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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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查工程预算(含结算和标底,下同)是建设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高审查质量。根据1987年11月18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审查工程预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审查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本着以理服人、协商办事的精神,做好审查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第三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条件的行可设立相应的专职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预算的审查业务,努力做到不漏审,不断提高审查质量,更好地完成审查任务。
第四条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各级行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总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国通用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管理工作。汇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及时研究有关问题。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定额、费用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3.指导本行系统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认真分析研究各行反映的问题,并负责解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巡回检查,考核审查质量和效果。
4.组织指导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的业务学习、人员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并督促落实和实施。
5.负责汇总分析各行报送的有关工程预算的报表和资料,并定期反馈,沟通信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当地定客管理部门做好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修订、管理和交底学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完善招标承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以及建筑产品价格的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3.负责调配专业齐全的审查工程预算的技术力量,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评比竞赛活动,不断提高审查工程预算人员的素质。
4.归口管理、指导所属行审查工程预算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和考核审查质量;搜集和积累有关基础资料,组织交流经验,研究处理基层行工作中反映的问题。
5.负责汇总上级行规定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资料,搜集分析工程造价资料,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及时沟通信息。
第七条 地市中心支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和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工作;参与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
2.归口管理所属经办行及本行经办任务的工程预算审查工作。负责行内部门之间审查工作预算工作的协调和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按照审查定案的工程预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统一口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
3.经常检查审查工程预算工作开展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及时组织业务交流,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4.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业务学习,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5.认真积累工程造价等基础资料,做好有关定额的基础工作,对定额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上级行反映;测定分析本地区年度工程造价;建立工程预算审查档案。
6.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工程造价汇总分析资料。
第八条 经办行的职责范围: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制定材料价差调整系数等,做好审查工程预算基础工作。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和结算工程从款。
2.负责本地区工程预算的具体审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年度应审工程预算的数量,及时收审工程预算并主动上门服务,保证审查任务的完成。
3.建立健全行内收审工程预算制度、预算审查复核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确保落实执行。
4.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工程预算、标底审查方面的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造价分析资料。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职责,可以分别比照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工程预算的审查
第十条 审查范围:
1.对建设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各类工程预算、招标工程标底,都必须进行审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和择优选择中标企业的依据。
2.对建设银行经办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平方米造价包干以及以其它方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项目,必须审查其包干造价,做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3.非建设银行经办项目,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委托,代审代编工程预算或标底。
第十一条 审查依据
施工图设计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或综合扩大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其他设计资料,经济合同或洽商协议等。
