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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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5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八、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由办公室通知局机关各部门。
九、局机关各部门实行主任、司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办公室主任、司长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协助办公室主任、司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办公室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司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局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总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管理,推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十三、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十四、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五、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十六、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十七、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十八、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十九、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二十一、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二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二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中医药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医药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内外事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医药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由局长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事先征求意见或沟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八、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通过卫生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订部门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的建议,确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三十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必要时经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委沟通。
三十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权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列入立法计划的部门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组织起草,并提出报请局长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卫生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为局新闻发言人。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时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报告卫生部。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反应及时,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卫生部、国务院报告。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局领导及各部门要从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提出,经局长会议确定。会议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结束后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卫生部的报告。
四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或司局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等。
五十、局长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为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局长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性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意见;
(二)沟通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
(三)研究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形成决议。
局长会议一般每周星期五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五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局务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重要工作。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十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内容或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有关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工作;
(三)协商、论证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文件;
(四)听取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三、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后,提前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四、严格按照参会人员要求出席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局长会议、出(列)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
五十五、局长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十六、办公室归口负责全国中医药专题性工作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局机关各部门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果。全国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七、局机关各部门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十八、局机关各部门承办的局发文(包括电报)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办文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核后,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机关各部门行文,涉及局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
五十九、以局名义呈送国务院、卫生部的请示、报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草案,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呈请其他局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签发。
六十、其他部委会签文件,经局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一、局机关各部门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六十二、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电报),由有关部门起草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呈请分管局领导签发。
六十三、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部门和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不得向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十四、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归档分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中医药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请示。
六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报局领导同意。
六十八、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推动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般应在两周内形成调研、考察报告。调研、考察报告应报送分管局领导,需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
七十一、局领导原则上不为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二、以局名义组织或经局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本人审定。
七十三、局领导出访事宜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局领导会见国(境)外来访人士,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示,呈有关局领导批准。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同意后,请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批准。
七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
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京外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的活动安排须及时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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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动力机械包括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固定式的内燃机、电动机。
作业机械是指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驾驶人员是指驾驶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或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和其他参与农业机械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在当地人民政府农机监理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农机监理机关负责组织施行。

第二章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
第六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 (含县)以上农机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严禁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第七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携带驾驶 (操作)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 (操作)证;
(三)按规定接受审验;
(四)必须持有与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相符的驾驶 (操作)证;
(五)作业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严禁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安全或失灵的农业机械;
(七)严禁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 (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
(八)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必须经培训考核,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 农机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下列规定:
(一)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拴围腰、穿裙子。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
(二)从事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年老体弱、未满十六周岁和有碍安全作业的伤残人员不得从事农业机械作业。

第三章 农业机械
第九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经县 (含县)以上农机监理机关登记、检验合格,核发牌、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产权转移,必须持有关证明,按前款规定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变更异动手续。
第十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各部装置设备齐全,达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拖拉机及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灯光、喇叭、刮水器、后视镜、转向器、离合器、制动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农机监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 改变农业机械的机械结构或性能,应报农机监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 (悬挂)农机具时,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

第四章 农机作业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作业场地应清除障碍,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 自走式农业机械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起步或传递动力时,必须观察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能缓慢结合离合器。手扶拖拉机起步时,不得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二)挂接农具时,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挂接人员必须等车停稳后方可挂接农具,并应插好保险销。农具上不得载负重物;
(三)驾驶室 (驾驶台)内不得超员乘坐,不得放置有碍作业的物品;
(四)严禁双手脱把或用脚操纵手扶拖拉机;
(五)作业中不得做有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六)不得带小孩上机,未设固定座位的地方不准乘人;
(七)夜间作业时,照明设备必须完好齐全;
(八)旋耕作业时,未切断动力前不准倒车和检修;
(九)倒车时,应认真观看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并发出信号后方可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轮式拖拉机悬挂农具越过高埂或者上陡坡时,应根据地形倒车行驶;
(十)拖拉机在使用差速锁时严禁转弯;
(十一)停车应选好地点,锁定刹车,放下悬挂农具。发动机熄火后,要关闭电门,取下钥匙。
第十六条 播种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中起落划印器时,必须停车。停止作业必须将划印器落地。转移地块时应将划印器升起并锁死;
(二)作业中,禁止用手或金属件直接清理开沟器及排种、排肥装置;
(三)播种带农药的种子时,机组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防止中毒。
第十七条 植保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制度领取药剂。未用完的药剂必须立即退还保管。装过药剂的容器必须严格回收,不准乱丢乱放或作其他用途;
(二)作业时禁止吸烟和进食。工作地点撒落的药粉药液,应及时消洗或用土掩盖;
(三)使用过的器具、防护用品应清洗干净后保存。
第十八条 农机固定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器设备的布置安装要便于安全操作,基础牢固。运转部位必须安装护防罩或防护栏杆。特别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划出警戒线;
(二)打米、磨面、粉碎等粉尘严重的作业场所,应安装吸尘、排尘装置;
(三)粉碎、脱粒现场,必须有防火设施。内燃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

