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废金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金属的管理,切实搞好废金属的回收和利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金属,是指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稀有、贵重金属和报废的汽车、锅炉、机电产品及设备等。
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废金属回收、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下达废金属回收、利用计划;对废金属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组织串换,合理安排废金属流向;规划加工网点;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价格监督管理;负责废金属出市的审查签证。
第四条 废金属的回收、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和市再生资源总公司负责。其中,报废汽车的回收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
第五条 凡需经营民用废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或市再生资源总公司审核,报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经批准营业的收购站、点收购的废金属必须全部交售给指定的回收部门,不准擅自销售和串换。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的废金属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全部交售给回收部门,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或者擅自串换。
第八条 个人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金属出售时,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到回收部门设置的回收专点出售、无证件或证明的,回收专点一律不得收购,发现疑点,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 废金属收购及供应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十条 废金属运往本市以外地区时,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办理《废金属准运证》。对未办理《废金属准运证》运往市外的废金属,经查获后一律交指定的回收部门按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十一条 加工生产企业(冶金、机械铸造、中小农具、轻工产品等)作为原料所需的废金属,由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回收部门予以供应。
第十二条 严禁高耗能小电炉、小高炉使用废钢铁炼铁,凡已投入使用的,要限期停产,逾期不停的,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时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培训。
二、各单位需配置电脑一台并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系统配置至少支持windows2000版本以上,办公套件使用office2003版本)、打印机一台、相关数字证书。
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收发工作人员以及维护人员的管理,并落实责任制。对有关涉密公文,严禁擅自上网传输,确保信息安全。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对配置的设备进行技术保障,强化日常检查、维修,避免因机器故障而贻误工作开展。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主干网络日常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服务热线:2911326)。
五、数字证书的申领及管理工作由市信息中心收集有关单位资料后统一办理。联系人:张燕,联系电话:2911876。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管理,促进我市政务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的应用及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办公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茂名市政务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是指运行在茂名市电子政务外网上,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进行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计算机应用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系统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党群人大政协等系统单位确有需要参与使用该系统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章 交换内容
第四条 电子公文是使用单位制作并通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各使用单位通过交换系统发送的公文,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下列文件、信息暂不在交换系统中进行交换:
㈠ 涉及国家秘密及经涉密网络上传输过的文件;
㈡ 专业图等暂不适合电子化传送的公文;
㈢ 私人信件等与工作无关的电子文件和信息;
㈣ 请示报告类的公文。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制定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的具体工作规范及制度,负责系统的协调运作。
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和信息交换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交换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培训工作。
第四章 系统使用
第九条 凡使用交换系统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使用账号和密码。因使用单位名称变更、撤销或合并的,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交换系统统一配置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保证提供交换工作所需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交换系统使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在编人员。根据使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角色和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要自觉遵守本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三条 交换系统中的使用人员账号应保证一人一号,密码由本人保管。
第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使用交换系统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登陆本系统。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样式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交换系统中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具体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载体由于损坏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在交换系统中完成发送电子公文操作的时间为电子公文的发送时间。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接收出现故障时,收文单位应及时向发文单位反馈,说明原因,请求重发。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并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做好电子公文的数据备份工作,防止公文丢失。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交换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进行正常交换,应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由市信息中心尽快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短时间内未能排除故障,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使用单位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电子公文与信息无法正常交换时,应立即向发文单位反馈,并按纸质公文发送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交换系统形成的具备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是正式有效的公文,各使用单位应当对盖有本单位电子印章的公文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伪造、冒用、盗用交换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印章载体因遗失需要补换时,用章单位还须出具书面遗失证明,相关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实行电子公文接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未按时接收公文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