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9:45:32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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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低工资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少数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为改进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节,促进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现就进一步健全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

健全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作,将其作为当前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任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推进。

二、继续加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力度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近两年内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的地区,以及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比例明显偏低的地区,2007年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对最低工资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各地要通过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确保最低工资实际水平不因当地消费价格指数上升而降低,并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偏多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归并,适当减少不同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

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各地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确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规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和程序。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原因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已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在认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行为时,要严格剔除加班工资、艰苦岗位津贴等项目。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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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1月22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工作合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结合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联系、深化合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发挥职能优势 凝聚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保存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两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执法等手段,形成衔接紧密、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监管措施 促进市场发展

  (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领取测绘资质情况。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将管理措施融入信用分类管理、市场巡查、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监管方式中,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四、建立联动机制 加大查处力度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决定的,应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单位的查处通报或处理建议,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配合处理。


  (五)两部门联合进行市场检查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依法对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发挥执法合力。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部署,联合检查,集中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有效地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


  五、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化沟通协商。要认真做好两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实现部门间良性互动,使监督和日常管理形成合力。通过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不断互通信息,共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有效预防测绘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二)畅通信息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了解掌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收集资料,及时反馈市场状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交流渠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增强执法合力。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形成部门间合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形成部门间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有力地维护地理信息市场良好秩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1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91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53人,应补选代表25名。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有10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天津章文晋,辽宁张铁军,浙江匡衍,山东戴胜兰(女,满族),河南赵文甫,湖北钱岱,云南李美光(女,傣族),陕西刘荫武、康健生,新疆米孜·阿合买提(维吾尔族)。有关选举单位罢免代表5人:上海赵复三,河南何志钜,湖南瞿宝元,广东许家屯,宁夏廖朝达。
现已补选出代表16人:内蒙古林维申,辽宁左琨、黄恒宪,浙江葛洪升,福建黄善华、陈联合,山东李新芝(女)、姜健(女),河南杨析综,湖北郭树言,湖南廖济广,广东周南,云南刀永寿(傣族),陕西潘季、陆帼一(女),新疆马木提·哈得尔阿吉(维吾尔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上述16名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现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54人。还缺24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