(四)水轮泵站、提灌站进水口,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网,并悬挂警示牌;
(五)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使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机电房、配电室应有固定的门窗和锁栓装置,户外变压、配电场地应有牢固的遮栏,并悬挂警示牌。
第十九条 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轮式拖拉机左右制动踏板必须联锁牢固,挂车必须安装汽 (油)刹车装置。挂车内严禁载人。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农机监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扣驾驶 (操作)证、号牌的处罚。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可合并处罚,但罚款合计不得超过五十元,吊扣驾驶 (操作)证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驾驶操作时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行为的;
(二)自走式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从事农田作业时乘坐儿童或在未设座位的地方乘坐人员的;
(三)施撒农药时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一至十元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 (操作证)一个月:
(一)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应安装号牌的机具,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挂车后箱板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与拖拉机号牌号码不相符合的;
(四)脱粒或农副产品加工场所无消防设施的;
(五)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违反禁火规定的;
(六)违反安全用电操作规程的;
(七)从事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作业违反规定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和性能的。
第二十三条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十至十五元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 (操作)证一个月:
(一)购买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二)嗽叭、刮水器 (无驾驶室除外)、后视镜不全或失灵的;
(三)在机具运行或作业中清理杂物、检修机具的;
(四)机具作业时擅离岗位的;
(五)不按规定牵引车辆或拖带农具的。
第二十四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十五至二十元罚款,并可扣押驾驶证、操作证三个月:
(一)未经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操作的;
(二)驾驶、操作未经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操作与本人准驾、准操作签注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五)驾驶拖拉机或自走式机具下坡空档滑行的;
(六)双手离把 (方向盘)或用脚驾驶拖拉机的;
(七)驾驶、操作灯光装置、转向器、离合器、制动器及液压升降机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八)挂车违章载人或驾驶室 (台)超员乘坐的。
第二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二十至五十元罚款,并可扣押驾驶 (操作)证六个月:
(一)涂改、伪造、冒领牌证或驾驶 (操作)证的;
(二)使用失效的牌证或驾驶 (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学习驾驶员单独驾驶农业机械的;
(四)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五)出借、借用牌照、驾驶 (操作)证的;
(六)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七)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驾驶、操作的;
(八)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定的农机经营企业,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三十至五百元罚款。并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用拖拉机从事运输作业的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五十元的罚款,并可扣押驾驶 (操作)证或号牌到该项职务执行完毕止。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比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警告、三十元以下 (含三十元)罚款扣押一至六个月驾驶 (操作)证、号牌,由县 (市、区)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三十元以上罚款,扣押七至十二个月驾驶 (操作)证、号牌,由市 (地、州)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罚款处罚,农机监理机关可视具体情况直接进行处罚或开具违章处罚决定通知书。罚款必须向受罚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二条 扣押驾驶 (操作)证、号牌处罚,农机监理机关应开具违章处罚决定通知书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印制的《扣证凭证》交违章本人,同时通知违章者所在发证机关。扣证处罚日期从扣证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农机监理机关处罚的,可在接到违章处罚决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出的处罚,申请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需要给予治安处罚或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农机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务院决定从即日起对地方、部门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下发前,由地方、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方式,或者采取委托管理、租赁、承包以及其他变通方式经营百货店、连锁店、仓储店、物流中心、
邮购业务等各类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分店的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律进行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和经营的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在清理整顿之列。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等有关规定,重点对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股东情况、合同条款、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技术转让与技术提成费情况、经营现状与年检情况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审核,在此基础上写出清理整顿报告,并认真填写清理整顿登记表(见附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1997年9月10日前将被清理整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执照副本、清理整顿报告和登记表等一式四份分别报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由国家
计委会同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务院。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成立有计划、内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的清理整顿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对弄虚作假、隐瞒或遗漏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
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清理整顿登记表

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清理整顿登记表
企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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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中方股东名称 | 外方股东名称 | 投资方式 | 总投资 | 注册资本 |
|--------|--------|--------|--------|--------|--------|
| | | | | | |
|--------|--------|--------|--------|--------|--------|
| | | | | 工商登记时间 | |
| 中方出资比例 | 合营年限 |可研报告审批机关|合同章程审批机关| | 技术转让费 |
| | | | | 及开业时间 | |
|--------|--------|--------|--------|--------|--------|
| | | | | | |
|--------|--------|--------|--------|--------|--------|
| 建筑面积 | 商场经营面积 | 上年销售额 | 上年缴税额 | 上年利润额 | 外汇平衡方式 |
|--------|--------|--------|--------|--------|--------|
| | | | | | |
|--------------------------|--------------------------|
| 经营方式 | 经营范围 | 是否通过年检 | 是否违反政策 |
|--------------|-----------|-------------|------------|
| | |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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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总投资、注册资本单位为万美元,销售额、税收、利润单位为万元。
2、“是否违反政策”一栏是指除地方、部门越权外,在审批、设立和企业经营等方面,是否还存在不符合政策规定之处及内容。
3、如是连锁企业,除注明外,需按连锁店总建筑面积、总销售额、总投资规模、区域分布等情况填写,连锁店个数请在备注一栏填写。
4、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批发、邮购等。
5、经营方式包括:承包、租赁、委托管理及其它等。
6、请根据此表格式,使用计算机自行制表、录入,打印(要求内容详细)。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