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0:42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10〕第1号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大群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邢台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种房屋及附属建筑物(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除外)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消防、教育、文化、人防、财政、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加强日常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鉴定,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该类资质的其他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房鉴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主体结构及供电、供气、消防、防雷、电梯等公共设施的使用安全;

  (二)对房屋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安全档案,保存修缮记录;

  (三)房屋出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及时申请安全鉴定并采取相应排险解危措施。

  第十条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扩大承重墙体的门窗洞口尺寸、窗改门、加层、改建、扩建及超载使用房屋;

  (二)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三)擅自在屋顶、露台上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五)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六)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夏、冬季节来监前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机构对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业主、报告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发生的安全险情,应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危险房屋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房鉴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遭受爆炸、火灾等意外事故破坏的房屋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三)在房屋上安装设备或装饰装修后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房改售房或商品房出售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影响房屋安全需要维修的;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受损的房屋;

  (六)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明确应鉴定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鉴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五)项由建设单位申请鉴定外,其他均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关系的有效证件;

  (四)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房鉴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统一要求的条件和资质,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涉及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并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一条 房鉴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应当尽快鉴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结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房鉴机构要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内容要载明观察使用、停止使用、处理使用或整体拆除等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报告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经鉴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中的意见,区别处理或采取修缮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房警示标志,撤出房屋内所有人员;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还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危险房屋在解危之前,不得出租、买卖、转让、抵押和投保。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第二十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未按照鉴定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的,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房鉴机构鉴定,成片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具备一般损坏房(三类房)、严重损坏房(四类房)和危险房(五类房)建筑面积达到片区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中四类房和五类房建筑面积达到片区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可认定为危旧房改造区,辖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危旧房改造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或危旧房改造区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房屋的,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恢复原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房鉴机构和个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鉴定活动、退还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一)房鉴机构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房鉴机构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房鉴机构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四)非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发生事故的;

  (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而拒不申请或房屋损坏不修,发生事故的;

  (六)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当事人对危险房屋治理质量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

  (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他人员阻碍危险房屋治理,造成事故的;

  (八)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造成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包括建筑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建筑抗震鉴定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邢台市人民政府1998年6月22日发布的《邢台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跨行业、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
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了解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类:
1.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统计学、部门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评价技术。
应具备实际工作范围所应掌握的安全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2.劳动卫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通风与防尘、采暖与空调、劳动卫生学和劳动卫生工程学。
应分别掌握防尘技术,防毒技术,噪声、振动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术或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技术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还应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与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
还应分别掌握下列两方面专业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方面: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事故调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有关专业知识。
起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设备故障分析等有关专业知识。
4.安全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计量学基础、误差分析与数理统计。
应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安全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筹学、安全系统控制理论、事故预测原理与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学。
还应分别掌握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事故预测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其他从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专业的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监控、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及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五)除应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类专业技术知识中的一类外,还应了解其他四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第十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安全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解决过科研或生产中安全工程的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3.有对本专业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一般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安全工程的技术资料。
6.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担任其中一项的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加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参加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7.参加过大型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查或验收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审查结论或验收数据。
8.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工作。
9.参加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承担文件起草工作。
10.独立承担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测细则,提供正确数据;或参加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或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11.参加过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项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12.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评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参加过两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5.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较好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4.在所从事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综合报告对改进安全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多项具有实用价值,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
产;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检验或安全工程设施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其结果和分析评价结论通过验收认可。
5.完成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参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技术问题。
7.参加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参加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参加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2.作为作者或译者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译著。
3.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两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参见第九条第(三)款),对本类专业技术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参见第九条第(四)款)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掌握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
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6.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确认的教材,且应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获奖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获奖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八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通过由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并同时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可申报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一)劳动安全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安全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劳动卫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卫生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三)特种设备
本评审条件中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和起重设备。
承压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起重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提升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四)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检测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经试验鉴定,对客体的性能特征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过程。
检验是指以单一或多个检测结果为依据,经分析归纳,对客体功能、价值做出综合判定的过程。
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测定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或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测试仪器及其辅助配套装备。
(五)安全系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的“安全系统工程”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中涉及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19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上报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科学决策中的作用,现将《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四年八月五日 



 徐州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推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要按照分层次服务的原则,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积极探索为各类社会主体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和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工作部署、考核奖惩等方面,把信息工作列为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督促本级政府或本单位的办公室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选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信息工作岗位。

(一)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有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工作,并配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专职信息工作人员队伍。

(二)市各委办局要明确负责信息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市各直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

(三)市政府办公室选择一部分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并根据各地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优胜劣汰的办法进行动态调整。各信息直报点必须设立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配有专职信息人员,并在每个工作日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六条 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主要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办公室、市各直属单位办公室以及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组成。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定期开展活动,进行政务信息工作研讨和交流,不断创新网络活动,强化网络功能,增进网络活力。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举办政务信息工作培训班。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基层信息员到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处进行跟班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本地区和本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第三章政务信息质量 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应积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强化上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报送需要领导了解和领导需要了解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工作具体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关心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领导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要举措,兄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借鉴的新经验、新做法,或对我市有影响的新动向、新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善于从大量的信息线索中选择各级政府领导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调研,向各级领导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市政府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条有价值的调研信息。可以自行组织调研,也可以协调有关方面进行委托调研。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签发。未经领导审核、签发的信息,不予采用。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处应加强对采用信息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和所得分值,年度条目完成情况和累计积分作为评比的直接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和各直属单位也应及时向下级政府和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和上报信息参考要点。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在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上的批示,由各地、市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处。

第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对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各地、市各单位的办公室也应及时制定、分解、落实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政务信息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五章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快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将政务信息采编、传输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建设,实现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网运行,实现政务信息电子化传输,保证政务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及处理、存储和检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传输处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网络设备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要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信息资源,尽快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库建设。



第六章 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督查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