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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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胜利实现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一定要认真改进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作风、工作方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各负其责,除重大问
题以外,不要事事都请示省长或提交集体讨论。
二、委、办、厅、局实行主任、厅长、局长负责制。凡属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要以牵头部门为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分歧时,可提出几个比较方案,报省政府裁决。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要逐步落实到处、室、科和个人,以便
逐步形式首长负责、分工负责、层层负责的责任制体系,提高行政指挥的效能和工作效率。
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部门要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各部门每季度末要向省政府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重大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省政府暂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研究日常必须自理的问题。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可依次由副省长主持。除省政府全体会议
和常务会议外,在必要时,省长、副省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其中的重要事项,可登内部综合情况通报,随时发给省长、副省长和有关部门。
各委、办、厅、局原则上一年只开一至二次全省性会议,并要做好会前准备,明确中心议题,提高会议质量。其他各类会议都要力求精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须开的会,要做好准备,开小会,开短会,解决实际问题;凡能用书面传达或电话会解决的问题,不要再召开
会议;各种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等要尽量少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召开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通知州、市、县、特区(区)政府和行署负责同志参加。
四、加强调查研究。省长、副省长每年下基层调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倡面对面的领导,实行现场调查,现场解决问题。各部门的领导也要建立相应的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调查要轻车简从,防止特殊化。
五、省政府和委、办、厅、局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
六、精简文件。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数量要精简,并注意提高质量。各部门处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自己行文。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签发要严格把关,以避免政出多门。
七、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处理问题要及时。凡省政府的决定和布置的工作,都要落实到有关部门,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做到事事有回音,干一件成一件。
八、省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以律已,努力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宪法和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做人民的公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政
策水平,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要勤于政事,切忌懈怠,提倡自己动手写东西,特别是对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要亲自动手或参与起草,克服遇事都要秘书代劳的习惯。



198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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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三、申请人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不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不予受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参照2009年10月版《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只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六、对于涉及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内容的新申请以及申请日之后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各专利代办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暂不受理和接收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09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

(1960年2月17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为了促进中缅边界问题的全面解决,为了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同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缔结本协定,并且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立即成立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并且责成该委员会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商谈解决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各项具体问题,进行勘察边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起草中缅边界条约。联合委员会定期地在中缅两国的首都或者中缅两国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按照下列的规定解决:
一、自尖高山起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的全部未定界,除片马、古浪、岗房地区以外,遵照传统的习惯线定界,也就是说,从尖高山起沿着以太平江、瑞丽江、怒江、独龙江为一方和恩梅开江为另一方的分水岭向北,直到在靖丹和木刻戛之间跨越独龙江的地方,然后继续沿着以独龙江和察隅河为一方和除独龙江以外的全部伊洛瓦底江上游支系为另一方的分水岭,直到中缅边界西端的终点为止。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上述分水岭进行勘察,以确定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二、缅甸政府同意将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至于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由联合委员会根据缅甸政府和中国政府分别在1957年2月4日和1957年7月26日提出的并且用地图标明的建议,商谈确定。联合委员会在确定归还给中国的这个地区的面积以后,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三、为了废除缅甸对南碗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即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缅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边界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至于划归中国的这些地区的面积,中国政府和缅甸政府分别在1957年7月26日和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图标明的建议。两国政府的建议中互相一致的地区,肯定划归中国。两国政府的建议中关于班洪部落的辖区有出入的地区,由联合委员会派出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实地查明该地区是否属于班洪部落管辖,以便确定该地区是否移交中国。划归中国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辖区的面积这样确定以后,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四、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一段边界,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调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的换文定界。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这一段边界线进行定界、标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联合委员会在解决本协定第二条中所列的有关中缅边界的现存问题以后,将负责起草中缅边界条约,其中不仅将包括本协定第二条所提到的各段边界,而且将包括过去已经划定、无需加以更改的各段边界。新的边界条约经两国政府签订和生效后,将代替一切旧的有关两国边界的条约和换文。中国政府根据一贯反对外国特权和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政策,声明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所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
第四条 一、本协定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仰光交换。
二、本协定在互换批准书以后立即生效,到两国政府将签订的中缅边界条约生效时自动失效。
1960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中、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 奈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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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协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60年2月19日批准,缅甸联邦总统于1960年5月12日批准。协定自1960年5月14日生效。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