第十二条 送审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概算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协议等。
3.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4.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5.招标文件、标底编制依据等。
6.编制工程预算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内容
1.工程项目及预算是否在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范围内。
2.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准确。
3.材料价差计算是否合理。
4.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5.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
1.一般项目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组织力量,单独审查。
2.大中型或技术复杂的工程预算,可由建设银行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联合会审。
第十五条 审查要求
审查前,除熟悉施工图设计和规定的施工方法外,还要对工程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和有关数据,做好审查准备工作;审查中,除要全面审查外,还要选定审查重点,逐项核实,审查后要做好定案工作,并按审定的工程预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行的审查预算工作,都要进行年度总结,并写出总结分析报告。总结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意见和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总结报告,应在下年2月底前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应根据审查的档案资料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的工程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工程结构、工料消耗、费用构成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年度工程造价分析资料,在下年4月底
前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级行审查的工程预算,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审查档案。内容包括:原始记录卡,工程量计算书,审查变更调整表,定案通知书,有代表性竣工项目的单位工程造价分析表等。每年项目的审查资料,应统一装订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各级行均应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抽查制度;应根据当年经办工作量,结合人员配备情况,制定审查面、定案率、准确率和审查深度等考核指标,并经常检查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审查后的工程预算,要及时下达定案通知书,并检查定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考核指标
已审价值
1.审查面=------×100%
送审价值


已审价值:指送审预算中累计审查的价值。
送审价值:指上年未审价值与当年收到预算价值的总和。
已定案价值
2.定案率=-------×100%
已审查价值


已定案价值:指已定案的预算价值的累计。
复审准确份数
3.综合准确率=-------×100%
复查份数
复审价值-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率=1- __________
原定案价值


单份预算审查准确标准:审查准确率应达到97%以上(含97%)。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工程预算审查档案参考格式:
1.审查工程预(结)算、标底原始记录卡(略)
2.工程预(结)算调整表(略)
3.工程预(结)算定案、标底审查通知书(略)
4.工程造价分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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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2〕6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办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停办。

  第二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教育部门的规定。幼儿园的班额一般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一般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得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十一条 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相关疫苗。未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宜入园。幼儿入园前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禁止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之间的间隔一般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应当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应当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得随意悬挂各种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不得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 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应当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教育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保育和教育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办者或承办者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应当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逐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专门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协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种证照必须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应当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应当遵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擅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有关登记事项的。

