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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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对市区骑自行车违章者处罚的试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骑车人必须随身携带自行车行驶证。
第二条 自行车的铃、掣(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 车牌必须安装在后沙板盖尾部二十厘米处。
违犯上述第一至第三条规定之一者,罚款二元。
第四条 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运菜的总宽度不准超出一百一十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第五条 红灯亮时,车辆必须停在停车线外的非机动车道上。
第六条 自行车必须停放在保管站或临时停放点,不准在马路或人行道上停放。
第七条 在自行车单行道上,自行车必须单向行驶,不准逆行。
违犯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之一者,罚款五元。
第八条 凡设有分车道护栏或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九条 骑车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手持影响安全行车的物品。
第十条 不准互相追逐取闹笔曲折竟驶。
第十一条 不准扶肩并行或拖带、攀扶其他车辆行驶。
第十二条 酗洒后不准骑车。
第十三条 早上六时后晚上十一时前不准在市区骑车搭人。
违犯上述第八至第十三条规定之一者,罚款十元。
第十四条 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容的违章车辆,除按规定罚款外,所需运费和保管费由违章人负责缴交;收容三个月后经通知仍不来接受处理者,可视作找不到失主的遗物处理。
第十五条 凡没有分车道护栏或非机动车专用道的路段上,如在机动车道行驶造成事故者,责任由骑车人自负,如造成第三者伤亡者,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市以前颁布的《广州市交通管理试行规则》中对自行车的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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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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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各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当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商国家计委,现将《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开、
公平调度的若干意见

  为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发电企业的公平竞争,提高电力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减轻用户负担,根据目前电力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就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公开、公平调度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下达省内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电网经营企业的年度购电计划,要依据购电合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独立发电企业后安排并报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如电网经营企业与独立发电企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调度计划由调度机构按规定分解下达。

  二、电网经营企业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要努力保证独立发电企业完成合同电量。因电力市场需求变化导致全网发电安排发生变化时,除鼓励清洁电源外,原则上应同比例调整所有发电企业的年计划电量;因电网调度的原因使独立发电企业未能完成月度电量计划时,电网调度机构要及时给予弥补;在同一电网内,同类型机组(主要指容量参数)要安排基本相同的利用小时数。低污染、高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要优先发电。

  三、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汛期要千方百计多发水电,避免或减少水电厂弃水。要积极推行“以水代火”,由火电厂让出部份电量空间,安排水电厂多发水电,用多发水电所增加的效益,给火电厂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丰水期弃水电量要实行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大力推行丰枯季节电价;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独立核算水电厂与有关大用户直接商谈电量电价,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合理的过网费,过网费标准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各电网经营企业要依照国家政策,优先安排风力发电、地热发电和其它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四、对经国家批准按计划退役、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上网电量计划。

  并网运行的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按规定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加强对该类机组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对名不符实或擅自改变运行工况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电网经营企业要按购售电合同及时向独立发电企业结算购电费用。

  六、要建立规范的调度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透明度。调度机构要按月、按季、按年公布有关的调度方案和执行结果等调度信息。调度信息公布可以采用信息发布会或听证会的形式。调度信息应包括全网电力需求、用电负荷率、电网安全运行参数、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价格、发电负荷率、调峰调频等。调度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七、各省(区、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要加强对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公开、公平调度的监督管理,要及时协调解决电网经营企业与发电企业在电力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如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经贸委报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