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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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津政发〔2001〕1号 2001年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天津市2001年改善城市人民生活10项工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在新世纪的第一年,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
要思想,根据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关于抓好增加群众收入、改
善生活环境、提高文化品位三件事的重要精神,为进一步解
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决定在
城市做好以下10项工作。
一、结合危陋平房改造完善工程,整修治理沿路沿桥沿
河沿铁道两侧建筑
结合危陋平房改造完善工程,拆除福安大街、金钟河大
街、华昌大街、复兴路、南马路等一批市内道路两侧以及八
里台、王顶堤、十一经路、金狮、普济河道、李公楼等立交
桥周边影响市容景观的破旧危陋平房,整修治理周边保留建
筑,更新灯光设施,增加绿地面积,形成优美景观。整修治
理友谊南路、复康路延长线等进市口道路及其两侧建筑;整
修治理卫津河;整治北运河及铁道沿线市区段两侧建筑。


二、建设修缮一批房屋,改造部分道路桥梁
新建住宅600万平方米。 建设梅江生态居住区,建成梅
江国际老龄村。建设西横堤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钢结
构住宅试点小区。 修缮直管公房200万平方米。对部分主干
道路沿街房屋实施“平改坡”。建成滨海立交桥。拓宽改造
紫金山路、南开二纬路、纪庄子道、琼州道等一批道路。


三、巩固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继续整修风貌建筑
进一步治理150条主干道路,清理占道信息牌、广告牌、
商业牌匾及沿街两侧各类乱摆乱卖、乱吊乱挂现象,规范美
化街景立面。大力整治居民区环境,拆除街道公共用地上的
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清理居民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
增加和更新部分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整顿规范交通秩序。
继续整修五大道地区,整修海河意式风情区风貌建筑。组织
群众讨论修订《市民公约》,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四、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建立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20
家。 发展劳务派遣、便民服务小企业450家。全年创造就业
岗位8万个,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确保进中心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增加绿化景点和面积,提高夜景灯光档次
建设友谊绿地广场。市内六区各建一个3000平方米以上
的绿地广场。 对市区主干道两侧闲置2年以上的空地实施临
时绿化。 建设外环线内侧50米绿化带。市区新建绿地400公
顷,植树90万株。完善中环线内26条主要道路两侧10层以上
公建灯光装饰。将部分迎宾线、主干道和射线的单侧路灯改
为双侧路灯,对部分亮度不足的灯具予以更换。建设马场道、
十一经路两条灯光精品路。


六、建设完善商业设施,加大建厅退路力度
建设大胡同商业中心、环渤海百姓家居购物中心、登发
装饰基地和海光寺、气象台路劝业超市等一批商业设施。新
建100个放心早点和中式快餐店、 40家放心肉专卖连锁店。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主食厨房。市内六区各建一条商业街。续
建大港区步行商业街、塘沽区解放路商业街。新建72个规范
化非占路市场,退出一批占用道路。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行为。


七、增加环境保护设施,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扩建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咸阳路
污水处理厂。建设大港区、汉沽区垃圾处理场。建设天津危
险废物处置中心。关闭外环线两侧全部垃圾卸地。启动“蓝
天工程” ,改造1500台燃煤茶炉大灶,建设7个环境空气质
量自动监测站,控制施工扬尘和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对交
通和社会噪声的控制, 全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大
力治理白色污染,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超薄塑料
袋及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八、建设改造公用设施,完善气水电热供应条件
建设引滦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完善引黄济津工程。改造
城区供水旧管网50公里、 低压供水点150处。建设新开河、
凌庄子、芥园水厂污泥处理工程。建设天然气输配管网工程,
建成津沽天然气储配站一期工程,改造燃气旧管网100公里。
建设500千伏变电站1座、 220千伏变电站3座,建成220千伏
变电站3座。 完成市区八大片供热补建工程,市区新增供热
面积800万平方米。


九、改善文体旅游设施,丰富群众精神生活
着手建设天津大型体育场、博物馆、图书城。完成天津
歌舞剧院综合楼、游泳跳水馆改造扩建工程。建成天妃宫遗
址博物馆。建设五一文化广场、鼓楼文化旅游街。启动大悲
院地区改造工程。设立一批科技长廊和《天津日报》报刊亭。
举办中小学生双周免费音乐会、民族艺术进校园活动。开展
纪念建党8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举办红旗渠杯全国快板艺术
大赛、中国天津国际滑稽艺术节、妈祖文化旅游节、家庭文
化艺术节、海河旅游节、滨海艺术节、津沽海会。


十、发展科教卫生事业,改善就学就医条件
办好第15届科技周。建设10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所
示范性高级中学和2所特教学校。 建成天津轻工学院、天津
工业大学教学主楼。建设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图书馆、天
津财经学院教学主楼、新世纪青少年儿童培训中心。修缮并
启用市老年人大学校舍。建设大学生公寓30万平方米。市属
高校继续扩大招生, 规模达到43000人。建设中国天津乳腺
癌防治研究中心、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建成口腔医院门
诊楼。改扩建天和医院急救医学楼,建成和平区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服务中心示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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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

第三条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第四条收费站按收费项目、经营期限和偿还投资者利益分为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和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

