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开放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聊城市城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九日
聊城市城区公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居民环境卫生质量,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城市建成区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所、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聊城市城区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厕的改造、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使用、便于经营”的原则进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厕应一律为水冲式。新建公厕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厕标准进行建设;现有公厕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一类公厕标准进行改造。
聊城市城市建成区应力争在三至五年内取消旱式公厕。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七条 按规划确定的公厕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不得擅自改建。
第八条 公厕的改造、建设,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具体分工为: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规划定点、设计和方案审查,负责主次干道两侧新建公厕的建设;
(二)各类市场内公厕的改造、建设,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宾馆、饭店、商场(店)等公共场所内部公厕的改造、建设,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改造,市、区有关机关负责监督落实;
(五)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厕,由其负责组织改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六)已建成的居民区内公厕的改造、建设,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厕,由开发单位配套建设。以上两类公厕,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七)车站、公园、影剧院等场所公厕的改造、建设,由产权单位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八)建城区内村庄的公厕改造、建设,由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负责,东昌府区和有关办事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 主次干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新建公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统一组织建设。凡投资建设管理公厕的,享受下列优惠:
(一)占用土地由市政府出让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者承包受益30年,到期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回受益权;
(二)按照设计要求建设一定面积的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作为公厕的附属建筑物;
(三)免缴供水增容费、供热入网费、地下管网接口费,对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可酌情减免;
(四)鼓励居民和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各自现有区域,自行投资建设公厕,可采取下店上厕或前店后厕的建筑形式。
第十条 市场内和居民区内新建或改建公厕,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九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划建设对外使用的公厕或原内部公厕需要改建的,产权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者,并享受第九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
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建设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现有公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组织改建,条件允许的可以按第九条规定增加管理用房和经营用房,由投资者管理收益,并享受第九条所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爱卫会办公室对公厕的改造、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督导检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
第十四条 凡实行招标、拍卖和出租管理的公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管理单位与公厕管理者签订卫生保洁管理责任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启用。
第十五条 新建沿街建筑、居民小区等,凡按规划要求应建公厕的,必须在适当位置规划设计对外开放的公厕,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第十六条 按城市规划需要拆除公厕时,由拆迁人连同附属建筑物给予等面
积恢复重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厕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进行保洁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厕原则上实行定时开放,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开放时间,特殊位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公布)应当24小时开放。
公厕应当设置醒目的中、英文标志。
第十九条 除了国家规定的如已收取门票费的公园、旅游区内的公厕不收费以外,其他所有公厕均可收费,其标准应严格按照鲁建城发[1996]350号文件执行,实行明码标价。
公厕及附属建筑的日常水、电、暖费用,由经营管理者负担。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公厕配套建设的经营用房,可以销售洗化、花卉、旅游纪念品、报刊、音像制品、纺织品、小商品等,但不得从事食品加工或销售,不得占道从事加工作业、修车、洗车等项经营活动。
公厕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公厕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经营管理者负责维修,保持容貌整洁和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公厕产生的粪便、污水应排入化粪池,不得排入河道或污染周围环境。
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偿清运。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公厕
的改造、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建设和改造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卫生保洁监督检查制度和定期卫生考核制度。
