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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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文件格式细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适用范围及格式式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厅于1995年7月12日修订发布的《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作了修订,现予发布执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使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法》、《细则》和本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办公室(厅)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还应指定政策、文字水平较高,对本机关业务和公文处理工作较熟悉的人员,认真核阅把关。
第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应严格按规定适用公文文种。
第八条 行政规章由市人民政府用令、通知、通告,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部门用通知、通告发布或公布。
第九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规范要求制定文头名称。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批复、请示、报告等,用“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文头名称;函件用“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文头名称;会议纪要分别用“武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武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文头名称。
第十条 发文字号应由发文机关文秘部门按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依次编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下行文,机关代字用“武政”;发出上行文,用“武政文”;发出任免通知,用“武政任”;发出议案、平行文和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用“武政函”。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平
行文和向不相隶属机关行文,用“武政办函”;发出其它公文,用“武政办”。
第十一条 书写批转、印发、转发或贯彻上级机关发出的公文的标题,应直接写明事由,不能只写原文发文字号。专题会议纪要的标题,只写事由和文种,不写发文机关名称。
第十二条 公文主送机关名称一般置公文标题之下、正文之上,抬头排列。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排列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 公文应在正文末页右下方署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会议纪要、电报及翻印件不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公文抄送机关名称排列在文尾。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抄送机关名称第一行为省委、省人民政府;第二行为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三行为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第四行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
公厅,市法院、检察院;第五行为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第六行为其它单位。
第十五条 公文应标注主题词。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第十六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十七条 公文用词、用字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和旧字型。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行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的请示,应按隶属关系报送,不得越级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直接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业务方面的请示,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报送。
第二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求解决应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应按业务归口原则,直接向有关部门行文,不得报请市人民政府转办。
第二十一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涉及其它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会商取得一致,联合上报;经过会商不能取得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上报。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商洽公务的公文,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签收、登记、分送;需要办理的请示件,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附上公文处理笺,提出拟办意见,送请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和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有多头主送、叙事不清、一文数事、附件不全等问题,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退回呈报机关。
第二十四条 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上级政府发出的公文,应即按照执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求市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政府发出的公文,应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意见。转发上级政府部门发出的公文,原则上应由有关部门自行行文。
第二十五条 刊载在《武汉政报》上的文件,应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文秘档案部门可将《武汉政报》作为正式文件存档,有关机关亦可据以进行翻印。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应在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刊入《武汉政报》。
第二十七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请示3份,报告10份),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统一签收,不得直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于收到之日起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请有关领导同志阅批;可以口头或用公文处理笺答复请示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及时答复;需转有关部门承办
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转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和答复请示机关;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按规定程序转办的,承办部门应不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 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公文稿,应在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同志审核签署或加盖公章后,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送审,不得直接送给领导同志审批。代拟文稿中涉及其它部门或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在交稿前会商取得一致,并在文稿上注明。
第三十条 代市人民政府草拟的公文稿,字迹不清或删改过多不易辩识,应在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秘部门送审前抄正,并将原稿附在抄正稿之后。
第三十一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文稿审核把关制度,由本机关办公室(厅)的指定人员审核签署后送本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否则,文秘部门不予缮印、盖章。
第三十二条 缮印质量不好、字迹不清、印章歪斜的公文,不得发出。
第三十三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公文签发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由市长签发;只涉及某一方面具体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会议通过的公文,由秘书长根据授权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副秘书长
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的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有关部门发稿,《长江日报》全文刊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发给和收进市内单位的公文,由市和区县公文交换站负责传递。
第三十六条 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文秘部门立卷制度,合理确定立卷地点,做好平时立卷工作。
文秘部门应按规定,将本机关发出公文的定稿和正本,电报、专题汇报材料和专线电话记录,上级机关发来的公文,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会议文件和材料,友好城市、区县之间的协议和领导同志互致的信函,国家领导人和知名人士题词原件,以及其它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和
材料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三十七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应由文秘部门每年清理鉴别,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批准,按规定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公文当作废品出售。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本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文以及发给和收进市内单位公文的传递,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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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庆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5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卫生部


