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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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修改对外国人刑事拘留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16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便于及时处理外国人违法犯罪案件,现决定,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依法应当刑事拘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外事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报公安部备案,按有关规定,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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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实施后,事故处理业务发生了巨大变化。最近,民警中流传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交通违法行为,也可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一、新法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办法第二条)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与“道路交通事故”相比较,有了明显变化,要件为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后果。用车辆拟人化,代替人作为主体,用过错代替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加了“在道路上”和“意外”这两个要件。新法客观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
二、新法中事故认定原则的变化
在《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则是“(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由于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没有过错,但是,事故发生也是有原因的,例如:由地震、泥石流、滑坡等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于交通事故内涵扩大,融入了交通意外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在描述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时,用“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代替了“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故认定原则表述之所以变化,是要适应交通事故内涵扩大的客观形势。
三、事故认定原则的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描述的交通事故认定原则,有以下主要特征:
1、事故认定原则的本质还是“因果关系”。
2、认定责任的前提发生变化
《办法》中强调“违章行为”是事故责任的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强调“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以“违章行为”为前提。当发生没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后,也就认定为是交通意外事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的规定,这些意外事故需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意外的原因”,不用认定责任。

以上意见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2005-9-25


参考资料:杨继青、张正常编著《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详解》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四支队(运三)五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北路盐湖区人民法院后院 四支队五大队 邵军
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