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21:55   浏览:8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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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建筑材料工业部、农业部《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由于石棉加工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石棉尘对职工和农民的身体健康危害十分严重,石棉尘肺病和疑似石棉尘肺病均有发展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现有财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石棉加工工业的改造,改变石棉尘
危害严重的状况,保障职工和农民的身体健康。

附:国家劳动总局、建筑材料工业部、农业部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给国务院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农村手纺石棉尘危害问题的批示,我们召开了重点石棉制品厂的座谈会,并到农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了解的情况和研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农村手纺石棉分布面广,危害严重。据了解,全国九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有手纺石棉加工,仅浙江、江苏、山东三省统计,六十七个县的三百多个社队,从事手纺石棉线的就有三十七万多人。其中,社队企业集中手纺的约两万多人,分散到农户手纺的约三十五万人。
据天津、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市不完全统计,对三万多名从事手纺石棉线的农民进行体检,发现患石棉尘肺病的有一千六百八十人,疑似石棉尘肺病的有四百八十七人,合计二千一百六十七人,占受检人数的百分之七以上。天津市武清县有一百一十四个生产大队的一万二千
三百多人手纺石棉线,其中,有一千二百多人患石棉尘肺病,已死亡二百一十九人。有一个十口之家,有六人患石棉尘肺病,已死亡四人。有的为了治病把家产全部卖了。有一个女青年患了石棉尘肺病,花了不少钱治疗无效服毒自杀。河南省西峡县丁河公社斜地大队第二生产队,有十九户
二十二人参加手纺石棉线,受危害者五十四人,经县社医院诊断有五名未婚女青年患石棉尘肺病,一九七七年已死亡一人。目前,发病和死亡人数还在继续增加。
现在,全国县以上石棉制品企业约四十多个,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由私营小厂和手工作坊合并建立起来的。一九六三年以来,虽然有些企业开始利用毛纺厂的梳毛机代替手纺石棉线,但因梳毛机等设备不足和国产短纤维石棉较多(这种短纤维石棉不掺长纤维石棉,不能单独机纺),现在
多数石棉制品厂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和一些城镇居民手纺石棉线。据十一个国营石棉厂统计,一九七九年在农村手纺石棉线达五千五百多吨。另外,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每年出口一部分石棉布和线,也在农村手纺加工。由于石棉制品的利润较高,农村手纺比机纺的成本低,有些国营石棉制品
厂为了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值、利润指标,就不断增加农村手纺石棉线的加工数量。一些地区的农村社队也把手纺石棉线作为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的一个途径,甚至把农民手纺石棉线看成是“摇钱树”。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石棉尘给农民造成的危害重视不够,管理不善,没
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农民缺乏防护知识,也不懂其危害的严重性,致使石棉尘的危害日趋严重。
二、农民手纺石棉设备简陋,个人经济收入低,患石棉尘肺病后治疗困难。
加工石棉的社队企业,绝大部分是手工劳动,用纺棉花线的纺车纺石棉线。有些地区虽已开始采用有简易防尘罩的脚踏式纺车,劳动条件有所改善,但轧花、并线等工艺环节尚无有效防护措施,石棉尘浓度仍然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几百倍。有的农民一边纺石棉线,一边看孩子,造成“一
人纺线,全家受害”。据浙江、江苏、山东三省统计,每年农村手纺石棉线约一万三千多吨。其中,一部分是县以上石棉制品厂的来料加工,一部分是社队企业到石棉产地自行采购原料,加工销售。手纺石棉线实行包工计件,农民收入较低。有的地区除交税以外,每加工一吨石棉线,委托
加工的石棉厂付给社队企业二至三千元,公社和大队从中各提出部分管理费,余下的分配给农民。每个农民每月约收入二十元,相当于参加农业劳动的一般劳力的收入。在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有的社队企业每人每月只发一个纱布口罩,个别社队每人每月发给一元钱的医疗费,别无其他待
遇。分散到农户手纺的收入更低,每纺一斤线,给四角至七角钱,一手交线,一手交钱,其他什么也不给。
三、为了解决石棉尘对职工和农民的危害,加强工农联盟,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采取措施。要对职工和农民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石棉尘的危害和防护办法。体检的结果要告诉本人,决不允许搞愚民政策。
(二)县以上重点石棉制品企业,要制定逐步取消农村手纺石棉线的措施计划。
1.逐步实现石棉湿法纺织的新工艺。湿法生产代替干法生产,是从根本上解决石棉尘危害的有效办法。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青岛、上海、沈阳、西安、天津、重庆、鞍山、北京等八个石棉厂要根据财力可能,尽快建设湿法生产线。
2.采用炭素化学纤维代替石棉制做盘根。这种制造盘根的方法,不用石棉线做原料,消除石棉尘的危害,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凡用石棉做原料制作盘根的企业都要逐步改用炭素化学纤维做原料。
3.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现有机纺能力和改善劳动条件。目前,由于缺少配件,维修不好等原因,机纺设备能力只发挥了百分之五十左右。要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设备利用率,所需技措经费,重点措施项目,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一般措施项目,从企业折旧基金
中自行安排。
对那些机纺设备很少,主要依靠农村手纺的石棉制品企业,应该转产或减产。
(三)调整手纺石棉的社队企业,制止农户和居民家庭手纺石棉线。社队石棉加工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工艺水平、生产能力和供销情况,进行调整。对那些粉尘大、危害严重又无防护措施的,应坚决停产或转产。停产单位的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由社队妥善安排。对那些有传统生产
习惯、具有一定规模的社队石棉加工企业,虽有防护措施,但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卫生标准。
任何石棉制品企业和单位,都不得向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安排手纺加工石棉线,同时教育农民和居民不要从事家庭手纺石棉线。
(四)加强手纺石棉线人员的体检和治疗工作。县、社、队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根据从事手纺石棉线人员的受害程度、时间长短、数量多少,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治疗方案。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既防止拖拉,又不要一哄而起。请各地商业部门提供体检胶片,对已患石棉尘肺
病者,请卫生部门协助治疗。体检和治疗的费用,社队石棉加工企业,其务工人员由社队企业负担;农民和城镇居民,由分配任务的单位或经济受益单位负担。
关于外贸出口问题,在我国石棉尘危害未得到解决前,要少出口或不出口石棉制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198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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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迅速、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检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收到此文之日起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疫情报告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1号),检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落实情况。