  (二)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75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建设工作,现发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要求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总则…………………………………………………………………1
2编制依据………………………………………………………………1
3术语……………………………………………………………………2
4场址选择……………………………………………………………3
5总体设计………………………………………………………………4
5.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4
5.2填埋场类型选择…………………………………………………5
5.3危险废物入场要求…………………………………………………5
5.4总图设计……………………………………………………………6
6系统设计………………………………………………………………7
6.1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7
6.2分析和鉴别系统……………………………………………………7
6.3预处理系统…………………………………………………………9
6.4防渗系统……………………………………………………………9
6.5渗滤液控制系统……………………………………………………10
6.6监测系统…………………………………………………………12
6.7应急系统…………………………………………………………13
7公用工程……………………………………………………………14
7.1供电系统…………………………………………………………14
7.2给水、排水和消防………………………………………………14
7.3采暖、通风与空调………………………………………………15
7.4建筑与结构………………………………………………………15
7.5其它辅助设施……………………………………………………15
8工程施工及验收………………………………………………………15
8.1 工程施工…………………………………………………………15 8.2工程验收……………………………………………………………17
9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8
9.1运营管理总则……………………………………………………18
9.2 运营条件…………………………………………………………18
9.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18
9.4人员培训…………………………………………………………19
9.5 危险废物接收制度………………………………………………20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0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21
10 封场…………………………………………………………………23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25





1总 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危险废物无害化安全处置目标,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
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以本地区需填埋的危险废物量、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结合城市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在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基础上,进行比选后确定。
1.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和设备,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1.6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
(10)《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
(11)《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1~12)
(12)《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
(1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17)《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8)
(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20)《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
(21)《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
(22)《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
(23)《地基和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
(2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
(25)《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
(26)《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
(2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2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2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
(3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J16)等相关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
3.1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填埋场
处置废物的一种陆地处置设施。它由若干个处置单元和构筑物组成,处置场有界限规定,主要包括废物预处理设施、废物填埋设施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3.3计划填埋量
在计划填埋年限中危险废物的填埋量与覆盖物量之和。
3.4相容性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填埋场中其他物质接触时不产生气体、热量、有害物质,不会燃烧或爆炸,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填埋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反应和变化。
3.5防渗层
人工构筑的防止渗滤液进入地下水的隔水层。
3.6双人工衬层
由一层压实的低渗透性土壤和上铺的两层人工合成衬层组成的防渗层。
3.7稳定化
选用某种适当的添加剂与危险废物混合,发生某种物理或化学变化,将其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物质的过程。
3.8固化
在危险废物中加入某些添加剂,使其转变为紧密固体的过程。
4场址选择
4.1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填埋场作为永久性的处置设施,封场后除绿化以外不能做它用。
4.2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远景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米以上。
