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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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4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酒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三条 新农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第六条 新农保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允许有条件的试点县(市、区)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探索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经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农村残疾人和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重度、中轻度残疾等级和低保标准负责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九条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一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新农保,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办法规定分别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新农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新农保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一次性补缴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对达到规定条件申请享受待遇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批,对经办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新农保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为保证新农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市、县要建立健全新农保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第二十条 根据《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精神,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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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4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县(市、区、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旅游区、独立工矿区,凡在这些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计划,经费列入预算,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造成人人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杂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便溺;不准在医院病房、影剧院、会场、礼堂等公共场所吸烟。
其他城镇也要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前款要求。
第六条 主要街道临街单位和居民户,要保持建筑物的整洁,不准乱堆、乱放、乱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建筑物上乱贴、乱刻、乱画。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牌、画廊、广告栏、路标牌、交通标志等,由设置单位定期维修、更新。
第八条 严禁在街巷、人行道和公共场所堆物作业、焚烧废物。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到工完场清,及时修复。
第九条 公共、民用建筑的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私人建筑,也要符合卫生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搬动、拆除、损坏、占用城镇公共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报经城建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不得影响正常使用。
第十条 经允许在城镇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随时清扫洒落的畜粪。
第十一条 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行署所在地的城区内,禁止养犬。饲养科研用犬、警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实施检疫、免疫。
贵阳市市区内,禁止饲养牛、马、猪、羊,饲养家禽必须圈养。其他城镇饲养家禽都必须圈养,并经常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划片包干,经常保持清洁:

(一)街道、广场和小巷,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和街道民办清洁队按分工区域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机场、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机关、驻军和工厂、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均由本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三)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清扫和保洁;
(四)集市贸易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和保洁;售货摊点及其周围,由摊主负责清扫和保洁。
沿街单位和居民,都要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
第十三条 下水道、排污沟要定期清理、维修,保持畅通。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组织专人清扫,定期喷洒药物,经常保持清洁。单位厕所要实行卫生责任制,做到经常保洁。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粪便,由环卫部门及时收集和清运。环卫部门要设立垃圾消纳处理场,对垃圾、粪便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贵阳市区、遵义市区、安顺市区和旅游区的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倒入垃圾点、垃圾桶内,并按规定交纳清洁费。
第十六条 建筑废料、锅炉灰渣、商业垃圾、生产垃圾和各种经营性垃圾、居民户产生的建筑废料,应当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点、垃圾桶。单位或个人无力清运的,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
第十七条 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渣的车辆,应有防护措施,不得沿街飞扬、撒漏。贵阳、遵义、安顺市区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白天不得在主要街道运行。
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住区新建、扩建能产生危害人民健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已建的要积极治理,限期达到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他科研单位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条 严禁污染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部门应做好水源的卫生防护,负责检验、监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检验、监测。
自行解决饮用水的单位,也应严格按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浴室、理发室等服务行业,要经常保持房间、餐厅、厨房、浴室、厕所清洁。餐具、浴巾、面巾、理发用具等,要严格消毒,被褥要勤洗勤换,达到卫生要求。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二十二条 卫生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城建部门负责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好市容、环境卫生。
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清洁卫生的督促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市贸易场所和摊点的卫生管理。
