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16:04   浏览:8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5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国有、集体、个体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站、酒家、浴室、停车场等(以下统称旅馆),其治安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地点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二)房屋建筑、电器安装、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三)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楼层服务台设置便于安全管理;
  (四)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还应当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业主、增加经营项目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或者交回《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旅馆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治安责任等事项,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旅馆必须确定1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旅馆业主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抓好旅馆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搞好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四)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落实其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无身份证件的旅客住宿,须经旅馆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旅馆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并将《旅客住宿登记表》装订成册,保存3年。


  第九条 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的旅馆,须经省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外事、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定点。有定点旅馆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安排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到定点旅馆住宿。定点旅馆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客住宿,应当查验护照或者身份证件,按要求填写《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
  无定点旅馆的地方,其他旅馆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旅馆不得设置色情活动的设施;不得欺诈、强拉旅客住宿。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建立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掌握进出旅馆人员的动态,必要时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会客人员进入客房,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应当向旅客宣传安排注意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物品寄存,掌握旅客和人员来访情况,严格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物寄存保管工作,严格财物寄存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被盗、丢失和冒领。


  第十四条 旅馆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发现同公安机关通辑的犯罪分子体貌相似或者所携带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三)持伪造、涂改、作废的证件或者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与身份不符或者非法携带危险、违禁物品的;
  (五)旅客在旅馆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十五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财物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认真查找失主。3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在旅馆住宿的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和转让、转卖床位;
  (三)带有枪支弹药的应当按规定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军事机关代为保管。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必须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的,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五)严禁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做好旅馆开业、歇业等审批或者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三)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旅馆保卫机构和人员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旅馆工作人员查缉罪犯和赃物。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旅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并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情况、抓获案犯有功的;
  (四)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私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客寄存的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由旅馆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未向旅客宣传寄存规定,应当寄存而未寄存的物品发生被盗的,由旅馆或者直接责任人酌情赔偿、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财物损失,由旅客自负。
  因旅馆工作人员失职或者安全保卫措施不落实,使旅客受到人身侵害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馆工作人员在旅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除依法追究治安责任人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旅馆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礼貌待人,严格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旅馆住宿登记表》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县、市公安机关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22日湘政办发〔1986〕13号《湖南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题的思考(二)

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 何宁湘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自2003年9月5日生效施行。司法解释公布后,本人在部分部门、法律网站上发表了《关于[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思考》专著后,不少咨询者通过电话、邮件、论坛发贴的等方式,对该司法解释的执行以及有关问题向本人提出了诸多问题,现将这些问题分类归纳,并将本人的多次解答、回复整理分次列出如下,以提供访问者、咨询者参考:

  17、关于现行人事争议仲裁管理规定中有关复议的规定:
  由于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种种因素与现状,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布前进行的仲裁案例中,当事人(申诉人)对仲裁及仲裁中出现的裁决实体问题时及执行程序时的问题持有异议,便依据相关规定提出了复议申请,那么那些问题可以提出复议呢?
  (1)、根据人事部·人发[1997]71号·[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08-08】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注:1、《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目前是否还有效?是否适应当前的仲裁,不得而知。    2、不少地区省市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均采纳了此条规定(如四川、江苏、西藏、北京*)。



  (2)、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1-05-14】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内向作出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注:此条江苏、北京、西藏的规定中均没有。



  18、关于上述两种仲裁程序中“复议”的性质:
  上述两种复议,从性质上讲,属于人事仲裁中的程序纠错程序。从法律上讲它不具有法律特征,因此不能由此起动任何法律程序。
  从仲裁程序角度讲,前者实质上是对裁决违法的纠错,后者主要是对程序上的纠错。

  19、能否对仲裁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上面实质已涉及了。由于仲裁委不是政府行政机关,它做出的任何决定、裁决、通知均不具有行政性,因此不能对人事仲裁程序中的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条文中使用了“复议”一词,在法律程序中,一般只有行政方面才有的复议,因此,人们必然就会想到行政诉讼。从这个角度上讲,“复议”一词使用十分欠妥。《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25条没有使用“复议”,而使用了“复审”就解决了此问题。这点足以证明北京的立法者的高明与远见卓识。

  20、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在“制度”方面是否对存在严重法律缺陷:
  回答是肯定的。本人认为,目前人事争议仲裁规定至少有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致命伤:
  (1)、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不吻合。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司法解释后,仍未见修改或修正。
  (2)、不属于国家立法范畴,而是条块利益、部门争夺权利的一种突出表现,这一点是致命。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出现的种种“劣迹”是我国行政部门自行不依法而“立法”的必然恶果。
  (3)、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从部门规章“立法”上讲根本没有任何公平性与民主性。
  我国目前的人事争议仲裁规定公布后,就连各类事业单位的领导都认为“非常糟糕”,“根本没有公正与科学性”。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铜政办〔2012〕9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铜陵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皖政办〔2008〕48号)、《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1〕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五条 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设。落实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

