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分批安排的每个建制村20万元补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每个建制村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市财政、市新农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入县级专户;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
上级下达和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相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同级专户,纳入县(区)级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县(区)“新农村办”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财政局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预拨项目启动金、报帐回补制度。
项目启动金按项目资金额度50%预拨,其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报帐回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
(一)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对中央、省安排我市的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村”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以村容村貌整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十四项具体内容为主线,党政统筹、部门协调,合力攻坚,重点推进。
第十条 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一)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整合优先的基本原则。各相关建制村、自然村根据市、县(区)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容村貌整治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二)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村办”联文下达。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级“新农村办”。县(区)级“新农村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初验。
县级初验合格后,由县“新农村办”将工作总结、审计结论及初验意见一并上报市“新农村办”,由市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终验。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乡(镇)、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新农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