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的卫生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的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具体部署本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的卫生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和居民都要尊重当地基层组织管理,共同搞好卫生工作。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必须贯彻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城建环卫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分别负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卫生监督,设置专业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性卫生监督。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群众卫生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对本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环境条件、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三)对城镇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四)指导群众卫生监督员的工作;
(五)对违反本条例事件涉及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有关专业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条 群众卫生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公共卫生知识,进行公共卫生法制教育;
(二)组织发动群众维护公共卫生;
(三)对本辖区内公共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
(四)配合专业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五)其他有关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业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并按规定无偿采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各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敲诈勒索。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的单位和个人,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按其职责范围可给予:
(一)批评教育;
(二)限期改正;
(三)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较重的单位和个人,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卫生监督员的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可给予:
(一)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没收违法物品或工具;
(三)处以二十元以上的罚款;
(四)责令停业停产整顿。
罚款五百元以上和责令企业单位停业停产整顿的,必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罚款必须有严格的手续,要建立严格的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处罚不服者,必须在五天内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者,可在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者,由主管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规定行政措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城镇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1986年4月22日

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单。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餐付款申报。
6.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
7.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均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编制。解付银行应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其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上。
8.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负责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9.查复性质的申报单(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均由外汇管理局编制。银行应于接到外汇管理局要求查复性申报指令当日将查复性申报指令和查复性“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进行查复性申报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指令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单和申报单“申报号码”栏。
10.申报号码共计20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1996年1月1日的日期码为960101);最后4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1.地区标识码系指办理涉外收、付款的经办银行所在同级地区的标识码。地区标识码(县级标识码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和银行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流水码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阿拉伯数字。
12.银行应对申报人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13.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4.银行及申报人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15.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联按本规程第14条规定装订成册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6.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机网络的县级银行,应在当日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收集的申报单以及对外付款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和涉外收入信息(按《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通过传真机逐笔传送至其辖区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
17.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对同级银行传送来的涉外收、付款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于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申报者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18.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的申报者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责令其补充或修改申报信息的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者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9.各级外汇管理局对于申报者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电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者的有关信息以及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其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0.任何未按规定进行查复性申报的,均视同其涉外收入款按规定进行申报。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通知有关银行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1.各级外汇管理局应督促银行、申报者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二、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22.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3.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入帐通知书上应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24.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5.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6.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则收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27.收款人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其涉外收入的,在其申报期到期之日(以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为准)起3个月内又收到从境外收入的款项时,其解付银行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督促收款人首先逐笔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外汇管理局向辖内所有有关银行确认该收款人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当日编制“申报号码”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其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并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3)收款人收到到款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后,应根据交易内容和到款通知书,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其解付银行。解付银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28.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29.解付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
