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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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标语、地名、建筑物墙体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注册商标、广告、指示牌及商品名称、包装、说明等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等用字;
(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
(七)学校、幼儿园教学用字及校园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文字的单位与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本市社会用字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市社会用字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社会用字日常管理工作在市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实行分部门管理:
(一)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依权限负责牌匾、标语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名牌以及建筑物墙体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出版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影视屏幕及演出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标、广告、指示牌和企业铭牌、商品包装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公文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国土部门负责地名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各种公章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负责教学、教材、校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公路部门负责公路沿线路标等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其他社会用字由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使用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8年国家教委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第七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所确定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其它各类自造字、错别字。
第八条 下列情况如有不规范用字暂时保留:
(一)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刘少奇、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成”的);
(二)已故文化名人(如鲁迅、郭沫若等)亲笔题写的招牌、匾额以及书名、报头、刊头(不含“集字拼写”的);
(三)上述题字中书写人亲笔签名;
(四)一些建国以前创立的老字号企业的招牌;
(五)新华书店、邮局、银行等全国统一的招牌、匾额中的不规范字,由国家统一处理;
(六)近年新制的造价昂贵(单字制作费5000元以上)的大型招牌中,如有不规范字,应尽可能改正,确实有困难的,报请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暂不改动,但用字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挂上精美的非临时性的规范字牌,并保证在适当时候改用规范字。


第九条 一般书写行款,必须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必须横行,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十条 涉外使用社会用字,如外文与汉字并用的,必须上为汉字,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第十一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的社会用字,各文字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30日内自行改正。对在限期内确实难以改正的,经市、区、县级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字牌,但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依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字每日50元处以罚款,直至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不按要求书写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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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


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教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技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起草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决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部署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制定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办法、细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等评价制度,把《决定》精神落实到具体的各类科技评价活动中。

附件:《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教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科学技术评价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规范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主要问题,充分认识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多年来,我国在科学技术评价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提高我国科技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的评价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已引起科技界的广泛关注。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评价分类不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学技术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在一些评价活动中存在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等现象,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对于"非共识"项目缺乏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不利于一些创新性项目的立项。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科技发展大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当前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扭转各种不良风气和行为。

  二、加强宏观指导,明确职能定位,正确引导科学技术评价工作

  科学技术评价工作要按照"目标导向、分类实施、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要求,必须有利于加强原始性创新,提高我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推动科技产业化,促进科学技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的成长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科学技术的管理水平,促进全社会对科技的重视和支持。

  在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对有关科学技术活动事项提出评价需求的评价委托方,其职能是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制和机制,宏观指导和监督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受评价委托方委托的评价执行方,其职能是根据评价委托方的要求和目标,按照科学的评价方法,制定评价工作程序,组织评价专家进行评价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评价信息,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评价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地评价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其工作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全社会、评价委托方和执行方的监督与管理。

  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科学技术评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健全评价机构资格认证制度,以及与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相配套的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以促进科学技术评价专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区别不同评价对象,明确各类评价目标,完善各类评价体系

  科学技术评价要坚持以国家目标或科技自身发展目标为导向,要针对计划、项目、机构、人员等不同对象,根据国家、部门、地方等不同层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产业化等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战略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与科学发展目标的有机结合,以科学技术前沿的原始性创新和集成性创新、解决国家重大需求的实质性贡献以及优秀人才培养为主要评价标准。

  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的评价要以科学发展目标为导向,主要以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和新方法等原始创新性成果和创新性人才的培养为评价标准,注重原始性创新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科技条件工作的评价要以给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提供支撑和服务为导向,以基础数据、资料、资源的准确性、权威性、系统性、连续性、共享性和处理手段的先进性,大科学设备的使用率和使用效果,以及对决策的咨询与服务效果等为主要评价标准,要把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作为评价重点,注重整合、共享与服务。

  应用研究的评价应紧密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高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版权、标准、专有技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素为主要评价标准。

  科技产业化的评价以建立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机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为导向,以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评价重点,以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及其未来的产业化水平和发展前景为主要评价标准。这类科学技术活动要以市场评价为主,对这类科学技术活动的评价应注意吸收经济学家、管理专家及产业界人士的意见。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评价制度,规范科学技术评价行为

  科学技术评价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增加科学技术评价活动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保证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评价实施过程中,政府不组织机构排序,不干预具体评价工作。

