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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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3]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日
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和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供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本市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重点应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以保证系统在本市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共享和远程维护。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 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本市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实现与成都市个人征信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查询。
第八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的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一)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本部门信息审批表;
(二)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三)行政处罚决定;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提交的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企业纳税等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业绩信息系统:
(一)被市级以上税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纳税先进单位的;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市著名商标的;
(三)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四)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为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的;
(五)被评为市级以上“价格、质量信得过单位”的;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
(七)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三)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批次商品被依法检验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四)企业因违法行为被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税款的;
(七)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的;
(八)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水、电、气费半年以上的;
(九)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的;
(十)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实施市场禁入;
(四)企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债务等的判决或裁定的;
(五)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拒绝参加法定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情节严重的;
(六)企业被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偷、逃、骗税款情节严重的;
(七)企业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
故宫承一级文物被毁 专家称涉嫌刑事犯罪
故宫承一级文物被毁 专家称涉嫌刑事犯罪
“故宫员工摔碎宋代瓷器”一事,故宫博物院在经过一番太极拳的回应后,证实一件贵为国家一级文物的宋代哥窑瓷器珍品7月4日在进行分析测试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损坏。故宫博物院表示事发后已暂停全部测试工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进行了初步讨论。相关情况说明文字显示,故宫博物院尚未将此事按要求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一、摔宝事故引质疑:
故宫博物院《关于宋代哥窑瓷器在测试过程中损坏的情况说明》称“7月4日上午约10时故宫博物院古陶瓷检测研究实验室科研人员在对古器物部提取的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一级乙)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发生文物损坏”。事发后经过实验室科研人员查阅相关资料,对发生事故的设备进行检测,反复模拟实验过程,多次集体讨论,并请院外相关专家参与论证。于7月21日形成了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初稿,报告初步判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实验室科研人员在仪器操作时存在失误,导致仪器内的样品台上升距离过大,使瓷器受到挤压而损坏。
质疑:未在事发后两小时内上报国家文物局的作法违法;事故单位自行调查处理的行为不合法;隐瞒、缓报者应当承担行政处分责任。
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发生国宝毁损事件后,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故宫博物院事发后月余作足功课才报,其行为违背文物保护配套法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第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第八条 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的;除此之外的突发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视事件严重程度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国有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等情形,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事件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文物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国家文物局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接到报告、举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为何事故发生将近一个月后对相关消息仍秘而不宣?故宫博物院在情况说明中有如下表述:事故调查组要求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工作,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同时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待事故原因全部调查清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
上述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文博保护单位应当对特殊法规十分了解,出现事故后,不依法行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人为过失损国宝 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中的“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沉默不是办法 建议司法介入 及时向社会公布
千年珍藏毁于一旦,故宫博物院的无损分析测试却成了毁损国宝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错上加错。沉默26天的故宫博物院终于证实,国家一级品宋代哥窑青釉葵瓣口盘在进行无损分析测试时发生损坏,初步判定为科研人员操作失误所致。故宫称针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已经形成,目前尚未正式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资料:【国宝档案】
姓名:哥窑青釉葵瓣口盘生日:宋代
体型:高4.1cm,口径20.2cm,足径7.5cm
特征:呈六瓣葵花式,浅腹,坦底。腹壁向里凸出6道棱线,圈足亦随腹壁起伏变化。通体施青灰色釉,釉面开细碎片纹。圈足露胎处呈黑褐色。造型优雅、大方,线条富于变化,为哥窑的代表作品。
【关于哥窑】
哥窑是宋代五大名窑(官、哥、汝、定、钧)之一,以纹片著称。其特征可归纳为:黑胎厚釉,紫口铁足,釉面开大小纹片。因宋代哥窑窑址至今尚未发现,今人只能从传世作品去解读哥窑历史。
故宫博物院官网“数字资料馆”数据显示,目前故宫博物院共藏有国家一级文物1797件,其中包括10件宋代哥窑精品。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张然
故宫哥窑瓷器受到挤压损坏 专家估价超2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