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
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
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
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
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
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
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
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
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
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
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
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
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
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
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
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
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
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
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
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
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
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
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
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
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
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
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
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
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
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
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
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
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
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
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
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
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
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
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
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
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
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
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
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
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
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
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
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2-24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建质函[2003]26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为总结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激励全国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决定,对2002-2003年度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表彰范围
1.先进集体: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
2.先进个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和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表彰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建筑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并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深化改革,创新意识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成效突出,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完善,监督执法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大。
3)能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运用信息化技术成效显著。
4)被推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要求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对发生的四级事故,能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被推荐的建筑业企业,要求2002提以来未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5)建筑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成效显著。
2.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安全意识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并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二级(含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业企业的,要求所在单位2002年以来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或者两起四级(含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3)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能够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依法行政,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正确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问题。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工作不断创新,发表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论文。
4)作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严格按照建筑安全有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及时妥善处理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曾获地区、部门安全生产表彰或奖励。
二、推荐与审批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三)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负责本单位建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上报工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按照分配的名额初审同意后,将推荐表(见附件二、三,一式两份)于2003年12月20日前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由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审。
(六)建设部审定后发文公布。
三、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授予“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并在2004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四、联系电话与联系人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电话:010-68393920,传真:010-68394101
联系人:王天祥
附件:一、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三、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序号 地区、部门或总公司 先进
集体 先进
个人
1 北京 6 7 19 广东 5 6
2 天津 4 5 20 广西 3 4
3 河北 5 6 21 海南 1 2
4 山西 3 4 22 重庆 4 5
5 内蒙古 3 4 23 四川 3 4
6 辽宁 3 4 24 贵州 2 3
7 吉林 3 4 25 云南 3 4
8 黑龙江 3 4 26 西藏 1 2
9 上海 6 7 27 陕西 3 4
10 江苏 5 6 28 甘肃 3 4
11 浙江 5 6 29 青海 1 2
12 安徽 3 4 30 宁夏 1 2
13 福建 3 4 31 新疆 2 3
14 江西 3 4 32 铁道部 1 2
15 山东 5 6 33 交通部 1 2
16 河南 4 5 34 水利部 1 2
17 湖北 3 4 35 其他有关总公司 3 6
18 湖南 3 4 合计 108 145
注: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所在地区计划单列市的名额,新疆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名单中应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的名额。
附件二: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推荐表
地区、部门: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 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 话
主要工作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表
地区、部门: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 务
单位名称 职 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学 历 从事安全工作年限 电 话
从事安全工作简历:
主要业绩:
年 月 日
(此页不够可另附页)
(续表)
省 部
级 门
建 、
设 中
行 央
政 管
主 理
管 的
部 有
门 关
∧ 总
或 公
国 司
务 ∨
院 意
有 见
关
(公章)
年 月 日
建 定
设 意
部 见
审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