30.解付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收款人重新填报。
31.解付银行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审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32.解付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外付款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3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34.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5.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6.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则付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37.付款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38.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39.付款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外签字或加盖私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并填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申报单,可在实际对外支付、编制、填报申报号码并加盖有印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0.付款银行营业部门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41.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其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帐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见附2)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汇总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四、外汇管理局的业务规程
4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2)调查、查处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3)接收一级分局传送的申报信息和在京直辖银行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4)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5)国家安排的其它工作。
43.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1)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下级分局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
(2)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3)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4)接收二级分局和直辖银行逐笔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5)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旬报送申报信息;
(6)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7)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44.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1)从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县级银行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网络的县级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机传送上来原始申报单及涉外收、付款信息的录入工作;
(3)接收所辖银行逐笔传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
(4)向一级分局逐笔传送其辖区内各类涉外收、付款的原始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5)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6)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7)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分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附则
45.本操作规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涉外收入统计表
申报号码:□□□□□□ □□□□ □□□□□□ □□□□
--------------------------------------------------------------------------------
| 收款人 | 付款人 |
|------------------------------------|--------------------------------------|
| 名称 | | 名称 | |
|----------------|------------------|----------------|--------------------|
| 帐号 | | 国别 | |
|----------------|------------------|----------------|--------------------|
|或信用卡号码 | | 帐号 | |
|----------------------------------------------------------------------------|
|收入款币种金额 | |
|----------------------------------------------------------------------------|
| |
| 结算方式 |
| 信用证□ 托收□ 电汇□ 信汇□ 票汇□ 其它□ |
| |
|----------------------------------------------------------------------------|
| 是否已收入收款人帐户 | 是 否 |
--------------------------------------------------------------------------------
银行营业员 银行业务章
注:本表由经办银行按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3:对外付款日结单
编码:□□□□□□ □□□□ □□□□□□ 币种
------------------------------------------------------------------------------------------------------------------
| 付款方式| | | 汇 款 | | | |
| 金 | 信用证 | 托收 |--------------------------------------|出国取现| 其他 | 总计 |
|项目 额 | | | 合计 | 电汇 | 信汇 | 票汇 | | | |
|------------------|----------|--------|--------|--------|--------|--------|--------|--------|--------|
| 上 日 余 额 | | | | | | | | | |
|------------------|----------|--------|--------|--------|--------|--------|--------|--------|--------|
| 本日发生额 | | | | | | | | | |
|------------------|----------|--------|--------|--------|--------|--------|--------|--------|--------|
| 本 日 余 额 | | | | | | | | | |
------------------------------------------------------------------------------------------------------------------
经办: 复核:
注:1.本日结单按原币种分别汇总,于当日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2.由银行会计部门填写(银行会计部门须将本工作日入帐的对外付款信息根据银行付款传票汇总填写);
3.银行会计部门应逐日与其相应的会计帐目核对相符;
