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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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八年八月十二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 定





第二条 责任目标的制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省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突出重点,着眼发展,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消费和出口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


(二)目标制定。各县(区)政府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县(区)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县(区)政府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责任目标的制定


(一)目标体系内容。包括:一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二是日常工作目标。包括本单位年度主要业务工作安排及当年要抓的重点项目,主要业务指标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三是共性目标。包括招商引资、争取上级资金等。


(二)目标制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目标体系内容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方案),于当年 1 月底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协调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下达执行。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以市政府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运行监督





第五条 责任目标下达后,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每季度向市政府目标办报送目标运行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加大对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运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定期对全市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发现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办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省对市责任目标的监控,明确各项目标的监控单位和工作要求。省对市各项目标的运行监督,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各目标监控单位进行。各目标监控单位要密切跟踪监测省政府下达的相应目标运行情况,加强与省对口单位的沟通与联系,适时掌握省对口单位对省下达我市目标进展情况的认定意见,及时发现目标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对市责任目标的完成。


第八条 实行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市政府目标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运行情况,市统计局同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排名。





第四章 考 核





第九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综合运用调查、统计等方法,严格考核程序,改进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公平、真实、可靠。


第十条 考核对象。承担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的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


第十二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


半年考核按照 “ 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 的总体要求进行。各被考核单位要先进行自查,写出上半年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告,于 7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被考核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次年的 1 月份进行。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逐项进行自查,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排序办法是:首先,按完成目标项目数与本单位承担的项目数的比率(以下简称项目完成率)排序,项目完成率高的排前,低的排后;然后,对项目完成率相同的县(区),选择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等反映其经济增长水平、质量效益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指标进行比较,排出先后顺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年度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市政府各部门对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检查本部门承担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目标办。


(二)考核认定。按照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由市政府目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政府各部门需要认定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认定。


(三)分口评议。由各位副市长召集并听取分管和联系部门的工作汇报,评议其目标完成情况,对分管和联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四)综合评定。市政府目标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报告、有关部门的考核认定意见、各位副市长对分管与联系单位的评价意见和半年考核认定情况,分别对各位副市长分管与联系的单位进行初步排序,征求各位分管副市长的意见后,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奖惩工作以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精神鼓励为主、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位居前列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授予 “ 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 称号。每个年度授予此项称号的名额,县(区)政府按 2—3 个确定,市政府各部门按参加目标管理单位总数的 30% 确定。


