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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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25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


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


保持、水利枢纽、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医药、社会福利、劳动保障等项目;


(六)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等项目;


(七)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


(八)防灾减灾项目;


(九)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


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


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


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


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的生产及专用设备、材料由招标


人依法招标采购;其中的通用设备、通用及装置性材料、部件、配件可以由招


标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和主体工程一起通过招标发


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九条 选择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政府


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地点,具备竞争条件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


定。


第十条 鼓励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外或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特别


是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


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除县乡公路建设中的大中型桥梁工程、水利建设中的小(2)型以


上水利工程、大中型引水隧道工程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特定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


特殊要求的;


(四)设计、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质,使用自筹资金自建自用的项目;


(五)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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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14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处:

《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吕梁市市直机关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确保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符合《国家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分为医疗照顾人员和一般人员。其中,享受医疗照顾人员范围参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地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的筹资水平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逐年核定。2008年的筹资标准暂按市级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筹集。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市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拨入医保财政专户,其他单位随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缴入医保财政专户。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且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对个人自付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一般人员

1、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本人缴费工资的6倍以下部分再予补助90%。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9种(暂开2种)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个人负担部分补助40%。

3、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单位在职职工每年补助15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200元。所补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二)医疗照顾人员

医疗照顾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因公负伤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条 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市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具体支付办法,并加强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保险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内业余登山活动管理的通知
体登字(200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假期的增长,越来越多的登山爱好者走向自 然、攀登高峰。但大多数的业余登山队技术力量不足,缺乏高山攀登的经验,登山技术装备 、器材不齐全,潜在着事故的隐患。
今年随着登山季节和暑假的来临,将会有更多的业余登山队要加入攀登高峰的行列。近 日,两支业余登山队在青海省玉珠峰连续发生重大山难事故。李岚清副总理在青海省人民政 府情况通报上批示:登山不是一般的运动,因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加强管理,避免不必 要的伤亡事故。
  为保障国内登山活动稳妥、有序地进行,保证攀登者的安全,望你们能进一步落实李岚 清副总理的批示,加强业余登山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按1997年国家体委颁发的《国内登山管 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业余登山队应加以劝阻,山峰所在地体委应不予批 准进山攀登,以减少和杜绝登山事故的发生。


国家体育总局
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