4.编码共计16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码为银行标识码(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与“申报号码”的编制方法一样);最后6位为银行会计部门对外付款业务的入帐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1996年1月1日为960101);
5.“上日余额”是指公历元月1日起至本工作日前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数;
6.“本日余额”=“上日余额”+“本日发生额”;
7.本表由经办银行按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4.1:地区标识码

总局:100000
北京市:11000
天津市:120000,塘沽区:120107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3000,武安支局:139001,保定地区1324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忻州地区:142200,吕梁地区:142300,晋中地区:142400,临汾地区:142600,运城地区:1427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呼伦贝尔盟:152100,兴安盟:152200,哲里木盟:152300,锡林郭勒盟:152500,乌兰察布盟:152600,伊克昭盟:152700,巴彦淖尔盟:1528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0,鞍山市:2101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阜新市:210900,辽阳市:211000,盘锦市:211100,铁岭市:211200,朝阳市:211300,锦西市:211400,葫芦岛区:211403,辽宁分局驻大连办事处:218200
吉林省:220000,长春市:220100,吉林市:220200,四平市:220300,辽源市:220400,通化市:220500,浑江市:220600,松原市:220700,白城市:220800,延边朝鲜自治州:222400,珲春支局:222404
黑龙江省:230000,哈尔滨市:230100,齐齐哈尔市:230200,鸡西市:230300,鹤岗市:230400,双鸭山市:230500,大庆市:230600,伊春市:230700,佳木斯市:230800,七台河市:230900,牡丹江市:231000,松花江地区:232100,绥化地区:232300,黑河地区:231100,大兴安岭地区:2327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南京市:320100,无锡市:320200,徐州市:320300,常州市:320400,苏州市:320500,南通市:320600,连云港市:320700,淮阳市:320800,盐城市:320900,扬州市:321000,镇江市:321100
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宁波市:330200,温州市:330300,嘉兴市:330400,湖州市:330500,绍兴市:330600,金华市:330700,衢州市:330800,舟山市:330900,丽水地区:332500,台州市:332600
安徽省:340000,合肥市:340100,芜湖市:340200,蚌埠市:340300,淮南市:340400,马鞍山市:340500,淮北市:340600,铜陵市:340700,安庆市:340800,黄山市:341000,阜阳地区:342100,宿县地区:342200,滁州市:341100,六安地区:342400,宣城地区:342500,巢湖地区:342600,池州地区:342900
福建省:350000,福州市:350100,厦门市:350200,莆田市:350300,三明市:350400,泉州市:350500,漳州市:350600,南平地区:352100,宁德地区:352200,龙岩地区:352600
江西省:360000,南昌市:360100,景德镇市:360200,萍乡市:360300,九江市:360400,新余市:360500,鹰潭市:360600,赣州市:362100,宜春市:362200,上饶市:362300,吉安市:362400,抚州市:362500
山东省:370000,济南市:370100,青岛市:370200,淄博市:370300,枣庄市:370400,东营市:370500,烟台市:370600,潍坊市:370700,济宁市:370800,泰安市:370900,威海市:371000,日照市:371100,滨州地区:372300,德州市:372400,聊城地区:372500,临沂市:372800,荷泽地区:372900,莱芜市:371200,山东分局青岛口岸办事处:378100
河南省:410000,郑州市:410100,开封市:410200,洛阳市:410300,平顶山市:410400,安阳市:410500,鹤壁市:410600,新乡市:410700,焦作市:410800,濮阳市:410900,许昌市:411000,漯河市:411100,三门峡市:411200,商丘地区:412300,周口地区:412700,驻马店地区:412800,南阳市:412900,信阳地区:413000
湖北省:420000,武汉市:420100,黄石市:420200,十堰市:420300,沙市:420400,襄樊市:420600,鄂州市:420700,荆门市:420800,孝感市:420900,黄冈地区:422100,咸宁地区:422300,荆州地区:422400,宜昌市:42050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22800,仙桃支局:422401,天门支局:422404,潜江支局:422405,老河口支局:429002,随州支局:429001
湖南省:430000,长沙市:430100,株州市:430200,湘潭市:430300,衡阳市:430400,邵阳市:4305007,岳阳市:430600,常德市:430700,大庸市:430800,益阳地区:432300,娄底地区:432500,郴州地区:432800,零陵地区:432900,怀化地区:43300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33100
广东省:440000,广州市:440100,韶关市:440200,深圳市:440300,珠海市:440400,汕头市:440500,佛山市:440600,江门市:440700,湛江市:440800,茂名市:440900,肇庆市:441200,惠州市:441300,梅州市:441400,汕尾市:441500,河源市:441600,阳江市:441700,清远市:441800,东莞市:441900,中山市:442000,潮州市:445100,揭阳市:445200,云浮市:44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南宁市:450100,柳州市:450200,桂林市:450300,梧州市:450400,北海市:450500,防城港市:450600,南宁地区:452100,柳州地区:452200,桂林地区:452300,梧州地区:452400,玉林地区:452500,百色地区:452600,河池地区:452700,钦州地区:452800
海南省:460000,海口市:460100,三亚市:460200,洋浦分局:460300
四川省:510000,成都市:510100,重庆市:510200,自贡市:510300,攀枝花市:510400,泸州市:510500,德阳市:510600,锦阳市:510700,广元市:510800,遂宁市:510900,内江市:511000,乐山市:511100,万县地区:511200,涪陵地区:512300,巴中地区:513700,广安地区:513600,宜宾地区:51310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3200,甘孜藏族自治州:513300,凉山彝族自治州:513400,黔江地区:513500
西藏自治区:540000,拉萨市:540100,昌都地区:542100,山南地区:542200,日喀则地区:542300,那曲地区:542400,阿里地区:542500,林芝地区:542600
贵州省:520000,贵阳市:520100,六盘水:520200,遵义地区:522100,铜仁地区:52220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22300,毕节地区:522400,,安顺地区:52250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522600,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22700
云南省:530000,昆明市:530100,东川市:530200,昭通地区:532100,曲靖地区:532200,楚雄彝族自治区:532300,玉溪地区:532400,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532500,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532600,思茅地区:53270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532800,大理白族自治州:532900,保山地区:533000,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533100,丽江地区:533200,努江傈傈族自治州:533300,迪庆藏族自治州:533400,临沧地区:533500
陕西省:610000,西安市:610100,铜川市:610200,宝鸡市:610300,咸阳市:610400,渭南地区:612100,汉中地区:612300,安康地区:612400,商洛地区:612500,延安地区:612600,榆林地区:612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银川市:640100,石嘴山市:640200,银南市:640300,固原地区:642200
甘肃省:620000,兰州市:620100,嘉峪关市:620200,金昌市:620300,白银市:620400,天水市:620500,定西地区:622400,陇南地区:622600,平凉地区:622700,庆阳地区:622800,临夏回族自治州:622900,甘南藏族自治州:623000,酒泉地区:622100,张掖地区:622200,武威地区:622300
青海市:630000,西宁市:630100,海东地区:632100,海北藏族自治州:632200,黄南藏族自治州:632300,海南藏族自治州:632500,果洛藏族自治州:632600,玉树藏族自治州:632700,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32800,海西分局:632800,格尔木支局:632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乌鲁木齐市:650100,吐鲁番地区:652100,哈密地区:652200,昌吉回族自治州:652300,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65270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652800,阿克苏地区:652900,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653000,喀什地区:653100,和田地区:653200,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54000,伊犁地区:654100,塔城地区:654200,阿勒泰地区:654300,石河子地区:659001,克拉玛依市:650200