4.5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应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填埋场场址应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若确难以选到百年一遇洪水标高线以上场址,则必须在填埋场周围已有或建筑可抵挡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7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应大于150米。
4.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2)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3)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4)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米以下。如果小于3米,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要求,实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须在压实粘土层底部1米以下;
(5)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面积广、厚度大、渗透率低;
(6)地质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活动性断层。非活动性断层应进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论证,并提出确保工程安全性的处理措施。
4.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容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
4.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5总体设计
5.1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5.1.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填埋场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种类、可填埋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满足4.10要求。
5.1.2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主要以省为服务区域,根据当地危险废物填埋量的情况,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设的方式集中建设。就避免过于分散建设危险废物填埋场或已建填埋设施长期闲置。
5.1.3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包括接收与贮存系统、分析与鉴别系统、预处理系统、防渗系统、渗滤液控制系统、填埋气体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系统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填埋场类型选择
5.2.1填埋场根据场地特征可分为平地型填埋场和山谷型填埋场,根据填埋坑基底标高又可分为地上填埋场和凹坑填埋场。
5.2.2填埋场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特点,优先选择渗滤液可以根据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够大的填埋场类型。
5.3危险废物入场要求
5.3.1禁止填埋的废物
(1)医疗废物;
(2)与衬层不相容的废物。
5.3.2可填埋的危险废物
可填埋的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5.3.1规定以外的所有危险废物。
(1)直接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浓度低于表5-1中的允许进入填埋区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间的废物。
表5-1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
序号 项目 稳定化控制限值(mg/L)
1 有机汞 0.001
2 汞及其化合物(以总汞计) 0.25
3 铅(以总铅计) 5
4 镉(以总镉计) 0.50
5 总铬 12
6 六价铬 2.50
7 铜及其化合物(以总铜计) 75
8 锌及其化合物(以总锌计) 75
9 铍及其化合物(以总铍计) 0.20
10 钡及其化合物(以总钡计) 150
11 镍及其化合物(以总镍计) 15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总砷计) 2.5
13 无机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钙) 100
14 氰化物(以CN计) 5
(2)必须预处理后入场填埋的废物
①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废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有害成分浓度超过表5-1中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的废物;
②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15555.1~12)测得的废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废物;
③本身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废物;
④含水率高于85%的废物;
⑤液体废物。
5.4总图设计
5.4.1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5.4.2 危险废物填埋场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5.4.3 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5.4.4 危险废物填埋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及安装防止家畜、野生动物和无关人员进入的必要设施。
5.4.5危险废物填埋场应以填埋区为重点进行布置,填埋场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不应超过总面积的50%。分析监测区、预处理区、贮存区和渗滤液处理区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若分期建设,应在作总平面布置时预留分期工程场地。
5.4.6山谷型填埋场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填埋坑的标高范围、山体稳定性、植被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状况、土石方工程量、物料运输条件等因素。
5.4.7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接收、贮存、转运和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填埋场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隔离。
5.4.8填埋场入口处必须设有相应吨位的地磅房,地磅房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5.4.9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建有停车场和洗车设施。