第十七条 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授予 “ 全面完成责任目标单位 ” 称号。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责任目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除在全市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 2003 〕 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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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体群字[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1996年以来,由于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加大了对群众体育的投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建设了大批亲民、便民、利民的群众体育场地设施,扶持了一批群众体育组织,资助开展了内容丰富的群众体育活动,对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树立了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并使公益金在使用过程中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讲求实效,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公益金的使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关怀和对增强人民体质的重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当前,公益金已成为群众体育工作和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要经费来源,已经并将继续对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发挥巨大的作用。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和广大群体干部要珍惜这一政策决定,清醒认识到是党、政府和人民赋予了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权利,责任重大。要以对国家、人民和体育事业负责的精神,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的政治高度认真对待公益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切不可掉以轻心,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公益金的形象,严防发生损害体育彩票形象的事件,坚决避免对体育事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二、坚决贯彻执行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和原则
国家体育总局十分重视对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在不同时期有目的、有重点地制定、下发了一批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如《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并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中总结、确立了如下原则: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各级群众体育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群众体育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充分掌握公益金使用管理的政策,明确公益金使用管理的原则,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管理规定。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干人民群众之所需。要把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作为公益金的使用重点,以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化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三、认真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立项审批制度
管好、用好并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是新形势下对群众体育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职责和更高要求。因此,从公益金使用的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公开性。为加强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建立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参照这一做法,建立严格的规划、审批、审计、监督制度,形成一个公正、透明而规范化的决策管理程序。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自然条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规划公益金的使用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对投入的公益金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益金援建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审批程序要做到科学民主决策,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能搞暗箱操作。要根据援建项目的需要,认真核定资金预算,确定切合实际,工期短、见效快的建设项目,避免援建项目盲目求大。每年要向社会公开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重大项目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与审计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公益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严格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的招标采购程序
建立健全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对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集中采购招标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益金使用中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大宗物资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招标采购中,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不断提高招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质量第一,价格适宜”的原则,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完善的产品,不搞平衡。要严禁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坚决杜绝利用公益金的使用为部门和个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特别要避免企业利用捐助公益活动,谋求扩大市场采购份额的行为。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企业要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以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今年,国家体育总局进行了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的招标采购工作,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供参考(见附件2、3、4)。
五、加强对公益金援建全民健身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性直接影响到体育彩票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只有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建管并举”的原则,对援建项目质量与安全长抓不懈,才能切实把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对公益金援建的全民健身项目建立定期监督、检查的长效管理和防风险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改进。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财务审计等制度,实行责任人制,对建设质量和进度负责,保证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援建项目竣工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坚决杜绝出现劣质工程,切实保证援建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对捐赠器材要定期养护、维修,严格执行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更新,坚决避免因管理不善和器材老化、损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落实上述要求,通过共同努力,使公益金真正取之于民、造福于民,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
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3.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4.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
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使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做到科学计划、合理使用、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用出效益,严防发生腐败问题,树立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好公益形象,遵照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人员组成
主 任:张发强
副主任:王宝良
成 员:郭 敏、续 川、郭建军、刘扶民、陈述贤、
李敦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主 任:续 川(兼)
  副主任:丁 鹏
  成 员:群体司各处处长,经济司财务处1人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审议公益金使用方向及重大援建项目立项。
(二)研究审议重大援建项目实施方案及政府集中采购器材实施方案。
(三)统筹规划、协调重大援建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运行及管理。
(四)审定有关管理规定。
(五)研究处理公益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成员单位的职责:
  群体司:负责制定用于群众体育工作的公益金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研制援建项目管理规定;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厅:负责援建项目实施与管理中需协调的工作。
  竞体司:负责“雪炭工程”等与竞技体育相关的援建项目的审核。
  经济司:负责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审核重大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核拨总局公益金;管理、监督、检查公益金的使用。
  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公益金使用、援建项目及招标采购器材的操作实施;对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财审中心:负责审计公益金使用情况;参与并协助对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议事规则:
(一)会议制度:
1、每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年初会议着重审议公益金重大项目使用计划及援建项目实施方案等。年底会议着重对全年实施工作进行汇报总结。此外,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工作需研究解决,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委派人员列席。
(二)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申请及议题,由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主任、副主任批准召开。
(三)文件制度:
办公室或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负责会议文件准备;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
五、议事程序:
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一)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
(二)全体成员研究讨论和审议有关事宜。
(三)对有关议题进行表决。
  (四)联席会议主任讲话。
  (五)审议后的重大事项报总局局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质量,提高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进行集中采购,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项目名称
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招标(2004-2005年度)
二、指导思想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树立体育彩票的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保证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质量。
三、采购原则与方式
(一)采购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做到采购产品、采购方式、采购要求、采购纪律“四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二)评审原则为“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
(三)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四、采购工作的组织方式
(一)为加强对本次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总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经济司、监察局、装备中心和财务审计中心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审议领导小组、工作组构成;2.审核采购方案;3.审议评委会组成范围;4.终审采购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工作组”,组长由群体司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装备中心领导担任。成员由群体司、装备中心、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职责是:1.组织协调采购事宜;2.制定采购方案和标书;3.筹建评委会,制定评选标准,组织资格审查;4.组织实施招标,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三)领导小组下设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器材采购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群体司3人、经济司1人、结算中心1人和装备中心2人以及14名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占评委会人员三分之二),专家评委由群体司、装备中心和监察局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40-50名相关专家构成。评委会主任由群体司领导出任。评审委员会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器材入选、评审、推荐等工作,为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企业提供备选名单。
五、采购资金及器材种类、数量
(一)资金来源为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资金总额6300 万元整,2004年度资金待定。
(二)器材种类
1、配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100万元(篮协)
3、室外健身路径器材300万元(捐赠)
本次采购主要以成套(包含健身路径、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和乒乓球台)为单位进行采购。健身路径器材采购标准按照《健身器材、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执行,小篮板、乒乓球台采用2002年招标所确定的标准。简易标准篮板标准由装备中心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
中标企业必须在每件采购器材的显要位置印上不易脱落、牢固的“中国体育彩票捐赠”字样、生产日期及报废年限。
六、投标企业基本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违约记录
(六)注册资金要求(含)1000万元以上,并从事室外健身器材研制、开发和经营活动不少于三年。
(七)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
具体投标资质在标书中明确。
七、实施步骤(具体时间待文件批准后顺延)
(一)5月31 日前完成标书制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6月20日下午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三)6月21日上午九时召开公开开标大会
(四)6月22日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评委下午学习,研讨评选标准
(五)6月23日上午八时评标,整理评选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



