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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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产品的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

七、项目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概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或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于满足本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需要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网络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于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已建的该类业务系统应尽快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新建的该类业务系统今后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

十、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项目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项目建设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数据托管等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国家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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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九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草案)》,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实施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有益探索,符合上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加快实现上海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意在本市郊区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二、小城镇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其安置补助费用于一次性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四、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实施办法,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使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成为一项保护群众利益的民心工程。
  本决定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19日)

深财社〔2006〕17号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区政府下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退管费的征缴。
   各区财政局负责退管费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退管费的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属各社区工作站退管费的支出预算编制和申报,并监督各社区工作站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对各区因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管理所增加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年终结算时结合各区实际接收退休人员的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五条 退管费在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时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向企业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 退管费的来源:
   (一)退管费原则上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一次性缴交,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二)企业无力缴交退管费的,由产权单位缴交。国有产权单位和集体产权单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2004年11月19日)前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实施后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缴交的退管费由产权单位承担,仍无力承担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深办发〔2004〕17号文实施前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其应缴交的退管费由变更后的企业缴交;实施后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仅承担转让、合并或分立时已退休人员应缴交的退管费。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企业缴交。
   (三)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缴交,经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无力缴交的,由所在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七条 退管费的收缴
   (一)企业、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产权单位承担的退管费,应在退休人员移交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次缴清,退管费直接缴入区退管费财政专户。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无力为退休人员(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退休人员)缴交退管费的社区(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退管费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区财政专户。
   (三)无力缴交或承担退管费的国有、集体企业,其退管费由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产权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前将应缴交的退管费一次性划入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辖区的退管费财政专户。
   (四)非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清算等原因无力缴交退管费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清算组向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级财政提出申请,经区级财政审核后予以解决。
   第八条 退管费支出标准和范围
   退管费实行定额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定额为150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组织学习、开展文体活动、重病住院探视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统一安排、合理调剂”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退管费的管理
   (一)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社区退休人数和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二)退管费由区财政局划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安排社区工作站使用。社区工作站要按照退管费支出预算要求,结合退管活动计划安排情况,按规定使用退管费。
   (三)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四)街道办事处要按时向区财政局报送退管费使用的财务季报和年报。
   (五)退休人员跨区、跨街道流动,人数发生增减变化,退管费采取“半年调剂拨付”的办法,街道办事处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跨区流动人员由迁出区财政局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转拨迁入区财政专户;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
   (六)退管费支出当年有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超支的不补。
   第十条 退管费的监督管理
   (一)规范会计核算。区财政局、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等规定,对退管费进行会计核算。每季度终结后的次月十五日前,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退管费会计报表,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各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退管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支出管理,指导和督促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退管费财务制度。
   (三)退管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