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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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 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组建编制组;
2 、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 、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 、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 、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 、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 、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 、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 、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 、成立编制组;
2 、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 明确任务;
3 、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 、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 、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
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 、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 、征求意见。
七、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业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八、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九、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十、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序 号 │条 号│ 提供意见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工作概况;
2 、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二、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三、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会议概况;
2 、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 、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 、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 、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四、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 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五、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六、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七、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部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写。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
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 、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 、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 、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 、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 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开 本│ 正 文│每面│每行│行 空│ 版 面 │天空│地 空
尺 寸│ 用 字│行数│字数│ (点) │ 尺 寸 │(mm)│(mm)
(mm) │ │ │ │ │ (mm) │ │
───┼───┼──┼──┼───┼────┼──┼───
│ 五号 │ │ │ │ │ │
140×203│ 宋体 │ 30 │ 28 │ 5.25 │103×162│ 22 │19
│ │ │ │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 别│位 置 │ 文字内容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 封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2 │ │ │ │
3 │ 面 │第2行 │ 19×× 北京 │五号宋体
──┼───┼───┼───────┼──────────
4 │ 扉 │第1行 │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5 │ │第2行 │ (限内部发行) │四号宋体
6 │ │第3行 │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7 │ │第4行 │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8 │ 页 │第5行 │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9 │ │第6行 │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
10 │ │第7行 │ 19×× 北京│五号宋体
──┼───┼───┼───────┼─────────
11 │ │第1行 │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通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12 │ │第2行 │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13 │ 知 │第3行起│ 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14 │ │倒第2行│ 批准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5 │ 页 │末行 │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1 │ 编 │第1行 │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二行占二行居中
1 │ 制 │第2行起│ 编制说明正文│五号宋体
1 │ 说 │倒第2行│ 主编部门名称│五号黑体
1 │ 明 │末行 │ 日期 │五号宋体
───┼───┼───┼───────┼─────────
20 │ 目 │第1行 │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
│ │ │ │空三行占三行居中
21 │ 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22 │ 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
│ 文 │ │ │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二
│ 与 │ │ │行占三行居中
23 │ 附 │第2行起│ 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录 │ │ │宋体
24 │ 内 │ │图表名称及编号│新五号黑体
25 │ 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
图1-2.
140 140
┌────────────┐ ┌────────────┐
│ 40 │ │40 │
│ ××××建设标准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2│ │ 2 │ │
0│ 主编部门:××× │ 0 │ │
3│ 批准部门:××× │ 3 │ │
│ 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25 │ │25 19×× 北京 │
│ ××××出版社 │ │ │
│ 19×× 北京 │ │ │
└────────────┘ └────────────┘
附图2 扉页格式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 mm) (图中尺寸单位: mm)



199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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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管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部管医院: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制定了《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司春峰,陈 虎

联系电话:010-68792607,68792731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中央巡视工作的要求,贯彻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巡查目的

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型公立医院在坚持公益性,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增强医院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做法和经验,督促和帮助医院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倾听广大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医院工作。

二、巡查重点

(一)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

1.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2.参加国家、省、市及所在辖区的医疗紧急救治体系,接受政府指令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任务。承担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对口协作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提高对口支援县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开展义诊、医疗服务下乡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社会活动。

3. 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4.开展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控制等工作。

5.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传染病的发现、救治、报告、预防等任务。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

6. 承担本科及以上医学生的临床教学任务。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提高诊疗水平。

7.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取得研究成果。

(二)医院建设与发展。

1. 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2. 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作风建设。

3. 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4. 建立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5. 落实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内部分配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6.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7. 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8. 健全医院组织结构,完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9. 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10. 明确管理职责与决策执行机制,实行管理问责制。

11.加强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

12. 医院建设与发展的亮点和新举措。

(三)医疗服务。

1. 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2. 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3. 优化医疗服务系统与流程,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缩短患者诊疗等候时间及平均住院日。

4. 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保护患者隐私。

5. 建立医患沟通制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6. 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医疗投诉并改进工作。

(四)医院安全。

1. 医院依法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执业,医院及科室命名规范。

2. 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3.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4. 加强医疗临床技术管理,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5. 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

6. 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7.加强医院后勤保障管理,做好消防、保卫以及水、电、气、暖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8.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9.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执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五)经济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2. 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在医院财务部门之外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3. 建立健全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并有效实施。

5. 建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6. 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管理工作。

7. 严格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 建立大型设备购置、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效益评估制度并有效实施。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9. 对医院经济运营绩效进行初步评价。

(六)行业作风建设。

1. 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 定期考核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

3. 落实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4. 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开展医务人员法制纪律教育、人文素质培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5.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6. 推进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7. 创造良好的职工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与条件。

8. 医院管理和服务中的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9. 医院职工对医院管理工作的评价与满意度。

10. 社会对医院服务及质量的评价与满意度。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2010年6月)。

安排部署。卫生部印发通知和工作方案,对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力争3-4年内对大型医院巡查一遍。

制订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制订本辖区巡查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2010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报送卫生部医管司。

(二)组织实施(2010年7月—12月)。

宣传发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部署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贯彻落实。医院对照本方案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自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大型医院巡查。原则上每家医院巡查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巡查督导(2010年9月—12月)。

卫生部根据本方案开展部属部管医院和其他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总结交流(2011年1月)。

召开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大型医院巡查情况,总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大型医院巡查制度,研讨2011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思路和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强化卫生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巡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

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是对医院加强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要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医院要重视内涵建设,从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入手,培训、教育、检查相结合,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加强大型医院巡查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进一步确定和完善巡查工作的内容、形式,规范巡查工作程序。加强巡查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探索科学巡查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巡查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正部级),作为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的建议。

(二)指导和组织论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

(三)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四)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五)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4个组。

(一)综合组。

承担办公室的重要文件起草、信息收集和宣传报道,以及文秘、行政、会议组织等综合工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老工业基地的日常联系。

(二)政策体制组。

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建议和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

(三)工业组。

指导、组织论证、综合平衡和衔接老工业基地工业振兴规划;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以及重大项目布局的建议,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相关产业组。

研究提出工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和劳动就业等政策措施的建议,促进老工业基地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研究提出老工业基地农业、第三产业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人员编制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2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名。

四、其他事项

(一)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国工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等,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侧重于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推进,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提出工业及综合性的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等事务,依托发展改革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