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4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4月21日
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媒体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批和广告内容审查;负责广告发布前的登记和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及外部形象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环卫、城建、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在指定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设置。路牌广告及大型霓虹灯、灯箱、电子翻盘广告设置完毕后,须拍照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应按规定查验客户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证明不全、内容不实的,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所制订的收费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广告,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和会计帐薄,使用专用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审批登记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经营户外广告,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经营广告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经营者改变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地方性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的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由举办人向市城管委申请定点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地广告经营者在我市经营户外广告,必须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张贴户外广告,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在张贴的广告上加盖专用章后方可张贴。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外,还应当分别不同对象提交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
(二)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四)个人应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场地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不得妨碍交通和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市容景观和建筑物的采光。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定期清洗、油饰、维护户外广告。不得出现缺字、断行、污染、破损、锈蚀等现象。
政府机关、名胜古迹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持场地图纸及广告彩图等有关资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广告设置地点的环境,对广告的外形、体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发布前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内容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户外广告有缺字、断行、破损、污染、锈蚀等情况,应当责成设置单位及时修整。
第二十二条 路牌广告、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广告的设置地点由市城管部门提出方案,会同市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审定,由市城管部门安排使用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提供自用或者其经营管理的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为设置户外广告服务,其提供的场地或者设施所获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规划、城管部门事先通知广告设置单位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由城管部门强行拆除。
第五章 张贴广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过批准,在本市张贴各类广告,必须按规定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不得在墙壁、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电杆上随意张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广告栏由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自张贴之日起五日内不得复盖。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和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城管部门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其他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68号
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推进无纸通关改革,有效防范和打击逃漏检行为,方便合法进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决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以下简称法检商品),实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以下简称通关单)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严密监管。
二、“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基本流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质检总局。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纸质单证信息与通关单电子数据必须一致。
四、企业在报检、报关时,必须如实申报,并保证通关单与报关单相关申报内容一致,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关单的经营单位与通关单的收/发货人一致;
(二)报关单的起运国与通关单的输出国家或地区一致;报关单的运抵国与通关单的输往国家或地区一致;
(三)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数和次序与通关单上货物的项数和次序一致;
(四)报关单上法检商品与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一致;
(五)报关单上每项法检商品的法定第一数量不允许超过通关单上对应商品的数量/重量;
(六)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第一计量单位与通关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计量单位相一致;
(七)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必须在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有效期内。
五、企业申领通关单的有关要求:
(一)通关单只能有效报关使用一次,企业应确保已申领通关单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可一次性报关进出口。
如通关单签发后需要分成多票报关单报关的,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拆分通关单。
(二)每份通关单所列的货物项数不能超过20项(含20项)。
(三)企业报检时提供的“报关地海关”应为报关地海关隶属的直属海关。特殊情况下,可为指定的报关地海关。
(四)临时注册企业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海关制发的临时注册编码。
六、通关单数据查询:
企业取得通关单后,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报检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WWW.ECIQ.CN)查询通关单状态信息,状态信息分为“已发送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已收到”、“海关已入库”、“海关已核注”、“海关已核销”、“海关未能正常核销”、“通关单已过期”,状态信息注释详见附件。
七、企业报关单预录入有关要求:
(一)申报法检商品必须录入通关单编号,并且一票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通关单编号。
(二)涉及加工贸易手册、电子帐册、减免税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企业选择海关备案数据填制报关单,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项号应与通关单项号一致。
(三)报关单涉及法检商品与非法检商品的,必须先录入法检商品,后录入非法检商品。
八、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后,报关单和通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海关将做退单处理,企业根据海关退单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品归类以海关认定为准,报关单上法检商品的HS编码经海关确认归类有误的,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企业申领通关单后商品HS编码依据国家规定调整的,企业报关时通关单商品HS编码应以调整后的为准,如需修改,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修改通关单。
十、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企业按照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通关单状态信息注释
状态信息为“已发送电子口岸”,是指质检总局已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给电子口岸;
状态信息为“电子口岸已收到”,是指电子口岸已收到质检总局发送的通关单电子数据;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入库”,是指海关已成功接收通关单电子数据,企业可根据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报关手续;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注”,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申报成功;
状态信息为“海关已核销”,是指该份通关单对应的报关单已结关;
状态信息为“海关未能正常核销”,是指海关核销通关单电子数据不成功;
状态信息为“通关单已过期”,是指该份通关单超过有效期,通关单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