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李宇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2:27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的方式

李宇先 詹水清


人身危险性研究之三



一、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影响
刑事立法是创制法律,具有只对行为不对行为人的特点,因而刑罚立法以社会危害性范畴为主要内容,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求来安排刑罚体系、种类、法定刑的幅度。但是,刑罚立法不可能无视人身危险性的存在。纵观各国刑法,一般是在总则中做比较原则性的规定。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外,都要参考能够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个人情况。这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立法中的重要意义。我国刑法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法院适用刑罚时的量刑酌定情节,并规定了对死缓、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的适用时,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内容。例如,对缓刑的适用,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假释的适用,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对减刑的适用是“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二、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影响
我国有学者提出量刑事实根据一元论,认为我国的量刑事实根据应当是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的统一,从而否定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和影响,不仅有理论根据,还有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阶段对刑罚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种类的适用。量刑是法院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处什么刑罚。其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二是对犯罪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三是判处多重的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且人身危险性较大,就必须处以刑罚;如果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人身危险性不大,则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通常情况下,我国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刑种,以便法官裁量时根据具体犯罪事实选择适用。人身危险性对刑种的适用有影响,人身危险性大的,选择较重的刑罚或者选择并处附加刑;人身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选择较轻的刑罚或者不并处附加刑。
2.人身危险性影响刑罚轻重的适用。我国刑罚体系中,除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外,其他刑罚都有幅度的问题。影响刑罚量的因素有很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人身危险性较大、难以改造时,应当处以较长期的刑罚,进行较长时间的改造。如累犯、惯犯、前科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再犯可能性也较大,所以法律规定为从重情节,量刑时从重处罚,判处较长期的刑罚和较多数量的财产刑,以实现个别预防的效果。二是当人身危险性较小、容易改造时,应当判处较短期的刑罚。如自首犯、中止犯、激情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可塑性大,容易改造,人身危险性更容易减弱甚至消灭,因此,量刑时应判处较轻刑罚和较少数量的财产刑。
3.人身危险性影响缓刑的适用。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事制度。缓刑具有独特的功能,既可以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其应有的刑事处罚,表明国家对犯罪及犯罪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很好地对具备宽恕条件的犯罪分子的宽大,实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也给予了认同,除累犯外,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是罪犯确实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也就是人身危险性已消失。可见,有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决定是否宣告缓刑的关键因素。
4.人身危险性影响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是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有两种执行方式——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方式的法定条件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虽然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存在分歧,但是绝大多数认为其中包含人身危险性内容。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人身危险性特别大,不堪改造,则可以立即执行;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其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有改造可能的,则可以改判死缓。
三、人身危险性在刑罚执行中的影响
刑罚执行是刑罚裁量的落脚点,刑罚的效果也是通过刑罚执行得以实现。在刑罚执行阶段,教育与改造犯罪人是首要任务,也就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成为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标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大,说明教育改造没有取得效果,还需继续改造;人身危险性减小,说明教育改造有效果;人身危险性消失,说明教育改造的目的已达到。当然,刑罚执行也兼顾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这主要表现在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期制约着执行刑期变更。社会危害性对刑罚执行的制约,也是一般预防的需要。人身危险性对刑罚执行的影响,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是减刑。减刑是法院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悔改表现具体内容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体现了人身危险性在减刑中的作用。犯罪人有悔改表现,就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已削减。减刑作为法院对犯罪人的一种奖励,是对其服刑表现的一种客观评价,不仅是对其劳动改造的评价,更是对思想改造的肯定。二是假释。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假释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的刑罚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后附条件地予以释放。假释和缓刑一样,其实质是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之心,在行为上不致再危害社会。另一种是犯罪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能力,如年老、残疾等。不论哪种情形,都说明犯罪人不再有犯罪可能,也就是没有人身危险性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审核,按规定程序向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设计、施工业务,并保证设计、施工质量,接受工程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技 术监督。”

二、将第三十条“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装、维修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领取农村能源或相关专业的技术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删去。

三、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领取技术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80号


印发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计划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市经贸局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进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4、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我市地方性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二)拟订和执行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编报、下达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研究推行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根据授权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和核报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开贸易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三)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政策、管理办法;协调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及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复出口。

(四)宏观指导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拟订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审批或核报国家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五)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收集、管理国内外招商的投资信息,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境内外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等,落实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指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或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参与重大招商项目的洽谈和跟踪,并制定赴境外举办上述活动的管理办法。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指导、监督县(市)区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协调处理口岸各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督促落实;负责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重要议案办理情况的起草,政务信息的综合上报;负责重大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秘书业务、办公自动化、新闻报道、机要保密、文印通讯、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性的外经贸重要外事活动;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联系领导的外事活动、计划安排和外宾的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的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对外贸易管理科

拟订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拓国际市场规划,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处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中有关重大事件;根据授权办理转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申办和组织赴国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协办、监督境内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等;协调指导对台贸易;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组织实施出口配额招标,根据授权管理我市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联系进出口商会;负责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鲜活商品的协调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市内企业参加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倾销幅度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指导外贸行业企业管理;指导并协调市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分析对外贸易和外贸企业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政策、管理规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出口商品质量、品牌及标准化的协调管理;参与制定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协调管理技术和成套设备及高新技术的进出口工作;管理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拟订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分析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四)外商投资促进科

参与制定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外商投资政策、管理规章及制定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收集和编印本市招商项目、投资指南,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参与组织大型经贸洽谈会等重要活动及专项活动;定期跟踪和分析招商引资项目、外商投资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项目动态和提出相关建议;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络资料的收集、更新、网站维护及网上推介、洽谈活动;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跟踪和项目报批组织工作,定期跟踪和分析重点项目动态,协调处理重点项目洽谈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研究和审核与大公司、大财团合作项目的合作对象和合作方案;组织翻译本市招商投资政策和招商项目的有关资料;指导和协调开展招商引资和外商投资促进工作,做好投资环境和项目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五)外商投资管理科

参与制订本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和吸收外资政策,开展招商项目推介活动;配合组织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及专项推介活动;按市管理权限,负责限额以内国家规定不需要综合平衡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登记备案与合同、章程审批的合并办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及其合同、章程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变更、终止;审批或转报设备进口、技术引进的合同;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参与制订和实施各类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和管理驻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窗口工作;做好吸收外资调查研究工作和分析外商投资发展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加工贸易管理科

  宏观管理加工贸易工作,核准管理权限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汇编分析外商投资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编报和监督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审批或转报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和直通港澳生产用车指标;负责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业务的核报与宏观管理;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审核、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先进技术企业;负责外商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纠纷;负责打击走私工作;负责海外企业管理、联络工作;分析加工贸易和外资企业进出口情况,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外经贸厅报送有关动态和政策建议。

(七)口岸科

拟定全市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口岸的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和综合管理;组织、指导口岸查验方法和监管模式的改革;指导县(市)区口岸工作部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各种涉外事件和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和指导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调研、分析我市口岸管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和省口岸办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

(八)发展计划科

负责编报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外经贸宏观运作状况的监测、进出口和利用外资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出口基地和出口生产体系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技术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申报工作。

(九)人事科(加挂老干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武装、消防、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局关工委做好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子女、青少年的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管理肇庆市外语外贸中等职业学校、肇庆市外贸幼儿园。

(十)财会科

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和会同有关科室管理局机关财产工作。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外经贸行业财会信息汇编、分析工作;负责外经贸出口退税的管理、监督与稽核,协助打击出口骗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负责追收外经贸各类外债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工作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指导工、青、妇工作。

四、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设置按肇办发[2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