公厕卫生考核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公厕的管理收益权,并提出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六条 在公厕及附属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挂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及附属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厕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实施办法
为积极应对今年供用电紧张形势,有效指导有序用电工作,确保全市供用电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需求,根据《舟山市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舟山电网的供用电情况和范围,在电力供需出现缺口的情况下,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实施本有序用电办法。
二、实施原则
有序用电工作实施严格遵循“先错峰、再避峰、再限电、后拉电”和“谁超限谁”原则。
三、有序用电准备工作及要求
(一)按四定(定用户、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原则,确定错峰、避峰用户及负荷、时间,并在有序用电开始前通知,同时结合现场检查予以落实。
(二)召开10kv专线及35kv用户座谈会,并把这些用户作为机动负荷,在电网极其困难时启动。正常情况下对这些用户落实错峰措施。
(三)自备机组必须装设经校验合格的计量表计。各供电单位对自备机组发电量、发电机容量要建立台帐。
(四)落实各条线路所接企业名单、容量、负责人、电气负责人名单与联系号码并列成表格。
(五)公告《舟山电网供电线路轮休表》、《舟山电网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舟山电网事故限电序位表》。
(六)在公告轮休日的情况下,各供电单位必须以书面和短信形式通知工矿企业明确各用户厂休日。在限电前一天必须通知用户。
(七)明确限电指标分配办法及工作程序。舟山市电力公司调度所根据当天负荷分配、电网实际情况及第二天的天气预报,于每天16:00前下达第二天限负指标到“两区一县”调度所并报送市电力公司营销处。“两区一县”调度所在16:30前把相关指标分解并下达给用电科(股)、各基层供电营业所。各基层单位、部门必须在下班前完成相关通知工作(需要负控工作站协助短信通知的,必须在下班前把有关信息传工作站,联系号码2792542),并结合负控做好第二天的错峰、避峰、厂休日现场检查、记录工作。
(八)做好《有序用电检查证》、《有序用电检查登记表》、《有序用电整改通知单》、《有序用电检查汇总表》,以便检查使用。
(九)“两区一县”及其乡镇要相应成立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制定有序用电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联系号码、责任人,加强相互联系。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开始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的人员一起检查、落实用户执行有序用电情况。
(十)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根据当时电力缺口情况发布相应预警等级,由市电力公司按照预警方案启动实施步骤。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预警方案规定的各项步骤和相关调度指令。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有序用电方案中的有关政策、本实施办法中的相关工作措施及省、市两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通知》精神。
(十二)“两区一县”供电部门在有序用电期间要及时按照《关于规范浙江省拉限电统计口径的规定》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在每天8:30分前把前一天的有序用电情况及时报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舟山市用电缺口预警分级
根据目前的用电形势,将全市的缺电形势分为五个预警等级和状态标志:
A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万千瓦以下,状态标志为蓝色;
B级预警。用电缺口在2至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黄色;
C级预警。用电缺口在5万至8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橙色;
D级预警。用电缺口在8万至15万千瓦之间,状态标志为红色;
E级预警。用电缺口在15万千瓦以上,状态标志为黑色。
六、应急响应
(一)A级响应
1.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供用电情况;
2.各企业正常生产状态结束;
3.对下列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单位的用电负荷采取错、避、移至非高峰时段用电:
(1)所有冷库压缩机用电;
(2)容量在30kw及以上的热处理的用电;
(3)矿产、砖瓦等建材企业的用电;
(4)用于锻、铸压、冲件可避峰机械设备的用电;
(5)对非重要用户的基建工程;
(6)其他可避峰的非连续性生产企业。
4.安排岱山衢山油机发电;
5.专线用户及35kv用户按通知要求限负荷进行错峰用电。
(二)B级响应
在A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在早峰、中峰时间负荷减半、营业场所自动扶梯停止,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夏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6度以上,冬季控制在22度以内;
2.对专线用户、35kv用户进一步扩大错峰及限电范围、程度;
3.除重大节庆日外,所有广告用霓虹灯、灯箱一律停止用电,亮灯工程暂停用电;
4.所有道路、广场、桥梁照明用电控制在50%;
5.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现厂休日制度,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6.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三)C级响应
在B级响应(1?5)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三开四”,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非重点工程临时施工暂停;
3.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四)D级响应
在C级响应(1?2)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实行“停四开三”,并避开早峰、中峰、晚峰时间;
2.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有电力缺口的,根据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限电。
(五)E级响应
在D级响应基础上启用事故拉电序位表,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发出紧急情况通告。
七、违反有序用电查处规定
(一)对一般性违反的用户(超容量用电、超过规定部分用电和超用部分避峰负荷的),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一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二)对严重违规的用户(不执行轮休日规定、不避峰),在市有序用电检查组发出整改单后没有改正的,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批准,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二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
(三)对恶意违规(两次及以上查处屡教不改)、妨碍、阻挠、抗拒检查和查处的用户,市有序用电检查组查实后须立即上报,市有序用电办公室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属供电部门采取中止供电不少于五天(轮休日除外)的处理。此类用户要恢复供电必须提出通电申请,在作出书面保证、制定整改措施后方可给予通电。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舟山市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281655、2281656。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