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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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
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向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20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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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此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对侦查机关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样这也对公诉人审查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诉人出庭带来了挑战。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和庭审环节如何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是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应引起公诉人的高度重视。

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公诉人首先要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

1.仔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在案件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人要全面、仔细地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到案后采取了何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自然客观、翻供是否合理,提押证上的提押时间、还押时间、提押地点是否客观真实等。在审查讯问笔录时,要注意讯问的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写明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是否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首次讯问有没有履行告知事项,讯问笔录有没有指供嫌疑,笔录的重要涂改处有没有捺印等。发现问题后要及时补正,有些细节看似不重要,但一旦存在问题,很可能在庭审中就受到辩护人的质疑。

2.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是证据审查中的重要内容,而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仅仅审查卷宗无法得出结论。因此,公诉人需要在庭前通过直接讯问犯罪嫌疑人,增强对口供真伪的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在侦查期间遭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时,公诉人应详细讯问,初步判断该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而且,公诉人还应向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在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立案、刑拘时间等程序性的事项。通过耐心细致地讯问和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公诉人可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为开庭做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

3.耐心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最直观、最有效的工具之一。公诉人除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外,还要注意一些细节:(1)核对案卷材料中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与同步录音录像中是否一致。比如侦查机关在笔录中没有明确写清笔录的制作起始时间,如果在庭审中要播放该份笔录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很可能由于公诉人一时找不到对应的录像内容而处于被动。(2)核对笔录中签名的侦查人员和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侦查人员是否一致。假如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的是两名男性,但同步录音录像中显示的讯问人则是一名女性,这无疑会使人质疑制作笔录的合法性。(3)核对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内容和同步录音录像中其供述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不是“传声筒”,但也不能成为“加工机”,笔录内容反映的真实意思应和同步录音录像中的供述保持一致。比如在一份有同步录音录像的笔录中,共计26分钟,前8分钟记录人员没有任何打字的动作,这样形成的笔录的合法性也会遭到质疑。

庭审中的对策

1.在庭审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公诉人应仔细聆听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判断其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修改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明确指出遭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内容等线索或者证据,如果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要及时向法庭指出其不符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判断被告人要排除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非法”有轻有重,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之分。瑕疵证据经过补正或解释可以成为合法证据,只有非法证据才能排除。比如,对于被告人供述其遭受到的刑讯逼供行为,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刑讯逼供”的范畴,在实践中对于非法取证的具体手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刑讯逼供案的规定。

3.有的被告人捏造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事实、情节,一些辩护人也会和被告人一起企图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混淆视听,达到排除合法证据逃避罪责的目的。对于这些情况,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坚决以事实为根据予以还击,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对于恶意攻击侦查机关及其人员违法取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根据相关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公诉人没有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此时公诉人可以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法庭申请休庭,延期审理该案。

休庭后多方调取相关材料

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休庭后,公诉人应从以下几方面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其证据的合法性。

1.要求侦查机关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补正。比如在一些案件中,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疾病没有得到治疗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和侦查机关沟通,由侦查机关聘请的医生出具24小时全程监护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调取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遭受到殴打等刑讯逼供的行为时,可以调取看守所的体检证明,并向看守所管教民警核实被告人在羁押前和羁押后的身体状况等情况,向同监号的在押人员了解其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间接证据,向狱医或检察技术人员了解是否有身体检查结论或鉴定结论。

3.申请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有些辩护人提出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公诉人该如何答复?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争议,目前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是在案件发生后进入诉讼期间,侦查机关对取证行为进行录音录像记录而形成的资料,本质是记录取证过程,在庭审中使用是证明证据合法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15条关于“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的规定,也是将同步录音录像定性为“质证工具”并规定“当庭”播放。笔者认为,可以此理由建议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驳回辩护人要求复制并自行观看的申请。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