经营性项目是指有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利益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经营期限,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费站的布局、定点、撤并、迁移;

(二)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收费站站牌、标牌、指挥信号的制发;

(五)收费站人员的培训及服装的制发;

(六)与收费站行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

省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和所有收费站罚款票据的监制。

省地税部门负责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的监制。

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收费站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凡按基建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收费站:

(一)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三)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桥长超过200米);

(四)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第七条收费站的设置应统一布局、合理定点,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一)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匝道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二)实行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已设收费站的同一条公路上延伸改(扩)建,而距离又不符合设站要求的项目,按基建程序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不得将辖区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关联的其他公路纳入收益好的收费站进行“综合收费”、“统筹还贷”。

(四)禁止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

第八条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其站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应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已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其收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前(含收费标准的调整)3个月内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经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含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还贷基数、还贷期限、车流量、经营期限、地区差别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基本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批和公布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收费站应按省交通厅《公路收费站及其广场设计标准》(粤交基函[1994]516号文)进行建设。收费站的站房、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并按基建程序办理。职工宿舍不准出售,离开岗位的职工要搬出。禁止边建边收费的行为。

第十三条收费站开始收费前,应领取并悬挂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公开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检查合格后方可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性项目收费站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收费站应实行电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扣除管理费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不准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收费人员工资、劳保福利、收费站设备和设施的维修更新、水电、车辆使用、通讯、办公、票据印刷、服装的制作、职工教育、劳动保险和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应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年管理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六档,各档按比例提取累加数即为该站的年管理费,如下表:

档次年收费总额(万元)各档提取比例%1400以下(含400)25

2400—1000(含1000)16

31000—2000(含2000)7

42000—4000(含4000)5

54000—6000(含6000)3

66000以上2

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列支控制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收费站主管部门自定后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管理费参照本办法前条规定,具体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自定,报省交通、物价、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转为经营性公路项目以及转让公路收费站,须按程序报经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的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应立即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也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期,收费上缴省财政,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非经营性公路项目的还贷总额以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施工决算为准。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承包收费。

第二十三条除正在执行公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殡葬车、公安部门警车、悬挂军用车牌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无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员持有何种证件,均必须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造成收费设施损坏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由省财政、地税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省审计、财政、交通、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收费站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营私舞弊行为的,应以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有关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市区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强户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户口分为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原“线外城市户口”改为城市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户口迁移和立户、分户的审查、登记工作。

第二章 迁移
第四条 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凡单位分房、合法自建房、买房,并实际居住的,允许迁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不得分离。
第五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分房、买房、合法自建房的,在搬入新居一个月内,凭房产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迁入“二茬房”,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也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二)结(离)婚的,在结(离)婚一个月内,凭结(离)婚证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三)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投靠理由充分,并在一起居住的,给予户口登记。
(四)孤儿和孤身老人(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妇)投靠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五)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为生分配在我市工作的,凭落户介绍信和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户口登记。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回家五日内,持劳改、劳教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已婚的投配偶或子女,未婚的投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市内无直系亲属,其他亲属愿意收留,并有居住条件的,给予户口登记;市内无亲属,又无
合法住房的,在现住地按暂住人口管理,也可回原籍投亲,家庭住所发生变迁的,可到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农业人口户口迁移的条件:
(一)在农村乡、镇之间,因工作变动或买房、结(离)婚、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或孤身老人、孤儿投亲属的,给予户口登记。
(二)农业人口户口(含城农混合户)迁入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铁西区、皇姑区和东陵区南塔街道、泉园街道、丰乐街道、东陵街道、马官桥街道、于洪区于洪街道、杨士街道、北陵街道、陵东街道、苏家屯区解放街道、铁友街道、民主街道、临湖街道、中兴街道、湖西街道、新城
子区新城子街道、虎石台街道等地区,须经户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农村地区的“城农”混合户,因工作调动或分房、买房、建房的,可以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办理户口登记,其他农业人口户口迁入该地区要适当控制。
第七条 城市人口户口迁移开具黑色《户口迁移证》,农业人口户口迁移开具墨绿色《户口迁移证》。

第三章 立户、分户
第八条 立户分户的户型分为居民户和集体户两种:
(一)居民户一般以一个家庭立为一户,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双军人的子女可单立一户,外地来沈的大中专毕业生,单位没有集体宿舍而租房、借房(含借单位办公室)居住的,也可立为一户。
(二)凡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集体宿舍居住达五人以上的立为集体户(不足五人的可立为居民户)。为便于登记管理,根据单位集体宿舍的分布情况,一个单位可立为一户或几户。
第九条 集体户中不得混居居民户。但女职工婚后生育子女,其配偶在外地或夫妻双方都在集体宿舍居住的,女职工可单独立为居民户,其子女可随母落户。
第十条 居民分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形成家庭关系的;
(二)有分居条件的;
(三)单独生活的。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已改变户口性质的恢复原户口性质;有本条第(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立户、分户的;
(三)故意涂改或伪造户口证件的;
(四)假报或冒用他人户口证件的。
第十二条 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由派出所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增加罚款五元;无理取闹拒不交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罚款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款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