附件3: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的规定,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采购进行招标,本次招标项目资金已落实,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2005年度全民健身器材采购将沿用本次中标结果,不再另行招标。
一、招标项目、编号:国家体育总局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配建器材 编号:TZ2004/06
二、招标内容:
1、成套器材1200套,其中80%以上用于农村,包含:
(1)每套健身路径为10件器材和2个告示牌
(2)2个简易标准篮板或小篮板
(3)1个室外乒乓球台
2、小篮板 100万元
3、室内健身器材(详见清单)
4、残疾人器材(详见清单)
三、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和按时进行年检的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具备健身器材生产能力的企业;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纪以及经济纠纷;并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的企业;
4、良好的资信状况,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6、负责本项目投标相关事宜的如果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否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经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书。
7、具有全国性售后服务网络和服务能力。
四、合格的投标产品:
1、所投产品必须符合《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272--2003)。
2、全民健身工程路径器材经过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3、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了产品质量责任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险。
五、购买标书:
1、要求:
领取标书时请携带软盘或U盘以便获取招标文件电子文档,并交纳500元标书费,否则投标无效,标书售后一概不退。
2、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1日前
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3: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3、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联系人:栗霄翠 席萍 
联系电话:(010)67193150 67193152  
传真:(010)67157792 67120299
邮编:100763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1、时间(北京时间): 2004年7月11日前(含7月11日)
每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计划部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体育总局综合楼6层
七、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4年7月12日上午9点,地点待定。
八、公告发布:
本招标公告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全国体育总会(www.sport.org.cn)和国家体育总局(www.sport.gov.cn)网站上发布。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二○○四年六月廿二日




附件4:
国家体育总局第八批全民健身路径
工程配建器材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一、评标评审人员要本着对体育事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评审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二、评审工作是公开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封闭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通讯管制。
三、评标评审人员要在“质量一流、服务一流,价格合理,安全实用,优中选优”的原则下,严格按照有关评审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
四、为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在评审期间,评标评审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有关企业接触和商谈有关评审事宜。
五、在评审工作进行中或结束后,评审人员均需对评审过程的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企业或个人透露。
六、评审人员和投标企业在评标过程中必须遵纪守法,严禁徇私舞弊、搞不正之风,不得行贿受贿,如有发生,对企业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对评审人员,则取消其评审资格,视情节严重,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个评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机构,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02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这是今年继新水法颁布以后,我国水利工作中的又一件大事,是水利工程管理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地促进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意见》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不仅对当前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水利事业长远发展,对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水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水管体制改革作为落实中央治水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
  水管单位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全国47万多水管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需要水利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分工与合作,需要各级政府财政、计划、社保、编制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做大量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有关流域机构要成立由厅(局、委)领导挂帅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各单位的领导班子要认真研究水管体制改革问题,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正确指导改革实践,妥善处理改革问题。
  二、认真学习,大力宣传
  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实施意见》,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改革意识,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通过深入学习,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真正吃透《实施意见》的精神,把握改革大局;负责水管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的同志要做到精通《实施意见》,以适应指导和组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当前宣传的重点,一是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和宣传,使他们了解《实施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二是要向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特别是水管单位的职工宣传,讲清改革的目的、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具体措施,使他们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三、抓紧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形式、实施机构、责任任务、阶段目标、进度安排,以及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经费落实、管养分离、人员分流、改革试点、学习宣传等内容。实施方案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于2003年3月底以前完成,并报水利部备案。
  四、认真做好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工作
  水管单位分类定性是畅通水管单位财政资金渠道的前提。各地水利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协同地方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水管单位的功能和收益情况,确定水管单位的性质。这项工作要于2003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抓紧经费测算工作
  经费测算是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在水利部、财政部正式颁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费用编制规定及定额》之前,各地经费测算工作可暂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财政预算编制和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各地水利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确保在2003年8月底以前,完成经费测算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列入明年的财政预算。
  六、搞好试点,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进行跟踪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对改革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及时推广。通过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水利部将选择一批水库、水闸、堤防、灌区等水管单位,作为全国水管体制改革的试点联系单位。各地可推荐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部试点联系候选单位,并于2003年3月底以前将推荐单位名单报部。
  七、做好全国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工作
  为掌握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部将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发布全国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动态。各地要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2]4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ΟΟ二年九月十七日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50多年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数千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 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及跨流域(指全国七大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一个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骨干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流域机构负责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
  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它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的资质标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除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外,地方水价制定和调整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或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广按立方米计量。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30%(调整后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安排。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安排。
  中央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中央所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
  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转制为中央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尽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