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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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
政府令〔2010〕第8号
《邢台市市本级行政职权目录》已经2010年11月4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二、凡未列入本《目录》中的行政职权,一律不得再行使,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
三、凡属市政府的行政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建立行政职权长效动态管理机制。新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因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职权,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职权项目及办理流程图作出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公告后实施。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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