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的罪数认定/石耀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27:47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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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一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会伴随着诈骗、非法拘禁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罚,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认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罪刑均衡原则。

一、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从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来看,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骗取财物”是对传销组织特征的描述,从第224条在整个刑法中所处的位置来看,立法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市场经济秩序。然而从现实发生的传销活动来看,组织、领导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实质上是同一行为,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行为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罪名的罪状描述,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本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死刑。如果实施本罪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符合集资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按照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等处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二、数罪时应谨慎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如果传销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非法拘禁组织成员等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情节尚不是很严重,按照刑法分则的相应条文处罚较轻,考虑到本罪的法定刑高于侮辱、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轻伤)等罪的法定刑,加上这些行为之间通常具有牵连关系,可依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按照本罪定罪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

在司法机关查处或取缔传销组织时,组织、领导者或积极参加者实施了煽动传销组织成员抗拒执法,妨碍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解救被害、被骗人员,或者在传销组织被取缔后,煽动传销人员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以实现罪刑均衡。

如果传销过程中对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强奸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或者侮辱致被害人自杀等。即便这些行为与传销活动具有牵连关系,这些行为显然已超出本罪的评价范围,不宜再从一重罪处罚,而应数罪并罚,才能体现罪刑均衡。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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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委会的复函

国办函〔2009〕8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请示》(粤府〔2009〕7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名誉主席由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担任,组委会主席由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担任,执行主席由广东省省长黄华华、中国残联理事长王新宪担任。
  二、组委会内设机构由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学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学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地球资源和地质现象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这些领域:矿产资源,能源,地下水资源,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大地构造,地层,古生物,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以及与之相应可采取的卫星与遥感技术方法,实验室测试技术方法,仪器设备的研制与使用,以及计算机在地学中的应用等。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交换实物标本和标准样;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进行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执行本议定书所述之活动,应设立一个工作小组。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由一人担任该方组长。两组长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检查并计划合作活动和其它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和可靠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交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根据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和产权的保护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两组长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凡遇附件或执行计划的条款与本议定书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中国地质科学院应协调和促进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和促进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这些部门参加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此前根据本议定书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          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
  中国地质科学院代表            地质调查局代表
    邹 家 尤               梅 纳 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