关于发布施行《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旅游局(委)、卫生厅(局):

  国务院决定,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管理。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传播,保障海内外旅游者的健康,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内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制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业经卫生部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形象。各地旅游局(委)和各类旅游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卫生部门的指导配合下,全力抓好《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接此通知后,立即做出部署,尽快将此通知及《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传达到各旅游基层单位,并督导他们尽快抓好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在“五一”黄金周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各地旅游局要和当地卫生部门紧密配合,把各类旅游企业落实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对防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落实得不好的单位,要严肃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当地旅游部门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4月2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汇总当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值班室。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国家旅游局
            卫 生 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旅行社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团队运作每个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旅行社办公场所及其门市部和自有运输工具,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
  (三)旅行社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自身的健康保护;但在发现所带团队中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按本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圆满做好有关工作。
  (四)要求所有上团导游员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旅游团队所到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旅行社要向导游提供规范的关于防病知识和防范措施的介绍资料,要求导游用恰当的方式和语言,提醒游客注意健康防护,是否戴口罩由其自己决定,不作提倡或反对。
  (六)建立组团过程中对相关接待单位严格选择制度。对接待旅游者的饭店、餐馆、景区(点)、娱乐场所、旅游车船公司等,事先要进行调查,看这些单位是否已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要求和本旅行社的特殊要求,落实了有关防治措施。
  (七)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一旦该团队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快速、准确地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导游、领队和其他一线员工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发现疑似病症,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就近联系留验站、收治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按指导送医。
  (九)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要对疑似病人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并就地停止团队活动,然后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全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十)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运行中的团队,每天要向旅行社报告旅游团队人员健康状况。旅行团队中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当事旅行社要立即向发生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旅游管理部门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情况,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值班室报告情况。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二、星级饭店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方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并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
  (二)饭店的对客区域及后台操作区域,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三)饭店要加强对员工的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饭店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四)要求所有接触客人的员工必须"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五)饭店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通风工作:清扫客房时,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15分钟以上;保证饭店中央空调系统安全送气,确保向客房输送新风;如有必要,需对整个供气设备和送气管路使用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
  2、消毒工作:除严格按照规范的饭店卫生清洁程序操作外,对客人集中活动的区域(客房、餐饮区域、会议室、娱乐健身场所、电梯轿厢、公共卫生间等)、客人使用过的用具(待洗客衣、客房布草、垃圾等)和员工集中活动的场所(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倒班宿舍等)按制度进行重点消毒。
  (六)饭店可根据自身情况,尽量将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客人安排在相对集中的区域入住,并对该区域加大通风、消毒和其他防疫追踪的力度。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要求所有一线员工关注店内客人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饭店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封闭其入住客房,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饭店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入住客人和本店员工的身体状况。确诊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成立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各部门及各操作环节上的具体责任。
  (二)所有接待游客的场所和游客使用的设备及设施,都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搞好清洁卫生并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对旅游景区(点)的相对封闭区域和设施、旅游餐馆用餐区域和餐饮用具、旅游车船座(舱)位和用具的严格通风和消毒。
  (三)已设有医疗急救站(点)的单位要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服务工作;没有医疗急救站(点)的旅游区(点)和旅游车船上,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旅游定点餐馆都要配备洗手设施和消毒物品。各单位还可通过适当张贴和摆放标语、宣传画等方式,开展对游客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引导游客注意自我防范。
  (四)加强对员工的健康防护、知识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员工,企业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五)要求所有接待游客的一线工作人员"两熟知"、"两能够":
  "两熟知"是: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熟知本城市和沿途城市收治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两能够"是: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应;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六)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车船公司在办理游客入园和乘登车、船手续时,要注意观察和询问,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劝阻其入园和乘登,并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明确要求一线员工一旦发现疑似病症时,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该小组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旅游局。
  (八)在报告至送医这段时间内,对疑似病人要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各单位的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所接待的客人和本企业员工的身体状况。发现有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旅游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当地旅游局要立即向省级旅游局报告,省级旅游局要立即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