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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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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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敞车装运发生损失商业内部经济责任划分的暂行办法

商业部


关于敞车装运发生损失商业内部经济责任划分的暂行办法
1981年6月12日,商业部

暂行办法
为了加速商品运输,压缩商品待运时间,商业部与铁道部于五月十一日以(81)商储联字第16号和(81)铁货字687号文《关于认真做好日用工业品优先运输的通知》中规定“使用敞车装运的商品,如运输途中发生被盗、雨湿等经济损失时,由铁路部门与商业部门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为了明确商业内部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装车时,由于装载不当,不应混装的商品而混装,错发错运,互串短件等而造成经济损失,由收货单位列出商品清单,向装车单位查询或索赔。
二、收货单位对敞车装运的商品到达车站或专用线卸车时,应会同铁路部门按《货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问题,要坚持记录制度,明确责任。属于商业部门应承担的一部分经济损失,由发货与收货的购销业务单位各承担一半。如交接手续不清,又无铁路记录的,由收货单位承担。
三、发货与收货单位签订的调运业务协议,实行运费定额包干办法的,仍按原协议规定办理。但被盗损失如超过运费包干定额的,可由发货与收货的购销业务单位各承担一半。
四、商业专用线办理零担整车直达的商品,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优待百分之十的运价率由承办单位受益,并开出运费收据一并托收。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装卸作业组织管理规则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装卸工作是运输生产的重要环节,在铁路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能力大小,机械化程度,作业效率,安全和劳动质量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的效率和质量。装卸工作同时又是铁路运输服务的窗口,其服务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铁路的声誉。因此,各级领导对装卸组织工作必须重视,应注重研究并改进装卸作业的组织管理,不断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关心职工生活,充分调动装卸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扩大装卸能力,确保装卸作业安全,提高装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优质高效地为铁路运输服务。
第2条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车务段)的装卸管理机构,应实行专业管理,加强对装卸工作的领导。
第3条 铁路装卸是铁路内部的“工附业”,必须建立独立经济核算制度,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装卸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的内容,应以定额管理为基础,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和组织分配,在摆正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下,搞好按劳分配。
第4条 铁路装卸作业系指在铁路车站、货场内装卸火车、汽(马)车、船舶和出入库(经铁路局批准实行库外承运和交付的车站)搬运作业。有余力时也可到站外向社会提供装卸搬运劳务。
大中城市和运量较大而稳的车站,装卸作业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即国家劳力计划内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担任,配备定员,运量较小或不稳定的车站可以委托非铁路专业队伍承办装卸作业(简称委外装卸,委外装卸的组织管理办法由部另定),但凡集中办理危险品的车站以及中转零担货物、涉外物资、贵重品、尖端保密货物等较多的车站,装卸作业则应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当。
第5条 向旅客、发收货人提供装卸劳务的车站,由车站使用“装卸费收据”、“实额收据”核收,发送零担货物的装费也可在货票上核收,在月份过后十日前由分局收入检查室与分局装卸财务办理清算,每月可以预支不超过上月收入的百分之八十。
向铁路内部单位提供路内装卸作业,凭车站监装卸人员签证的“装卸工作单”由分局装卸部门向分局财务科或决算站段办理清算手续。
有条件的车站、可经铁路局批准后,由装卸部门自行组织人员核收装卸费,以减少互相清算手续。
第6条 应根据各车站的货物品类,运量和运输特点合理地配备人力和装卸机械,为减轻装卸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效率,应不断地扩大装卸机械作业范围。
第7条 装卸工人必须服从车站统一生产指挥,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货场管理制度,车站应组织均衡装卸车作业,根据运输规律、装卸能力和劳动定额核定作业时间,按核定的时间完成装卸任务。
装卸派班工作应执行“先路工,后委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
第8条 为保障装卸作业安全,在铁路装卸机械作业区内,车辆的进出、装卸都必须由车站组织指挥,外单位的人员和机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区内作业。
第9条 装卸调度员根据各站作业情况,可以调动装卸工人到外站助勤,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但应有专人领队,并保证安全。


凭调度命令可以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者外站助勤必需的装卸机具,随机维修用具、材料、备品等(不包括配属调转或修理)。
第10条 车站、车务段应按月填报装卸工作报表,由分局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按季报部。
第11条 使用农民轮换工应按(85)铁劳人字47号文件和铁劳(1986)397号文件执行。但机械作业时,必须由铁路专业装卸工人担任司机。
第12条 应经常进行理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装卸职工自觉做到“尊客爱货,严守纪律,文明装卸,优质服务”。应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不断提高装卸队伍的素质。
凡新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该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此项教育并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13条 为保证铁路装卸能力,必须稳定装卸队伍,严格控制抽调装卸工人从事非本职工作和将装卸工人改职调出装卸部门。
第14条 装卸职工要遵章守纪,文明生产,严格执行“六不准”(一不准乱扔乱摔货物;二不准偷、吃、拿运输物资;三不准敲诈勒索货主;四不准刁难货主;五不准乱收费用;六不准在货场买货主的东西),以维护路风路誉。
第15条 各级装卸管理机构应不断地改善劳动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订主要货物品种的装卸工艺、货物堆码标准、作业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劳动定额管理,不断提高装卸质量和效率。
第16条 装卸工组应在货运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在装车、卸车和堆码的各个过程中都必须加强作业安全与质量检查,并严格交接验收制度,监装卸货运员确认达到质量标准,或按各自责任划分的规定,由货运员签发“装卸工作单”,并以此作为货运与装卸之间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17条 各铁路局、分局、站(段)要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单位、班组和个人之间的文明装卸竞赛评比活动,大力表彰先进。
铁道部每年进行一次全路文明装卸标兵和先进班组命名表彰。各局要组织好评选,并按要求将推荐名单报部。
第18条 各铁路局要根据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和客观条件的变化,不断地改善装卸职工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提供就餐、饮水条件和专用值班间休室,浴池等。间休室应配备卧具及附属设施的标准,由各局自定。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