5.4.10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5.4.11危险废物填埋场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各个处理系统旁都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路面,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按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设计。
5.4.12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5.4.13场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宜大于30%。
5.4.14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4.15封场之后场址应进行绿化,并按封场要求执行。
6系统设计
6.1废物接收及贮存系统
6.1.1填埋场计量设施宜置于填埋场入口附近,并应满足运输废物计量要求。
6.1.2 废物接受区应放置放射性废物快速检测报警系统,避免放射性废物入场。
6.1.3填埋场应设有初检室,对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分类。
6.1.4填埋场应设贮存设施
(1)贮存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要求。
(2)贮存设施的建设应便于废物的存放与回取。
(3)贮存设施内应分区设置,将已经过检测和未经过检测的废物分区存放;经过检测的废物应按物理、化学性质分区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应分区并相互远离存放。
(4)应设包装容器专用的清洗设施。
(5)应单独设置剧毒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酸、碱、表面处理废液等废物的贮罐。
(6)贮存设施应有抗震、消防、防盗、换气、空气净化等措施,并配备相应的应急安全设备。
6.2分析和鉴别系统
6.2.1填埋场必须自设分析实验室,对入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分析和鉴别。建有分析实验室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厂,其分析能力必须同时满足焚烧、填埋及综合利用的分析项目要求。
6.2.2填埋场自设的分析实验室应按有毒化学品分析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建设,分析项目应满足填埋场运行要求,至少应具备Cr、Zn、Hg、Cu、Pb、Ni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等项目的检测能力,及进行废物间相容性实验的能力。超出自设分析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外的分析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
表6-1 主要仪器设备
序号 名称 用途
1 原子吸收仪(AA) 金属分析
2 气相色谱仪(GC) 挥发性化合物分析
3 离子交换色谱仪(IC) 阴、阳离子分析
4 HNU光度计 大气质量监测
5 紫外分光光度计(VV) 有机/无机化合物分析
6 COD装置
7 TOC分析仪 总有机碳分析
8 计算机 数据库维护及其它日常管理
9 打印机 打印输出
10 采样车 采样及材料运输
表6-2 分析实验室普通仪器设备
序号 名称
1 PH计
2 电导仪
3 溶氧仪
4 分析天平
5 光电天平
6 电炉/加热板
7 马弗炉
8 消化设备
9 磨碎机和研磨机
10 翻转震动器
11 震动筛
12 各种采样器
13 蒸馏水设备
14 真空泵
15 离心机
16 冰箱
17 热电偶
18 试剂和玻璃器皿
6.2.3分析试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
6.2.4分析实验室配备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宜满足表6-1和表6-2要求,另外还需配
备快速定性或半定量的分析手段。
6.2.5应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对有关数据进行系统管理。
6.3预处理系统
6.3.1对不能直接入场填埋的危险废物必须在填埋前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并建相应设施。
6.3.2焚烧飞灰可采用重金属稳定剂或水泥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
6.3.3重金属类废物应在确定重金属的种类后,采用硫代硫酸钠、硫化钠或重金属稳定剂进行稳定化处理,并酌情加入一定比例的水泥进行固化。
6.3.4酸碱污泥可采用中和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
6.3.5含氰污泥可采用稳定化剂或氧化剂进行稳定化处理。
6.3.6散落的石棉废物可采用水泥进行固化;大量的有包装的石棉废物可采用聚合物包裹的方法进行处理。
6.4防渗系统
6.4.1填埋场防渗系统应以柔性结构为主,且柔性结构的防渗系统必须采用双人工衬层。其结构由下到上依次为:基础层、地下水排水层、压实的粘土衬层、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液次级集排水层、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护层、渗滤液初级集排水层、土工布、危险废物。
6.4.2在填埋场选址不能符合4.8要求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外壳与柔性人工衬层组合的刚性结构,以满足4.8要求。其结构由下到上依次为:钢筋混凝土底板、地下水排水层、膜下的复合膨润土保护层、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土工布、卵石层、土工布、危险废物。四周侧墙防渗系统结构由外向内依次为:钢筋混凝土墙、土工布、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土工布、危险废物。
6.4.2粘土衬层
(1)粘土塑性指数应>10%,粒径应在0.075- 4.74mm之间,至少含有20%细粉,含砂砾量应<10%,不应含有直径>30mm的土粒。
(2)若现场缺乏合格粘土,可添加4-5%的膨润土。宜选用钙质膨润土或钠质膨润土,若选用钠质膨润土,应防止化学品和渗滤液的侵害。
(3)必须对粘土衬层进行压实,压实系数≥0.94,压实后的厚度应≥0.5m,且渗透系数≤1.0×10-7cm/s。
(4)在铺设粘土衬层时应设计一定坡度,利于渗滤液收集。
(5)在周边斜坡上可铺设平行于斜坡表面或水平的铺层,但平行铺层不应建在坡度大于1:2.5的斜坡上,应使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与另一个铺层中的高渗透区不连续。
6.4.3人工合成衬层
(1)人工衬层材料应选择具有化学兼容性、耐久性、耐热性、高强度、低渗透率、易维护、无二次污染的材料。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其渗透系数必须≤1.0×10-12cm/s。
(2)柔性填埋场中,上层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应≥2.0mm;下层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应≥1.0mm。刚性填埋场底部以及侧面的高密度聚乙烯膜的厚度均应≥2.0mm。
6.4.4在铺设人工合成衬层以前必须妥善处理好粘土衬层,除去砖头、瓦块、树根、玻璃、金属等杂物,调配含水量,分层压实,压实度要达到有关标准,最后在压平的粘土衬层上铺设人工合成衬层,以使粘土衬层与下人工合成衬层紧密结合。
6.4.5 刚性结构填埋场钢筋混凝土箱体侧墙和底板作为防渗层,应按抗渗结构进行设计,按裂缝宽度进行验算,其渗透系数应≤1.0×10-6cm/s。
6.5渗滤液控制系统
6.5.1渗滤液集排水系统
(1)系统设置
渗滤液集排水系统根据所处衬层系统中的位置可分为初级集排水系统、次级集排水系统和排出水系统。
①初级集排水系统应位于上衬层表面和废物之间,并由排水层、过滤层、集水管组成,用于收集和排除初级衬层上面的渗滤液。
②次级集排水系统应位于上衬层和下衬层之间,用于监测初级衬层的运行状况,并作为初级衬层渗滤液的集排水系统。
