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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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实施规定

福建省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实施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调动全体公民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积极性,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活动,保证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是指在厦门特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民主评选、组织审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个人。在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基础上,评选文明市民标兵、文明村民标兵,“标兵”是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是厦门的正式居民、村民或在厦门市有合法居住权、工作满五年(不含间接)以上的暂住人员,均可参加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评选。
第四条 开展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民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重要步骤。各级党政领导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评选活动纳入
工作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标准
第五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标准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厦门。
(二)具备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知难而进,学习外国、自强不息,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同心同德、顾全大局,勤俭节约、清正廉洁,励精图治、无私奉献等八种创业精神。
(三)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遵守厦门市各项规章制度,学法知法守法。
(四)刻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文化业务素质。热爱本职工作,在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起模范作用。
(五)自觉履行《厦门市市民文明公约》,具有高尚的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和睦相处,助人为乐,有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见义勇为,敢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大的影响。
(六)在物质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

第三章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文明市民标兵、文明村民标兵,在文明市民、文明村民中选评。全市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每次评选控制在占总人口的十万分之五左右,即50-60名;“标兵”控制在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第八条 文明市民享受终身荣誉称号。一次当选后,不再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
第九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和“标兵”评选、命名程序:
(一)评选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根据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标准,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通过本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的群众讨论公认合格后,填写《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申报表》,报街道办、镇或主管单位部门考核。
(二)街道办、镇或主管单位部门对申报的文明市民、文明村民,依据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标准进行考核筛选,整理事迹材料,并签署考核意见,连同《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申报表》送所在地县(区)文明办、市直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三)县(区)文明办、市直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的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按市的分配名额进行择优筛选,经县(区)委、政府、系统党委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同时,提出“标兵”候选对象,送市文明办。
(四)市文明办根据县(区)、系统上报“标兵”候选对象及事迹材料,按一定比例再择优筛选,确定若干名“标兵”候选人。
(五)在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布“标兵”候选人事迹简介,采取公开投票。根据得票数评选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授予称号。
第十条 开展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评选活动,是厦门市公民政治民主生活内容的组成部分,为了民主、真实、公正地反映评选结果,评选期间设立投诉信箱和举报专线电话,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拉选票的,随时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或荣誉称号,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等


第四章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奖惩
第十一条 评选产生的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由命名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十二条 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市民、文明村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标兵”,是村民或没有固定工作的市民,加发500元奖金,是干部、职工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是暂住人员符合转为常住户口给予免交《城市增容
费》的奖励。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帮助教育,保持其先进性,如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标兵”有违法乱纪或其它犯罪行为,相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一级奖励工资、补交《城市增容费》;命名不满二年,还应收回全额奖金。撤销称号由市文明办报市委、市政府决
定。

第五章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明办负责对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托县区文明办、市直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考查一次。为了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实行档案管理,将文明市民、文明村民的基本情况、事迹、表彰决定、考核情况分门别类列入档案。
第十五条 文明市民、文明村民要珍惜所获得的荣誉称号,经常对照“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模范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市文明办。解释权具有与本规定同等的权力。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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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六型”法院建设 创建一流法官队伍

