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7:19   浏览:9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现就其征收管理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凡建设项目适用税率为5%、10%、15%和30%的,且于1999年7月1日及之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和7月1日以前立项开
工的在建项目。
二、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
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其属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税;其属于7月1日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仍按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税。
三、开发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开发销售商品房代征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现的销售收入。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按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开发公司1999年7月1日以前实际收到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及定金),不适用减半征税的规定。
四、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五、按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已预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依本规定计算需要退税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办理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竣工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决算后办理税款清算和退税手续;对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项目,可在年末时根据建设项目7月1日以
后的投资情况先办理退税手续,待年度终了后,再根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六、凡欠缴和查补的属于1999年7月1日以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在7月1日以后清缴和追缴入库的,不得减半征税。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清理欠税和查补税款的工作,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反映。



1999年8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 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 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国内商品与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滥用市场价格竞争和限制市场价格竞争的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今年以来,这些现象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一些经营者以降价促销为名搞低价倾销或搞价格欺诈,或者以反低价倾销为名进行价格串通,商定最低限价,结成价格同盟,限制合理的价格竞争,严重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的重组与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依法办事,确保公平竞争的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违反价格竞争规则的现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密切关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和严厉禁止。


  (一)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这些行为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使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妨碍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影响产业的整体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的,应当严格禁止。


  (二)严格禁止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主要是一些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以降价促销为名,用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扩大市场份额。低价倾销行为会导致市场价格信号失真,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税收的减少,误导社会投资和消费趋向,影响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效果,违反了《价格法》的基本精神,应当予以禁止和规范。


  (三)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虚假降价、虚拟原价、谎称降价、模糊标价、虚假优惠等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价格法》以及有关法规的基本规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应该坚决禁止。


  二、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引导企业开展合理、合法竞争,做好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法合理竞争。在发现有关价格违法现象或接到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后,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介入,及时调查取证,依法检查,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引导企业适时地将竞争重点由价格竞争转向服务、品牌、质量、技术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竞争上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地址,鼓励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和其他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受理、及时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对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单位予以曝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的价格活动密切关注,防微杜渐,避免或减少可能出现的违法现象。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公平竞争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低价倾销、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取证,对以降价促销为名等搞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对以制止低价倾销为名搞价格串通、价格联盟、最低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坚决查处。查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要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低价倾销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属于全国性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计委认定,属于省及省以下区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对行业主管部门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保护企业自主定价的合法权益。对影响面广、情节严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难以处理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国家计委。


  四、广泛宣传《价格法》,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快价格法制建设


  进一步加大《价格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守法意识以及运用《价格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宣传、普及《价格法》的新形式和新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地宣传《价格法》,使之真正做到深入人心。增强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针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焦点问题和一些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新情况,开展广泛的市场调研,注意搜集、总结和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为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提供立法依据和对策建议。要结合当前的形势需要,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一批价格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发挥价格法律手段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价格秩序方面的作用。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2】12号)及其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14号同时废止。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深证上〔2006〕71号)的附件1-4(《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深证上〔2006〕94号)的附件《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深证上〔2007〕6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深证上〔2007〕90号)的附件《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1号-第17号



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

第2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3号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第4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第5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第6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第7号 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第8号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

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

第10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

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

第12号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13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

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

第15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6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指引

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