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33:31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3号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出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

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快件运营人取得《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

第十二条 快件运营人如需变更备案登记的内容,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报检

第十三条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第十四条 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文件:

(一)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

(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三)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五)其它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六条 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四章 检验检疫及处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A类: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快件;

B类: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快件;

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D类:以上三类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第十九条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认证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无进口安全质量许可标志或者卫生注册标志的,作暂扣或退货处理,必要时进行安全、卫生检测;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条 出境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对A类快件,依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检验规定实施检疫;

(二)对B类快件,实施重点检验,审核出口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证,查看有无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无出口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证或者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的,不得出境;

(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实施检疫;

(四)对D类快件,按1-3%的比例进行抽查检验。

第二十一条 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它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

第二十四条 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出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有关单证,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

第二十七条 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

第二十八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检验检疫工作,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用具等,必要时应当派出人员协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邮政出入境的邮寄物的检疫管理适用《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1号


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附件:1-43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 日
办公厅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存根)
关 字[ ] 号
案件名称:
违法嫌疑人:
性别 年龄 证件名称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 址:
基本案情:



接受移送单位:
随附:

批准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正本)
关 字[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现将 一案移送你单位依法办理。
基本案情:


附:

移交人: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案件移送函
(回执)
关 字[ ] 号
      海关:
你关以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我单位的 一案已收到。
同时收到随附的

接收人:




(接受移送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
你(单位)要求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单位)提出的申请。
你(单位)对驳回回避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申请复核1次。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一)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上述工作人员回避。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回避复核决定书(格式二)

     :
你(单位)不服我关驳回回避申请(申请我关工作人员
回避)的复核申请收悉。经复核,上述工作人员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维持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收集物证、书证清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收集下列物证原物、书证原件: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重量 特征 备注












(海关印章) 提供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 见证人: 、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准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的事由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不可抗拒事由;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关决定准予顺延期限,延期至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顺延期限决定书
                 关 字[ ] 号

你(单位)要求顺延期限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耽误期限事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顺延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被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备注:邮寄送达的,被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被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一)
                  关 字[ ] 号
         :
我关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已于  年 月 日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二)
                  关 字[ ] 号
我关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查获的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公 告(格式三)
                  关 字[ ] 号
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 关 字[ ] 号 )。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 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特此公告。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不予立案通知书
关 字[ ] 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我关举报/移送/主动投案的违法线索属于以下第 项情形:
(一)没有违法事实;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时效;
(三)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查问人 记录人
被查问人 出生日期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查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首页)
第 页共 页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籍贯/国籍
证件名称及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地址(电话)
问: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询问笔录(续页)
第 页


















被询问人签字: (到场监护人签字: )
附件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一)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意见及签字:


关长: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记录(格式二)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 )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对 进行了检查。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运输工具或场所负责人(代理人)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查验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对 进行了查验。
查验经过及情况:





收发货人/所有人(代理人)意见及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关员签字: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联系地址(电话):
备注:
附件15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检查人身记录
关 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_日 时 分对被检查人进行了人身检查。
被检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出生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职业
住址
执行检查地点
协助检查人姓名及职业
检查经过及情况





被检查人对检查的意见


被检查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协助人签字
备注:
附件16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提取样品记录

取样时间
取样地点
取样经过
当事人(代理人)签章
见证人签字
经办关员签字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8〕180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工作服务,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决算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管理工作。年度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管理绩效的综合反映,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绩效等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子企业监管、检验决策效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验,结合国资委2007年度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体系,制定决算管理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工作规范,做好业务培训,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决算工作任务,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严肃财务决算工作纪律,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可靠。各中央企业在2008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管理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损益结转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是要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不得存有账外资产、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二是要准确界定合并范围,及时确认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充分抵消内部交易,不得利用各种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三是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统一集团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报表期初数调整,合理进行金融工具分类、确认与计量,不得滥用公允价值、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以及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年度经营成果;四是要按照规定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隐瞒不报;五是要对国资委在企业财务决算批复中指出的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加强检查整改,不得回避问题,不得走过场。

   三、加强户数清理,规范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各中央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所属企业(单位)的清理核实工作,对子企业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控制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清查。要结合户数清理结果,依据集团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方向,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对重要子企业要提升管理级次,压缩管理链条,增强集团控制力;对非持续经营子企业要抓紧组织清理,盘活低效资产;对长期亏损子企业要加大整治力度,逐步减少亏损源。要严格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界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或不应纳入而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未经备案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合并范围。

   四、认真开展债权债务核对,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将各类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对作为财务决算管理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组织各子企业、各业务单元对内部往来以及与外部客户的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龄清晰;要严格执行集团会计政策,规范计提坏账准备。要针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进一步加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管理,改进赊销制度,完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及时评估重要客户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层层落实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切实加强应收预付款项管理,严格控制应收款项规模与增长速度,适当控制预付款比重,减少资金占用规模,增强经营活动收现能力,有效防范坏账损失。

