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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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余爱国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0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3项,调整行政许可项目40项,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60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项)
3.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0项)

附件1
湘潭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3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备注

1
经济适用房投资计划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调为日常管理事项

2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生产企业资格审核
市经委


3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


5
户口迁移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
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
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8
外国人旅行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9
外国人准迁证核发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0
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初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市公安局


12
外国人出入境许可
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


13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教育、科技、文化专项经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5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6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7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8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核
市财政局


19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0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备注

22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3
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24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市人民政府(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承办)


25
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7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8
河道管理范围内岸线、水域、洲滩、哑河开发利用规划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29
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2
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3
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
市城管执法局


34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35
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
市商务局


36
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
市商务局


3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38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调为日常管理事项

39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40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1
市、县级安全监察员考核发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


43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附件2
湘潭市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0项)

合并同类事项(40项合并为1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筹备设立(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
改建、扩建、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湖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3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4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5
机动车登记、市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证牌证核发
同级交警支(大)队


6
非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同级民政局


8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9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10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含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水利项目由同级水务局审批,其他项目由同级建设局审批


1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港口设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同级交通局


13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

14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船员(包括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湘潭市地方海事局


15
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16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港口航务管理处


17
在港口区域内建造建筑物、使用港区岸线审批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18
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在市区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19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客运经营及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公路运输管理处


22
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23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变更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经水务局预审后,报环保局审批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及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限期治理、环境保护拨款贴息、“三同时”等项目)竣工验收
同级环保局


26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7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含临时建筑物)
同级规划局


28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 项目名称
合并后 实施主体
备注

29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湖南省林业条例》
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由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其它的由林业局审批


30
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执业许可证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33
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同级农机局


34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照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5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开办武术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同级体育局


36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7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同级房产局


38
房屋拆迁延期和暂停事项延期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9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4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3
湘潭市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0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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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交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关于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深圳市引进外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逐步放开,我国陆续批准了一些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独资船务公司)。为进一步做好设立此类公司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或海运会谈备忘录中我方按照对等原则所承诺的内容进行。
二、申请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15年以上的航运资历,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城市设航运代表处满3年;
(二)其班轮船舶至少每月挂靠拟设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
三、独资船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为其母公司自己拥有和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母公司提单、结算运费和签定服务合同业务。
四、独资船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五、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呈报全部文件,经其初审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并抄报交通部。
(二)外经贸部审核上述文件合格后,以外经贸部外资司函(附申请文件)征求交通部水运管理司的意见,交通部水运管理司以函答复。
(三)两部意见一致后,由外经贸部审批独资船务公司的设立并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者领取营业执照后,由交通部向申请者颁发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者应呈报的文件:
(一)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独资船务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近3年资产负债表;
(七)申请者的提单样本、挂靠中国班轮班期表和班轮运价本;
(八)已设立的航运代表处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九)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七、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它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审批程序与上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程序相同。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轮船舶挂靠拟设分公司所在地港口,且在该城市已设有航运代表处满1年以上;
(三)独资船务公司每设一家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以上。
八、独资船务公司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经营情况分别向交通部和外经贸部报告。
九、审批港、澳、台地区航运公司在大陆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办法由外经贸部和交通部根据我国法规政策和航运市场情况另行制定。



1995年12月22日
现代人的现代学习理念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学习型社会是二十一世纪的基本特征。创建学习型社会,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创建学习型社会,从本质上讲就是要牢固树立现代学习理念,使学习成为社会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方式,成为社会一项新的管理模式,成为社会各项事业与时俱进的保障和途径。为此,创建学习型社会的现代人应该具有现代学习理念。
持之以恒,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对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要求就是“终身学习”。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许多文件和报告中反复强调:“终身学习是21世纪的生存概念”。创建学习型社会,当务之急是抓好“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现代理念的教育。这不仅是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内在动力,而且本身就是创建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人类今天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外部世界的发展极为迅速。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跟不上社会学习步伐的人;未来城区与城区之间的差别,不全看你人口多少,基础设施优劣,更看你有没有能力更快更好地接受和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模式,并锐意创新,不断自我超越,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牢牢把握主动权。
讲究方法,科学学习。达尔文说过:“最好的学习是关于学习方法的学习”。科学学习就是要真正懂得学习的本质,真正认识和掌握学习的规律,在学习过程中真正按照科学的学习步骤、习惯、方法进行学习,因而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要明确学习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不是熟记和背诵理论、知识的只言片语,,更重要的是把知识、理论内化为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自加压力,自主学习。自主学习理念就是要把学习当作一种追求、一种爱好、一种生命状态、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消除“本领恐慌”的途径,而不是迫于外界和社会的种种压力而学习,从“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自主学习理念的树立,离不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不断完善和改造。“为中华崛起而学习”,为民族兴亡而学习,为人民幸福而学习,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而学习,这些都是学习活动的强大的内在源泉和根本动力。
学以致用,实践学习。“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理念和作风,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复强调和一贯倡导的。树立实践学习理念,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把学习到的知识、理论运用于实践,推动实践向前发展,同时,验证所学知识理论的正确与否,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二是直接从自己的实践过程中,从自己对各种自然社会现象的观察中,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获取直接的经验、知识。不能把这两层含义割裂开来,要使之成为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整体,这才是正确的实践学习理念。
协调一致,团队学习。创建学习型社会的关键是团队学习,但这丝毫不排除个体学习的重要性。实际上,没有个人的自主学习作支撑,学习型社会只能是个“空壳”。但在重视个人学习和个人智力开发的同时,更应该抓好社会中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部门全体成员的集体学习和群体智力的开发,强调“团队学习”的目的是要使团队智商远大于成员智商之和。通过确立共同的目标,提高成员的持续学习能力,提高团队的整体战斗力,促使团队既有创造性又协调行动。团队学习的核心与工作不可分离,就是要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勤于思考,创新学习。搞好学习,除了前面讲的勤学习、善学习外,更重要的是独立思考、系统思考能力的养成,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获取前人和他人从来没有获取的新知识、新认识、新技能和能力,或者对前人、他人已经获得的知识、技能有新理解、新认识、新思路、新解释、新应用。也就是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有创新精神,学习的创新性是实践创新性的前提和基础。创新是一个人自身能力提高的表现,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关键,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学习没有止境,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