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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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民)复〔1985〕14号

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铁市银法发(1985)2号函收悉。
关于卢伟明诉卢伟范财产继承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案实际上是对继承不动产有争执的诉讼,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在铁岭市辖区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由你院受理。在审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法院协助,可委
托该院办理。



198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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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及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专项验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二)检查、督促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受委托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四)调解、处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建设、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统计、地震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单项工程全部建成,符合设计要求;
(二)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等已经有关管理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且已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三)已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批;
(四)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
(五)编写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按规定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建设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情况及评定意见;
(三)投资效果与经济效益;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档案、安全生产与卫生等情况;
(五)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从境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境外提供的设计文件。
第九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完成试生产阶段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直接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2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并出具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初步验收。
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进行阶段验收或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后,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初验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验报告的要求和处理意见及时整改、完善。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核定新增固定资产数额;对生产性建设项目还应考核实际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生产设施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建成,能满足批量生产需要;
(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已安装完毕,并经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达到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
(三)生产工艺、人员培训、各项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人防、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够与生产线同时投入使用;
(五)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或部分建成,能满足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七)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
(二)竣工决算通过验收审查;
(三)技术档案资料和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仅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建成的,在不影响正常生产、使用的前提下,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可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剩余工程,应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概算留足投资,限期完成,工程完成后另行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竣工验收合格标准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对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整改结束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造成项目总投资超概算,或者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依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其剩余工程的预留投资不得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竣工验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规定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验收合格结论的。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488号



关于对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进行总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路运输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国航运市场的实际情况,我部从2001年起开展了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同时结合航运结构调整,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水路运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01年的航运市场整顿,一是结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以下简称1号令)的实施,对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了逐一审核,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二是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进行强制报废,清理出航运市场。三是对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长江涉外旅游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以及个体运输船舶“挂靠”经营等重点区域和运输船舶进行了专项整顿。2002年的航运市场整顿重点,一是巩固2001年的整顿成果,完善不足。二是扩大整顿的范围,对所有从事普通货船运输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并对部分运输市场继续开展专项整顿。三是结合换发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从事客货运输特别是从事液货危险品和旅客运输的船舶进行一次核查。

  经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认真扎实的工作,海事、船检等部门的通力协作,2001年的各项整顿目标已基本完成,2002年的各项整顿工作也正在按计划进行并已取得了较大进展。

  为全面总结各地区、各单位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加强航运市场管理。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对两年来航运市场整顿情况认真总结。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二)航运企业资质整顿情况

  1、现有从事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是否已达到经营资质条件,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企业是否已退出航运市场。重点检查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从事旅客运输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评估和整改的最终情况填写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附件一)一并报送。其中整改至今年10月底仍未达到资质条件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有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还应填报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明细表(附件二)。

  2、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清理情况,是否已按照我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要求实现了企业化经营。重点检查采取委托经营方式实现企业化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是否切实纳入企业进行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现象。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分别统计原有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数量及现已实现企业化经营的这类船舶的数量。

  3、普通货船运输市场整顿的进展以及年底前预计完成的情况。重点是现有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未达标企业限期整改的进度,从事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户企业化经营的进度。

  4、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是否都已经过审核并取得合法的新版《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船舶强制报废情况

  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是否都退出了航运市场,有无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和更改船龄现象。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今年的船舶强制报废情况(分为1-10月已报废的和预计今年全年报废的两类),填写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附件三)一并报送。

  (四)各专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整顿后市场秩序的巩固完善情况。

  (五)在航运市场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建议。

  二、在各单位总结的基础上我部将在12月起组织对部分省区整顿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整顿的落实情况,并对部分经各省评估合格的企业经营资质情况和采取委托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将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并按规定的权限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应取消经营资格的这类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结果公布和不达标企业经营资格注销工作请在明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总结,切勿讲形式走过场,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各单位在总结检查中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我部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清理出航运市场。

  (三)本次检查后,我部将对在航运市场整顿工作中组织机构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将总结和有关表格报至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省际运输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和表格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部组织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10-65292657,65292618。

传真:65292675





附件 一、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二、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明细表

三、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原有企业总数
合格企业总数
新企业总数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沿海
内河

省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省内运输
旅客运输







危险品运输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原有企业总数为1号令颁布以前批准从事运输的企业数。

合格企业总数为经评估合格的原有企业数。

新企业总数为从1号令颁布后截止今年10月底新获批准的企业数(现

筹建未正式开业的不算)。





附件二

跨省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资质明细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类型
序号
企业名称
运输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或应取消的经营范围)

新企业










评估合格企业










评估不合格企业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1、评估合格企业和新企业定义与附件一相同。

2、同一类企业填写顺序按先沿海后内河,先客运后危险品运输。

3、经营范围一栏合格企业填写其合格的一部分,不合格企业填写应取消的部分。




附件三

老旧运输船舶报废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经营范围
船舶种类
报废海船
报废河船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2002年1-10月
预计2002年全年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艘数
载重吨/客位

省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省内运输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客船类合计









货船类合计










填报人: 填报时间: 联系电话:

注:船舶分类按2号令,一、二类船舶填客位,三、四、五类填载重吨(单位为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