③排出水系统应包括集水井、泵、阀、排水管道和带孔的竖井等。集水井用于收集来自集水管道的渗滤液,若集水井设置在场外,管道与衬层之间应注意密封,防止渗漏;泵的材质应与渗滤液的水质相容;分单元填埋时,可在集水管末端连接两个阀门,使未填埋区的雨水排至雨水沟,使填埋区的渗滤液排至污水处理系统。
(2)材料选择
集排水系统所用材料应包括排水材料、过滤层材料和管材。
①底部排水材料的渗透系数应≥0.1cm/s,可采用有级配的卵石或土工网格。
②过滤层可采用砂或土工织物。
③集排水管道应首先用无纺布包裹,再采用粒径为30-50mm的卵石覆盖,管道材料及无纺布应符合耐腐蚀性和高强度要求。集排水管管道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
④次级集排水系统排水层可用卵石或土工网格。如用土工网格可不设集排水管道。次级集排水系统必须设立坡面排水层。
(3)若填埋坑分单元建设,渗滤液排出装置应按不作业单元与作业单元液体分开排放设计。
(4)若渗滤液沉积堵塞管道,应在管道设计环节考虑管道清洗的可能性,保证管道畅通。
6.5.2雨水集排水系统
(1)柔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用临时衬层覆盖,刚性填埋场作业单元应设置遮雨蓬;
(2)山谷型填埋场上游雨水排水沟应根据地形设立,绕过填埋场排入下游;若条件所限难以绕过,可用管道从填埋场下部穿过,应避免管道对底部结构造成破坏。上游可设立防洪调整池,用于接收雨水冲刷下来的泥土和缓冲雨水对系统的压力。应定期清理淤泥,避免沟渠淤积。
(3)周边雨水集排水沟渠可设在填埋场四周、道路外侧、四周斜壁或与上游雨水沟建在一起。截面形状可根据施工材料不同建成梯形、半圆形或矩形。沟渠的材料可选用混凝土或塑料。
(4)填埋区宜设立分区独立排水系统,将填埋区的渗滤液和未填埋区的未污染雨水分别排出。应对贮存区及运输车辆工作区前期雨水进行收集、检测及相应的处理。
(5)在较深的填埋场中,可在坡面上设置排水渠,收集和排放落在坡面上的雨水;当废物填至这一高度时,可填入卵石,使其成为渗滤液排水沟。
(6)封场后的填埋场表面集排水沟应与周边集排水沟结合在一起,便于雨水排放。
6.5.3地下水集排水系统
(1)地下水排水系统应由砂石过滤材料包裹穿孔管构成的暗沟组成。在管沟下部应铺设混凝土管基,管道四周应用砾石覆盖。
(2)应按水流方向布置干管,在横向上布置支管。
(3)排水能力设计应有一定富余,管道直径应不小于200mm。
(4)地下水集排水系统应进行永久维护。
6.5.4渗滤液处理系统
(1)渗滤液在排入自然环境前必须经过严格处理,满足废水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填埋场内必须自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严禁将危险废物填埋场的渗滤液送至其它污水处理厂处理。
(3)应根据各地危险废物种类不同,设置相应的渗滤液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渗滤液处理前应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应包括水质水量的调整、机械过滤和沉砂等。
(3)渗滤液处理应以物理、化学方法处理为主,生物处理方法为辅。可根据不同填埋场的不同特性确定适用的处理方法。
①物理化学方法可采用絮凝沉淀、化学沉淀、砂滤、吸附、氧化还原、反渗透和超滤等,以去除水中的无机物质和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
②生物处理法可采用活性污泥、接触氧化、生物滤池、生物转盘和厌氧生物等处理方式去除水中的有机物质。
(4)渗滤液宜在固化处理工艺中循环利用。
6.6监测系统
6.6.1填埋场应设置监测系统,以满足运行期和封场期对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的监测要求,并应在封场后连续监测30年。
6.6.2 渗滤液监测
(1)主收集管渗滤液监测
①渗滤液监测点位应位于每个渗滤液集水池。
②渗滤液监测指标应包括水位及水质。主要水质指标应根据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稳定化处理结果来确定。
③采样频率应根据填埋场的特性、覆盖层和降水等条件确定。渗滤液水质、水位监测频率应最少每月一次。
(2)次级收集管渗滤液监测
①应对次级收集管的水量和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以检查初级衬层系统的渗漏情况。
②监测指标及频率应与主收集管渗滤液要求相同。
6.6.3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
(1)地下水监测井应尽量接近填埋场,各监测井应沿地下水渗流方向设置。上游设一眼,下游至少设三眼,成扇形分布。监测井深度应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地下水监测指标应包括水位和水质两部分。水质监测指标应与渗滤液监测指标相同。
(3)在使用期、封场期及封场后的管理期内,应每两个月监测一次,运转初期每月一次,全分析一年一次。发现地下水出现污染现象时,应加大取样频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查出原因以便进行补救。
(4)地表水应从排洪沟和雨水管取样后与地下水同时监测,监测项目应与地下水相同;每年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监测1次。
6.6.4废气监测
(1)场区内、场区上风向、场区下风向、集水池、导气井应各设一个采样点。污染源下风向为主要监测方位。超标地区、人口密度大地区、距离工业区较近的地区应加大采样密度。
(2)监测项目应根据填埋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稳定化处理结果来确定。填埋场运行期间,应每月取样一次,如出现异常,取样频率应适当增加。
6.7应急系统
6.7.1应制定完备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基本应急技能。
6.7.2填埋场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和紧急情况下的气体、液体快速检测设备。
6.7.3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渗漏应急池等应急预留场所,还应设置危险废物泄漏处置设备。
6.7.4填埋场应设置全身防护、呼吸道防护等安全防护装备,并配备常见的救护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药品。
7公用工程
7.1供电系统
7.1.1填埋场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2高压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国家《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有关规定。
7.1.3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照明设计》(GB50034)中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应急照明要求。
7.2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 给水
(1)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锅炉用水及其他生产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厂区给水管网宜采用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联合供水系统。
7.2.2 排水
(1)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中有关规定。
(2)辅助工程排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
7.2.3 消防
(1)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场区消防要求。
(2)填埋场管理区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有关规定。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设有火情监测和灭火设施。