2、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和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二)消毒隔离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发热门诊、对疑似病例立即隔离留观、对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及时转运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情况。

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转运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情况。

3、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检查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情况。部属部管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部属部管医院落实《关于部属部管医院必须全力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务人员防护

根据《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为主。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从严检查。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未按照上述规定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外[1985]197号

1985-09-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和居间介绍商品贸易所取得的收入如何区分征税问题:
  (一)依照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是由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直接签定商品贸易合同,并且能够提供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定的购买商品合同以及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可免予征税。
  (二)依照《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居间介绍成交,或者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的代理业务,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视同佣金、手续费收入征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其中将回扣收入一部分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可否准予扣除计算纳税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载明该项收入是由常驻代表机构与中国国内企业分劈收取的,并且能够提供有关单据、凭证,其支付给中国国内企业的回扣收入,可准其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建立健全财务收支账目问题:
  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以及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映业务活动、合同签订等内容和财务收支的有关单据、凭证、账册,各项记录必须正确、完整,都应当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纳税年度内,应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除另有规定者外,还应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四、关于如何确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问题:
  《暂行规定》中所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常该总机构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核算实体。
  五、关于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如何申报纳税问题:
  依照《暂行规定》的规定,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多处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如果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多处代表机构对同一项业务合同都提供劳务,划分征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由中方签定合同的单位所在地的常驻代表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六、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属于《暂行规定》公布前签订的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应否征税问题:
  依照《暂行规定》第七条以及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第九条的规定,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从1985年6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计算征收。因此,凡在1985年6月1日以后,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和198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纳税。
  七、关于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常驻代表机构由于申报纳税困难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经核准同意适当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可免纳滞纳金。为了照顾常驻代表机构按税法规定期限计算收入额、申报缴纳工商统一税确有一定困难的实际情况,可暂改按月后10日内计算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