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的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管理,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司法、公安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障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检举、揭发属实和协助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功的,监督检查部门应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相关大众中有一定声誉的商品。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伪造或者冒用等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二)使用被取消的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
(三)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与实际所获认证标志或者名优标志不符;
(四)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标记、编号或者监制单位;
(五)伪造厂名、厂址、产地(含农副产品的生长地或者养殖地);
(六)伪造商品规格、等级、成分及含量;
(七)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
(八)伪造、擅自制造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九)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依法应当标明的内容而未标明。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
前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雇用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利用新闻媒介作虚假宣传报道。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欺骗性有奖销售活动: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
(四)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不按承诺条件兑现奖金、奖品。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由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或消费者的投诉,并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确认;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抽奖式的有效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定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建关设卡、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十九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含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四)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采用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方式予以刁难。
第二十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参与市场交易:
(一)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
(二)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
(三)迫使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四)迫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
(五)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观质量,而内在质量尚未改变,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
(四)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两个以上区(市)县监督检查部门都有查处权的,按照谁先立案谁先查处的原则办理。
市级监督检查部门可以直接查处区(市)县监督检查部门查处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区(市)县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报请市级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由成都市监督检查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有关执法程序办理。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二)按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银行(信用社)存款和往来款项;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场所;
(四)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对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扣留;封存、扣留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六)对托运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发现有经济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监督检查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的经营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下列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一)监督其停止生产、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二)收缴并销毁各种违法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
(四)收缴直接用于不正当竞争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五)违法标识与物品难以分离的,监督销毁该物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假冒注册商标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限价出售物品、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的罚款。
第四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建议,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商品,退还钱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有本条例所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无违法所得或者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可以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的罚没财物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于处罚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扣留的财物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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