(4)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灭火器配制设计规范》(GBJ140)中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验核消防器材效用,做到及时更换。
(5)管理区各系统厂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有关规定进行划分。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7.3.1填埋场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有关规定。
7.3.2建筑物的采暖、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有关规定。
7.3.3 实验室和贮存间必须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正常情况下的换气系统以及其他应急设备,防止人员伤害及有机气体燃爆风险。
7.3.4 当其它建筑物机械通风不能满足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设空调装置。
7.4建筑与结构
7.4.1填埋场区建筑的造型应简洁、新颖,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7.4.2厂房及办公用房的建筑、防腐、采光、通风、消防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中有关规定。
7.4.3填埋场区及管理区用房应按化工企业通风标准设计,并应考虑密封、防腐、地面防渗、地面坡度及地面冲洗水收集沟等。
7.5其它辅助设施
7.5.1 填埋场宜设置机修间,机修间应负责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小修应急等任务。设备的大、中修宜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7.5.2机修间应配备必须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备用品和消耗品。
7.5.3锅炉房、供配电室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8工程施工及验收
8.1工程施工
8.1.1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8.1.2 填埋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
8.1.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理经验或有熟悉环境工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的第三方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8.1.4设计单位应将工程环境监理的费用纳入投资概算。
8.1.5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8.1.6填埋场工程施工变更应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8.1.7施工安装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对国外引进的专用填埋设备与材料,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应要求。
8.1.8填埋场各项建筑、安装工程除应按相应专业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外,封场系统应符合相应的封场要求,粘土衬层、人工合成衬层、集排水系统的施工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粘土衬层施工
①粘土衬层压实前,应使土料含水量略高于最佳含水量,以超过最佳含水量的3%以内为宜。
②粘土衬层碾压设备重量及碾压参数应现场试验后确定,宜采用羊足碾。不应采用振动的辊子作为压实粘土的工具。
(2)人工合成衬层施工
①承担人工合成衬层施工的公司及个人,应具备铺设类似人工合成衬层材料的资质。
②人工合成衬层应保持完好,铺设人工合成衬层前必须完成基床的准备工作。
③按合理位置及顺序放置人工合成衬层,接缝应尽量与斜坡平行,水平接缝应放在填埋单元的底部,至少离斜坡坡脚处1.5m远。每天铺设的人工合成衬层应在当天完成焊接。
④必须用合格的焊接机并采用正确的焊接方法进行焊接,焊接时气温应在4-40℃之间,严禁将衬层材料暴露于雨中或尘埃中,严禁在大风中焊接。必须用肉眼观察所有接缝,应对所有接缝起点进行自毁测试,每150m长焊缝应进行一次打压试验,严格保证焊接质量。
⑤人工合成衬层应尽快在锚固槽中锚固,防止衬层移动。
(3)集排水系统施工
①若用砂石层作为初级排水材料时,铺设砂石前应对砂石的性状进行核查,不应使用石灰岩类物质,在排水层和过滤层材料中不应含有有机杂质,石块要用卵石。排水层厚度应根据填埋场内一年渗滤液的最高流量来确定。
②若用土工网格作为初级排水材料时,土工网格上下两面均应以复合无纺布作为保护层。并应尽量缩短土工网格和土工织物暴露在阳光下的时间。
③根据坡面的高度,若坡高较小,可以在坡面上只铺集排水管道或只铺设土工网格排水层;若坡高较大,则应在坡面上作土工网格排水层和人工合成衬层的固定工作,以防土工网格与人工合成衬层在坡面上发生滑动。
④禁止铺设设备在衬层上直接行驶。施工过程中,所有操作均应用轻型设备完成,手推车的车脚要用无纺布包裹,避免伤害衬层和集排水设施。
⑤渗滤液集排水管可设在管槽中,也可直接铺在衬层内。管槽应以一定的坡度朝向检修孔或排出孔,以利于渗滤液排出。管槽内应先铺设土工织物保护衬层,后铺设砂过滤保护层。带孔集排水管四周和顶部应铺设粒径为30-50mm的卵石。
⑥穿过衬层的所有集排水管都应加装防渗管套,并将管套焊接在衬层上,也可用法兰连接,管套周围应铺设压实粘土。
⑦在管槽外的集排水管应封闭在厚度≥60cm的压实粘土层或装入防渗套管内。
⑧用护笼使集排水竖管直立在填埋区上,竖管应建在底部集排水管之上,保证气体和液体顺畅流动。
⑨管道施工完工后应冲洗管道,清除施工碎片并检察有无破损、漏水。
8.2工程验收
8.2.1 危险废物填埋场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8.2.2 预处理工艺设施和填埋区设施竣工前,严禁填埋。
8.2.3未按期完成但不影响填埋场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8.2.4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由工程监理人员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并应由建设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文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进行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8.2.5 填埋场工程验收除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执行外,还应符合相应的系统设计要求。
9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9.1运营管理总则
9.1.1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处置的科学管理、规范作业,保证安全运行、提高效率、降低运行成本、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达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
9.1.2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处置场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9.1.3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处置场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运营管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9.2运营条件