陈胜斌 冷岩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职责,其作风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司法公信与权威,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声誉。黑河全市两级法院紧扣加强“六型”法院建设,创建一流法官队伍,这个总体目标,大力培育和弘扬优良作风,真正建设成为公正清廉、司法为民、敢于创新、勇争一流的审判机关。
  塑造正气充盈的良好风尚,竭力打造“和谐型”法院
  风清气正是为和谐,和谐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以人为本、融洽协调,是“和谐型”法院的内在理念;以卓越的司法能力创造和维护社会和谐,是“和谐型”法院的外在表现和价值追求。
  1.创建和谐审判机关。重视外部关系的协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配合,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协调和处理好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各诉讼主体之间、司法机关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工作相融、人缘相亲、健康有序的诉讼秩序、人际关系与司法环境。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建设,建构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加大记功表彰力度,坚持以公道正派的作风选人用人,关心并着力解决好法官身心健康、职级待遇、政治进步、经济收入等方面的切身利益,营造讲团结、干实事、求上进、争一流的清正之风。
  2.坚持和谐的司法政绩观,助推和谐社会构建。不论是惩治犯罪,还是化解矛盾,都必须以和谐的视角、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手段,最大可能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要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错误做法和作风,坚持合法正当、利益最优化、效率最大化、损害最小化的司法原则,实现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改革与开放等各方面关系的有机协调、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要更加注重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轻刑、非监禁刑以及非刑罚处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要更加注重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和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的主体、时间与空间,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思想教育、情绪疏导、人文关怀,力求定纷止争、人宁事息,营造尽可能多的和谐因素。通过正气的塑造,和谐司法价值的体现,使“和谐型”法院更好地融入和谐社会建设,更加能动地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培育钻研求知的良好学风,竭力打造“学习型”法院
  持续不断的学习和思考,丰富实践的砺炼与积累,是提高法官知识素养、增强司法能力的必由之路。“学习型”法院就是要让学习真正成为法官的自我需要,使求知若渴、勤于钻研真正成为一种浓烈氛围。
  1.建设学习型审判庭、学习型法庭、学习型法官为主体,建立系统有效的学习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引导法院队伍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科学学习理念,养成乐于学习、挤出时间学习的良好习惯。
  2.围绕审判实践与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教育与技能培训。黑河中院为此采取定期组织干警季度、年度考试,使干警法学专业知识得到储备,提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与业务技能水平。
  3.建立和完善专项调研制度,深刻洞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准确把握和分析审判规律,不断破解司法实践中的新型疑难问题。
  4.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涵养法官的职业意识,弘扬法院的人文精神,使法官在深厚法律文化的熏陶与浸染中养成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崇尚法律的归属意识以及理性客观的司法思维,真正成为职业化的高素质群体。法院和法官永远怀有一种充实自身、启迪心智、不断超越的精神动力与源泉,这是“学习型”法院的最佳状态和优势所在。
  狠抓党风廉政,竭力打造“廉洁型”法院
  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官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执行权或司法行政管理权,可以决定生杀予夺,可以决定财产流转,可以决定重大利益归属,最容易成为别有用心的人追捧或攻关利诱的重点对象。法官做不到廉政,社会心生贪欲,腐败堕落,丧失进取之志。因而,廉洁是法院立院之基,是法官立身之本。必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1.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对法院队伍始终坚持管理从严、标准从高、惩处坚决,把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现象降到最低限度。
  2.培养法官队伍“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职业品德。在法院队伍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公正与效率”主题教育等专题活动,坚持以崇高的精神、科学的理论、先进的事迹以及现代的司法理念武装法官头脑,涵养法官思想,引导法院队伍明辨是非,坚定立场,清醒自警,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3.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增强法官的法纪意识。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法官行为规范》等系列廉政规定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行为与业外活动,确保法官依法、审慎用权。
  4.构建内外结合、有机互动的立体监督网络。对内要严把行政、审判、纪检监督关口,加强对重点部门、重要环节、热点部门的监督,保证制权有力,促使用权得当;对外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筑紧“隔离带”,架牢“高压线”。
  5.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只有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才能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正确处理从严管理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真正树立严是爱、宽是害、放任是失职的观念。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与各部门协调相融的关系,形成反腐倡廉齐抓共管的良性格局。正确处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与一岗双责的关系,把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党风廉政的重点对象,使之真正成为公正司法的模范、讲求效率的模范、抵制不良风气的模范,以良好的品行激励和影响一般干警。绝不能因为对队伍教育不严疏于管理而让个别同志失足,更不能因为队伍作风不纯司法不廉而使人民群众失望,这是“廉洁型”法院的政治责任和追求目标。
保持昂扬锐气,竭力打造“发展型”法院
