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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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3]9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帮助企业争创安徽名牌和中国名牌,增强我市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企业加强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0]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是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从源头抓质量”、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的重要举措。

 第三条 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地方和行业推荐相结合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负责编制年度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并组织培育名牌产品的推荐、审核、宣传工作,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培育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相关政策,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新产品须经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二)企业领导重视质量工作,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制订质量发展规划,企业质量责任制度健全,质量与分配、奖惩挂钩,严格执行质量否决权;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获第三方认证,且不断改进质量;

 (四)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标准化、计量工作,建立企业标准、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三大体系;

  (五)产品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双采”(采 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

  (六)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年内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得到社会公认;

  (七)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保证能力;

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制度,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

 (九)重视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企业质量信誉、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等形象 建设作为培育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作程序

 第六条 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申报 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申报表》,经有关 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初审,出具证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预审,并组织相关部门到企业现场对质量管理状况, 生 产条件、设备工艺、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进行考察确认,形成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选 择确定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产品,列入淮南市培育名牌产品计划。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企业情况,组织相关的行业、技术机构和中介机构有 针 对性地开展培育工作,为企业提供跟踪服务,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

 第十条 淮南市名牌产品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未列入当年名牌产 品培育计划的产品,不受理申报当年的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 第十一条 对列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的企业和产品,各部门将及时通报各类质量信 息, 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企业和产品宣传推介活动,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向全 市公布,并颁发“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

 第十二条 “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证书可进行广告宣传, 但必须注明所获称号的有效期。

 第十三条 对于经过培育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产品” 称号的,将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有效期内的“淮南市重点培育名牌产品”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质量 问题的,撤销其称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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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1995年8月11日 国检务〔1995〕20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捷克使馆经商处获悉,捷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1995年初,捷克修改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被列入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目录。从1995年1月1日起,捷克开始对部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

  经向捷克海关总署了解,若中国商检部门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P CERTIFI OF ORIGIN,FormA,就可享受减免征税的优惠。

普惠制税率以双方协议关税率(中捷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为基础,视商品减免100%或50%,但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不在受惠商品之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捷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二、请各签证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0份报国家商检局,以便统一办理对捷克的注册备案。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捷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及退证查询工作。

  请各签证避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捷克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抄送无附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南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拍卖交易方式出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通过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上交易系统受理申请人的竞买申请、接受并更新挂牌出让网上报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根据网上报价或者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挂牌报价、网上限时竞价、成交确认、成交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或者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由市、县国土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市级网上交易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由市经济信息中心配合市国土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县级网上交易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附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级国土部门网站、本级网上交易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及其网站公开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网上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应当与网上交易公告同时在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网上交易系统上发布的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应当准确、真实。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信息,并可以自行现场踏勘网上交易宗地。交易中心不组织对出让宗地的统一现场踏勘。

第十条 国土部门应当指定2名监察人员,交易中心应当指定1至2名系统操作人员。由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在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上进行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的录入、发布。系统操作人员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时,应当按实名制的要求,以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设有底价的,应当于挂牌截止时间前或者拍卖开始前30分钟内,在国土部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二条 网上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拍卖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十三条 网上挂牌、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公告的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拍卖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拍卖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网上交易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由国土部门依法确定。数字证书申领者应当妥善保管好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五条 在提交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网上交易公告、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人对网上交易相关文件及宗地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宗地现状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当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如实填报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子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即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者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第四章 挂牌出让网上报价

第十八条 参与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当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在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4分钟内作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至网上交易系统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超过4分钟未提交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决定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报价期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报价期内无竞买人报价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分为拍卖出让的网上限时竞价和挂牌出让的网上限时竞价。前者是指在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取得该拍卖出让宗地竞买资格的全部竞买人均可参与的网上限时竞价,其起始价为公告规定的拍卖起始价。后者是指挂牌报价截止时,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挂牌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起始价组织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的,如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则以该宗地挂牌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交易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1日内从网上交易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及交易服务费缴费通知单,并在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上交易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交易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的成交确认书、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有关财务凭证和竞买申请的相关资料(以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为准)到国土部门进行资料核对。核对无误后,国土部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符合宗地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资料核对不能通过的,竞得结果无效,宗地由国土部门重新组织出让。竞得人持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在约定的期限内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本级国土部门网站、本级网上交易系统和本级国土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及其网站等指定场所和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后转作受让土地的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交易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一)司法机关、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二)涉及宗地规划条件变更的;(三)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四)依法应当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全额退还。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国土部门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