   五、认真做好存货清查盘点,合理控制存货规模。各中央企业应当全面开展存货清查盘点工作,真实反映存货盘盈和盘亏。对于账实不符、有账无实的存货要及时处理;对于委托存放在企业外部的存货要加强实地盘点;对于长期积压、易损变质、价格波动较大的存货,应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避免存货价值不实形成潜亏。要根据清查盘点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存货管理内控制度,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同时,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年终存货盘点结果,统筹安排存货规模,进一步提高产销衔接水平,加快存货周转速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规范各类投资核算,加强低效无效投资清理。各中央企业应对各类股权性和债权性投资逐一进行清理,认真核实各类投资项目的投资性质、投资成本、管理层持有意图及经营管理状况,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正确选择核算方法,认真进行减值测试,合理确定计量参数,真实反映投资价值,准确核算投资收益。对正常经营的长期股权投资,要加强利润分配的管理,确保同股同权同利;对控制力不足、管理不到位的投资,要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与控制,防止和减少投资损失;对低效、无效投资,要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积极进行资源整合,提高投资回报水平。

  七、加强财务风险管控,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各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应针对当前面临的经营环境,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开展财务风险识别与评估,完善财务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加强风险投资业务的清理与监控,严格控制风险投资业务规模,建立健全委托理财、股票投资、金融及衍生工具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出现大额浮亏的高风险业务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在财务决算中真实准确反映风险业务的盈亏情况;二是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现金流量不足或存在大量逾期负债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债务规模,调整债务结构,防范债务风险;三是要加强担保、抵押、涉诉等或有事项的管理,严格控制对集团外的担保规模,对于逾期担保及涉诉事项等,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降低风险及损失,并在财务决算中合理预计或有负债。

  八、加强境外资产与财务管理,做好境外机构财务决算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各种投资进行认真清理,将所有境外投资纳入集团统一核算范围,不得存在账外企业或账外资产。要对境外机构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往来、大宗原材料采购、重要业务合同签订,以及担保、抵押、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有效性进行评估。要加强境外机构职工薪酬管控,对于提取工资与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应纳入集团统一管理,明确开支范围和批准程序。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会计核算,认真编制境外机构财务决算报表,并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内审等方式,确保境外机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可靠,同时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期间和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境外机构编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调整后,纳入集团合并报表编制范围。

   九、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一是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集团总部采用招标等方式公开选聘;二是严格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数量和审计年限,对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超过审计年限的要及时变更,对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超标的要进一步压缩;三是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审计协调,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并支持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对监事会提出的重点事项要予以关注;四是对经报备同意可采用内部审计方式对涉密或境外业务进行审计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规范出具审计报告;五是要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统筹安排审计工作进度,做好审计意见调整工作,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专项报告,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六是对所属企业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做好审计质量评估,对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力量配备不足、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国资委报告。

   十、认真组织财务绩效分析,积极开展行业对标活动。各中央企业在财务决算工作完成后,应当运用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及其行业评价标准,认真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分析工作,从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开展行业对标,对集团及所属子企业、业务板块的盈利结构、盈利质量、现金流量、资产运营效率、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增长速度和发展后劲等进行深入分析,揭示绩效“短板”,诊断存在的问题,识别财务风险,查找影响原因,为改进企业财务状况和绩效管理水平、促进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应当积极开展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对标,寻找差距,促进提高国际竞争力。要充分利用财务绩效评价分析成果,进一步深化绩效评价应用领域,加强与集团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绩效考核、人事任免和薪酬分配等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十一、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告,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是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统一格式,各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认真做好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本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组成。本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加挂了数据转换功能,可直接生成报送其他有关部门的报表。

   (二)本套报表适用于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和基建项目。其中:事业单位、金融子企业和基建项目应当依据集团母公司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境外子企业应当按照集团统一的会计期间和母公司会计政策调整编报《2008年度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另行下发),境外子企业外币报表应当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报表。

   (三)中国华润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要求填报2008年度财务决算,并按照境内会计准则及相关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四)进一步规范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工作,对财务决算报表的重要项目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所需的专项信息,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披露和分析说明,不得以表格代替文字说明,或者隐瞒事实,避重就轻。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按国资委专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并附所需的证明材料或有效证据。

   十二、加强财务决算审核,按时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逐级审核工作,做到报送资料齐全规范,数据信息真实完整,重大财务事项原因清晰,报表与附注说明之间数据衔接,整改事项落实到位,并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及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集团总部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所属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及其他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纳入全级次上报试点范围的中央企业,2008年继续全级次填报本套报表。

   (二)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纸质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三)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子企业以及所属三级以下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并按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报表编制的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决算报送的及时性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质量进行评比,评比结果将在中央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