(一)行政职权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职权;编制并公布行政职权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二)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优化办事公开的场所、设施、设备等软硬件环境;促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方式和结果公开透明;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办事公开;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构建群众利益诉求机制,落实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

(一)制度建设。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发布协调、统计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二)主动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目录发布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目录。

(三)依申请公开。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利用本行政机关或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受理申请公开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四)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五)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第八条 政务服务。

(一)一站式服务。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行政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进一步完善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一表制等审批方式;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聚集优势,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决策、监管、交易行为。

(二)招商服务。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做好招商信息发布和招商服务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公开方式。

(一)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部门网站建设,确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二)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栏、宣传橱窗、发放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政府热线、网络论坛、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方式。

(三)积极推行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四)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有服务大厅(窗口)的单位、农村和城市社区以及人口聚集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第十条 监督保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查,全面推进。

(二)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积极履行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制度。

(三)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四)加大政务公开宣传、网上测评、社会评价等工作力度。

(五)及时发布、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群众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二)省、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评标准、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评标准。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无扣分因素即得分。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和实施,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社区的量化考评标准和考评细则由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和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评方式。政务公开考评工作采取自评、网上测评、社会评价、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20%。

第十五条 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评方案。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政务公开年度考评工作作出部署,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制定年度考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提前向被考评单位发出考评通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和自评得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情况进行测评。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被考核单位的政务服务等内容进行测评。

(五)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照自评占10%、网上测评占40%、社会评价占10%、民主评议占10%、考核打分占30%的比值确定考评成绩。考评结果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评结果及考评分向所在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各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效能建设、行风评议、依法行政、纠风治乱等设定分值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按考评得分对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进行排序,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年度考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对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本年度考评即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陵市政务公开考评细则







附件



铜陵市政务公开考评细则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8分)
落实组织领导
2
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成员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2
设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本单位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有文件)


有必要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
2
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办公场所适应工作需要。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2
有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定期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政务

公开

(12分)
行政

权力

透明

运行
开展清理、确认、公示行政权力,组织编制行政权力目录工作
2
明确不得行使未经法律规定或未经公示的行政权力,不得行使未编入目录的行政权力(有文件)。各单位职权目录经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部署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工作
2
有部署文件,有流程图材料;并经备案后向社会发布。


加强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
有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举措和做法。


办事

公开
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2
认真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范围,有部署、措施、保障。


推进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2
有相应制度规范;相关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发布。


示范

点建


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
有部署或创建方案及相应措施保障;有示范点建设标准文件,扎实推进示范点建设,积极争创示范点。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政府

信息

公开

(32分)
公开

目录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公开指南和目录;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主动

公开
规范主动公开工作程序
3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5
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做好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等群众关注热点、难点信息公开。


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
3
财政预决算栏目内容丰富,财政预算与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及时公开。


依申

请公


推进并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3
有推进本辖区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举措,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目录。


明确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3
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查阅场所公布。


工作

机制
建立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确认;公开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3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公布协调机制运行程序,有征求意见文书档案。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积极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3
明确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内容,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报送同级或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


政务

服务

(22分)
一站

式服


政务服务体系化建设
2
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清理、减少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审批。县区中心机构、职能明确,办公场所固定,实现市、区(县)、社区(乡镇)信息共享,三级联动。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政务

服务

(22分)
一站

式服


审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3
除经批准外,审批项目一律进中心办理;便民服务项目原则上进中心办理;通过多种方式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目录、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深化“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切实推进“两集中、两到位”
3
行政许可整建制进中心,确保行政审批的受理、审批、办结(制证)、送达等环节在窗口办理。


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
3
有窗口标准化建设文件,窗口有告知单、服务指南、格式文本等资料;有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设想或措施。




审批服务方式有创新
2
进一步完善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一表制等审批方式。


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聚集优势,建立政府信息查阅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2
有必要的设备和指示标识,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制度文件和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规定。






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产权交易行为
3
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厅〔2009〕42号),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决策、监管、交易行为,推进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采购)服务平台。


招商

服务
积极服务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
2
服务承接产业转移上有创新和探索(有文件部署)。


做好招商信息发布和招商服务业务办理
2
做好最新科研成果、招商项目和就业劳务、招商服务等方面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招商服务业务办理规范快捷,积极配合省招商服务中心工作。


公开方式

(13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建设
7
规范调整目录,信息公开网与门户网站有效整合。


完善政务宣传橱窗、明白卡、新闻媒体固定栏目、热线、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方式
2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考评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3分)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公开形式
2
在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上有所创新。


在档案馆、图书馆等设置查阅点查阅室,公开信息
2
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和使用须知,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监督保障

(13分)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统计、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2
有制度规范文件,并公开发布。


构建并完善群众利益诉求受理办理机制
2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规范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有受理、查处、反馈文书记录;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义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有规范完整案卷;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开展政务公开学习培训,加强政务公开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有政务公开队伍建设安排及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学习、培训、交流等举措;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重要内容。


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实际效果网上测评、社会评价等调查活动,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


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信息
5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每季度按时报送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政务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或省政务公开简报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