9.2.1 应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9.2.2 应具有相应数量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9.2.3 应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规章制度。
9.2.4 应具有保证安全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9.2.5 应具有合格的废物收集系统。
9.2.6应具有完备的事故应急系统。
9.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9.3.1 安全填埋场运营机构设置应包括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填埋作业部门、后勤保障部门。其中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动力设备管理、环保管理等。技术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入场接收、贮存、分析与鉴别、预处理、渗率液处理、监测等。填埋作业部门应负责危险废物的运输中转、废物入场填埋等。后勤保障部门应负责车辆维修保养、物资供给、后勤保障等。
9.3.2安全填埋场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精简有效的原则,根据填埋场建设规模、年填埋量、填埋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9.4 人员培训
9.4.1 安全填埋场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9.4.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
① 熟悉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 了解危险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 明确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④ 熟悉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⑤ 熟悉危险废物填埋操作流程;
⑥ 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⑦ 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⑧了解人员急性中毒症状,掌握常见的中毒急救知识。
(2)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 危险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填埋的具体操作;
② 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 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④ 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⑤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防护、紧急疏散;
⑥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⑦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⑧ 技术人员应掌握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
9.5 危险废物接收制度
9.5.1 危险废物接收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9.5.2 安全填埋场有责任培训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进行处理的能力。
9.5.3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危险废物运输车必须具备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能力。
9.5.4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9.5.5 安全填埋场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9.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9.6.1 为保证安全填埋场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危险废物的交接;
(3)运行记录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9.6.2 安全填埋场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接收、贮存及填埋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应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9.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
9.6.4 安全填埋场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 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
(3) 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4) 设施运行记录;
(5) 每日按时间顺序记录填埋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
(6) 填埋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7) 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8)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9.7 环保、安全与健康
9.7.1 一般规定
(1)安全填埋场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保、安全与健康,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 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GB2894)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等其它标准。
(2)建设单位必须在安全填埋场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9.7.2应禁止场外无关人员进入。
9.7.3安全填埋场应安装24小时保安系统。
9.7.4安全填埋场运作场地入口处应设一定数量的光字牌。标明危险字样,牌子必须从7m远处清晰可见。
9.7.5 安全生产
(1) 安全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有关规定。
(2)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4)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5)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维修设备一定要有安全、环保和电气等部门的参加,首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维修,维修中一定要注意人身与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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