  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持续过程,只有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人民法院才能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与功能价值,才能在服务大局中有新的作为。必须保有强烈的“不创业就毁业,不发展就倒退”的警醒意识,保持昂扬向上、锐意进取的坚定信念与精神状态。
  1.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是解决和克服不思进取、状态萎靡、甘居落后的平庸之气以及因循守旧、抱残守缺、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激发自加压力、勇对困难、负重前进的创造性与能动性。
  2.自强不息,勤政敬业。发扬 “黑河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黑河的审判水平不能落后”的志气,精心审判案件,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惩罚刑事犯罪,排解人民内部矛盾,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司法能力与水平,实现法院工作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发展、科学的发展,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司法业绩。
  3.大力推进法院改革。抓好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审判指导制度、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与人事管理、规范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等八项任务。当前一个时期,要着重就速裁程序制度,小额诉讼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人民陪审判度,案例指导制度,申诉和申请再审制度以及审判委员会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尝试,不断积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4.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加快网络化建设,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远程立案、法律文书模板化、印章数字化以及微机自动分案、自动排期和电子归档、审判流程微机化管理,最终达到办公设施科技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法院办公无纸化以及信息交流便捷化、数据资料共享化,有效提升法院工作科技含量和办公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发展型”法院就是要以富有改革创新的勇气、永争一流的斗志,不断探索法院工作发展的新领域和新境界,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构建长效机制,竭力打造“规范型”法院
  法院作风建设是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长期任务,必须依靠科学的机制与健全的制度来加以巩固和落实。尤其是法院司法活动高度严谨性的特点,决定了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程序性与规范性。“规范型”法院的主要特征,在于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工作机制与管理方式僵化等影响司法公正与工作成效的弊端,建构富于系统性、层次性与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1.在审判管理方面,重点是完善以审限跟踪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机制,以错案责任追究为核心的督查机制,以目标管理考核为重点的考评机制。通过推进审判工作的现代化建设,形成保证案件依法审理、及时裁判、执行有力的司法运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水平和诉讼效率。
  2.在队伍管理方面,重点是建立健全符合审判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机制,建构评先创优、教育培训、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法官遴选、中层干部队伍“一岗双责”等制度体系,形成系统严密的科学管理网络。制定体现与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相适应的法院各部门及法官、工作人员实绩考核评估标准体系,构筑人尽其才的考评激励机制。突出司法行政管理的效能化建设,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财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达到为审判工作提供最优质高效的事务管理、行政服务和后勤保障的效果。“规范型法院”的良性循环,真正做到领导决策用制度推行,干警行为用制度约束,各项工作用制度考评,充分调动和发挥法院队伍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法院工作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坚定司法为民信念,竭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让法院的服务真正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和矛盾纠纷的“减压阀”。
  1.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问题。培养法官忠于审判事业,恪守公正司法的坚定职业信念,始终胸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使命观,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2.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忠诚履行审判职责。围绕大局谋划工作,保障大局有所作为,切实把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提高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握全局的能力以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是对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新型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易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和集团诉讼案件,绝不能因态度不审慎、工作不周到、方法不妥当而酿成事故或扩大事态,努力取得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打击与保护、制裁与维权、惩罚与调节的职能作用,营造安定和谐、竞争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投资法治环境。
3.积极践行司法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坚持司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宿所在。必须坚决反对和整治对人民群众感情淡漠、态度冷硬横冲、审判作风不文明、耍特权威风等官僚主义习气,强化法官队伍的公仆意识与群众观念。要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法院工作环节,融入到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之中,认真研究解决群众告状不便、打官司累、申诉信访难、久拖不结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告知诉讼风险、加大巡回审理力度、充分行使法律释明、推行公开审判、畅通立案信访渠道、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等多种举措和机制,提升司法的人性化与亲和力。通过公正高效办案、文明热忱服务的实际行动,生动诠释和彰显“服务型”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鲜明特质。


爱辉区法院 陈胜斌 冷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