  在建立健全评价专家资格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国内外专家库的建立与共享,提高来自研究开发第一线中青年评价专家的比例。在评价工作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积极推进国际同行评议,尤其对国家重要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或学科及重大项目的评价要邀请国外专家参与。建立评价意见的反馈机制、评价申诉制度以及重大项目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价专家名单应分级分类向社会公开,增强评价专家的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

  公平对待"小人物"和"非共识"项目。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和创新性强的"非共识"项目应淡化对项目有关研究基础、可行性分析的评价,为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提供探索性小额资助的机会,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鼓励原始性创新活动。

  五、倡导质量第一,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 坚决反对浮夸作风

  科学技术评价始终要将质量放在第一位,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开展具有创新意义的科研工作。对机构和个人(或群体)重点评价具有代表性的突出成绩和典型事件,不得以数量代替质量。

  加强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树立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改进现行成果评价方式,采用国际通行的同行评议和专家推荐制。科技评奖应以是否具有重大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进步,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以及在相应领域、学科内产生影响等实质性的价值标准作为重要指标,避免滥用不切实际的"国际领先"、"国内领先"等夸大之辞,坚决抵制和反对虚假评价。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一旦发生虚假评价的情况,要追究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科学论文是科学技术产出的一种忠实记录,刊物的影响因子和论文的被引用频次,在用于宏观上判断科学技术产出的总体情况是有意义的,但不宜作为具体论文内在价值的判断标准。要提倡内在价值的判断,正确看待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等数据库在科学技术评价中的作用。SCI、EI等收录论文数量只是科学技术评价中的定量指标之一,反对单纯以论文发表数量评价个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做法,强调论文的被引用频次,并根据不同学科领域区别对待,避免绝对化。

  六、提倡务实评价,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避免过繁过重的科学技术评价活动

  科学技术评价应该有利于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激励科技工作者勇于从事原始性创新研究。要优化评价程序,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尽可能地压缩合并相同内容、不同层次的评价活动,减轻被评机构及人员的负担,避免过繁过重的评价妨碍科学技术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建立跨部门的国家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促进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保证评价数据与信息的公开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对人员的评价是为了向研究开发人员提供正确的支持意见和改进建议,为研究开发人员的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稳定的环境,激励研究开发人员进行更有成效的研究开发活动,避免导致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人员评价要遵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岗位和工作的性质,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要注重对科技人员群体的评价,重点考察学术带头人的创新能力和潜力、学术水平、实际贡献及其在研究群体中所发挥的作用等,群体内部人员的评价应由学术带头人去考察。要淡化职称评价,重视岗位聘用。评价周期应结合岗位的工作性质而设定,避免产生短期效应。对机构的评价要侧重诊断性评价,强调科研机构与基地的开放、流动及共享服务,重点评价其发展战略、学科优势与特色、国际地位与竞争力、创新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对连续评价为优秀的机构和研究群体,可适当延长其评价周期。

  七、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将创新文化的重要要素引入到评价体系之中,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倡导热爱科学、淡泊名利的良好文化风尚。要鼓励勇于创新、宽容失败、敢为人先的拼搏精神。弘扬"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开展平等的学术批评与学术争论,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推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学术思想、不同学派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

  强调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注意避免将科学技术评价变成争钱、争物、争荣誉的手段,力戒各种非学术性的因素和过分的炒作。反对一切不负责任、偏袒个人或单位利益,甚至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浮夸、剽窃、抄袭、造假和拼凑数据等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借评价之虚、行谋取私利之实的学术不轨行为,一经查实,除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公开通报之外,要禁止直接责任者在未来一段时间申请政府投资的任何科技项目。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制定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完善各类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本决定落实到各类科学技术评价工作中。  

  二○○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40号)


各保险公司:
为确保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认真编报2003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三、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保监发[2003]121号),中央银行票据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券项目中反映。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等有关规定,且拆借对手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外汇拆出资金为认可资产,在认可资产表的拆出资金项目中反映。有外汇拆借业务的公司,其相关监管指标的计算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五、若公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小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各项准备金金额,则应在认可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差异金额和原因。
六、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
七、各公司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将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达中国保监会。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监管指标报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15天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八、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偿付能力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九、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十、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做好2002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40号)。


二OO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