附件4.2:金融机构标识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各金融机构系统划分的信息处理和交换。
2.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2.1本标准是用四位数字代码按分类表示的各金融机构系统名称。
2.2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位表示金融机构性质(中资、外资、合资、合作、非银行金融机构):
a.0表示外汇指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b.1表示外资银行;
c.3表示合资银行;
d.5表示合作银行;
e.7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到第四位是金融机构排列号。
对中资银行:
第二位表示母机构与子机构的隶属关系(如:总行与各级分行)。
第二位是0到8的表示是各母机构下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位是9的表示的是母机构。
第三位到第四位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排列号。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1.中资各银行总行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说明
中国银行 09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9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9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09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9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9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9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9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9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9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9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9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9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9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915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916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917 外汇指定银行
2.中资各银行分支机构标识码:
各分支机构名称 代码 说明
中国银行 00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0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0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00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0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0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0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0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0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0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0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0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0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0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015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016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017 外汇指定银行
3.外资各银行标识码:
美国
协和银行有限公司 1000 (美国独资)
美国花旗银行 1001
美国美洲银行 1002
美国建东银行 1003
美国大通银行 1004
英国
英国标准渣打银行 1030
法国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1060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1061
法国兴业银行 1062
法国巴黎国民银行 1063
巴黎国际银行 1064
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 1090
德意志银行 1091
德累斯顿银行 1092
日本
东京银行 1120
日兴业银行 1121
日本住友银行 1122
日本山口银行 1123
日本东海银行 1124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 1125
日本樱花银行 1126
日本三菱银行 1127
日本大和银行 1128
北海道拓殖银行 1129
三和银行 1130
富士银行 1131
日本长期信用银行 1132
日本旭日银行 1133
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 1150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1151
加拿大丰业银行 1152
香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180
香港集友银行 1181
香港东亚银行 1182
香港宝生银行 1183
香港华侨商业银行 1184
香港永亨银行 1185
香港新华银行 1186
香港道亨银行 1187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188
香港恒生银行 1189
香港商业银行 1190
瑞士
瑞士信贷银行 1210
韩国
韩国外换银行 1240
朝兴银行 1241
华商银行 1242
韩国商业银行 1243
新加坡
新加坡发展银行 1270
新加坡大华银行 1271
华联商业银行 1272
华侨银行上海分行 1273 (新加坡独资)×
泰国
泰国盘古银行 1300
泰国国际银行 1301
泰国汇商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1302
荷兰
荷兰银行 1330
荷兰商业银行 133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澳新银行 1360
葡萄牙
葡萄牙大西洋 1390
廖创兴银行 1420
印度尼西亚
宁波国际银行 1450 (印度尼西亚独资)×
4.合资银行标识码:
合资银行
上海巴黎银行 3000 (与法国合资)×
浙江商业银行 3001 (与南洋商业银行合资)×
注:打“×”号的银行是1995年12月15日以后增加的。

附件5:银行业务流水码明细
------------------------------------------------------------------------------------
| | | 查复性申报 |
| 申报单名称 | 申报号码业务流水码 | |
| | | 业务流水码 |
|----------------------|--------------------------------|----------------------|
| 非贸易(含资本)对 | | |
| | A001→A999→B001 | |
|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 | | E001→E999 |
| | →…D999 | |
|位) | | |
|----------------------|--------------------------------|----------------------|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F001→F999→G001 | |
| | | |
|(代申报单) | →…→H999 | |
|----------------------|--------------------------------|----------------------|
|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 | J001→J999→K001 | |
| | | M001→M999 |
|私) | →…→L999 | |
|----------------------|--------------------------------|----------------------|
|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N001→N999→O001 | |
| | | T001→T999 |
|单位) | →…→S999 | |
|----------------------|--------------------------------|----------------------|
|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 | U001→U999→V001 | |
| | | Y001→Y999 |
|私) | →…→X99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