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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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计字(2001)7号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会在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导致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等。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公司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
(二)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
(三)资产置换损益;
(四)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五)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三、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
(一)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
(二)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三)委托投资损益;
(四)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公司若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
四、公司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
五、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
六、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若需经审计或审核,公司应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所披露的经审计或审核财务报告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200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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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律部门,加强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管,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王学孟


一、问题的提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机构从微观经济活动中摆脱出来,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的调控,但是,政府机构依然与微观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这就给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了极大的职务犯罪的空间。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出让国有资产、政府采购、承租、出租相关资产、发包工程项目、资金借贷等民事活动中犯罪、放错误的很多。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某政府把自己所支配的一部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用作房地产开发,合同中规定,如果企业不按期还款,政府就享有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为了安全起见,政府还与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我们一看这两份合同,就发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借款合同中约定某些固定资产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条款无效,因为依据担保法,“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另一个问题是,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在该案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是需要登记的,否则抵押合同无效。我们在初查过程中发现,政府和企业对以上两个问题都没有清醒的认识,到后来政府无法实现债券,巨额借款无法收回,给当地造成巨大损失。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以政府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除了过失行为给当地造成损失之外,有的还是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甚至受贿,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给本单位或本地带来巨大损失,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滥用职权等犯罪,而这些犯罪又常伴着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在腐败之初常用的敛财手段就是把工程包给熟人,故意抬高价格,然后坐收佣金。有些人的行为虽然不够成犯罪,但也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经济案件望文生义就是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案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都与市场经济活动有关。而这些案件一部分会涉及一些政府机构的民事行为,这些案件的背后隐藏着权力寻租现象,对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加大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管,有利于预防某些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建立法律部门,加强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督
模仿公司机构设置,设立法律部门负责监督下级机构的民事活动,同时解决本部门法律问题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律问题。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其主要从事经营活动,从其设立到解散都由公司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民商事活动中会经常性地遇见各种法律问题,因此一般的公司都设立法律部门来负责解决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遇见的种种法律问题,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政府虽然不是主要的民事主体,但也进行不少的民事活动,一级政府及其各职能机构、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一个庞大的组织,他们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在日常工作中都会遇到大量的行政法律问题和民事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模仿公司建立法律部门来解决各种活动中遇见的法律问题。
目前对政府机构民事行为的监管方式主要是汇报工作,但没有把监管民事行为突出出来,现有汇报工作的方式基本上不涉及对民事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民事合同的审查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我们认为乡镇一级政府签订民事合同草稿需要县一级政府进行审查,县一级政府签订的民事合同草稿要上一级政府进行审查,依此类推。县一级政府以及上级政府设立法律部门,专门负责审查这些民事合同。经过及时审查如果没发现任何法律问题则允许下一级政府部门签订该民事合同。如果发现问题则提出修改意见,待修改后再进行审查。
为了精简机构,以及考虑到乡级政府涉及的民事活动不多,并且其民事活动还受到上一级政府的监督,建议乡级政府不设置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只在县级以上的政府设立。
三、政府机构设立法律部门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律部门的设立为政府提供了法律顾问,政府部门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可以很直接地咨询法律部门其将要进行或是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二,有利于监督各级政府的民事活动,使得政府决策符合民事法律规范,减少政府在民事活动中遭受的损失,在是本文的一个目的。政府机构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并没有一整套象进行行政执法活动那样的程序或者说在很多情况下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意识不强,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上级法律部门的审查有利于保护政府自身的利益。
第三,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政府部门领导在以政府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很突出,但我认为其签订的合同如果受到上级法律部门的监督,他就不得不考虑其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的犯罪活动被觉察出来,从而不敢贪污受贿,不敢压低或抬高价格,从而导致其不敢犯罪。另一方面,上级法律部门所进行的民事监督有利于避免下级政府的过失行为给政府造成损失,比如本文第一个例子中的抵押物没有进行登记这种现象如果经法律部门审查,这种现象基本上就会被杜绝,也就不会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有利于改变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领导不力的现象,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因为上级政府没有法律部门或者上级政府领导对法律不太熟悉,在听取下级政府部门的工作汇报时,法律问题不容易被发现,当下级产生重大问题时,上级政府就以领导不力作为托词,承担一定的道义上的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建立法律部门负责审查下级政府活动的合法性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使得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符合实体法、程序法,其进行的民事活动符合法律,而且最重要的是法律部门的建立有效地监督了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维护了政府的利益,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现在有的政府设有法律部门但是没有发挥监督的职责,考虑到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政府利益、预防职务犯罪,政府有必要建立法律部门来履行监督职责,发挥法律部门的作用。

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

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目前,全国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已进入整改验收阶段,整改验收工作正按计划顺利进行,大多数部门、单位已按部基综字〔1996〕264号文的要求于1月底前上报了整改措施,但有少数部门和单位没有按时上报。凡没有上报整改措施的部门与单位,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整改措施上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按工作计划,今年三季度将对开展执法监察的交通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为搞好验收工作,现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对照检查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于7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办公室。部组织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法监察工作和日常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结合,把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工程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圆满完成执法监察的预定目标。

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验收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2号文件、建设部等四部委局建监〔1996〕312号文件、交通部交基发〔1996〕589号文件的要求,及国家与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一、重视交通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文件精神。
1、执法监察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宣传动员工作到位。
2、调查摸底工作不漏项,自查自纠认真、细致,抽查工作得力、不走过场。
3、整章建制工作深入、有针对性,标本兼治,重视对自查自纠和抽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
4、认真总结执法监察的成功经验,以巩固和发展执法监察工作成果,使这项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通过执法监察,摸清了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市场的基本情况,且建设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控制,使交通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有明显的提高。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的工程数量、投资总额底数清。
2、立项、报建手续符合有关规定,开工前审计应达到100%。
3、招投标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以来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
4、监理工作符合有关规定,1996年新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监理,交通建设市场中工程监理覆盖率逐年提高。
5、质量监督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6、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符合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率达到100%。
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能严肃认真查处,杜绝不合格工程,且工程优良率逐年提高。
8、工程合同符合有关要求,合同履约率逐年提高。

三、通过执法监察,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进一步健全法规建设。
1、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基本建设程序方面的要求,熟悉国家和交通部在交通建设市场方面的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文本齐全。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如:
(1)招投标管理方面;
(2)工程管理与监理方面;
(3)工程资金管理方面;
(4)工程合同(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方面;
(5)有关基建管理的其它方面。
2、能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本单位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

四、通过执法监察,注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取得了一定成效。
1、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得力,打击力度大。
2、针对工程建设领域产生腐败的原因,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制定相应对策,形成制度。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党组织、党员的监督作用。
3、在工作方法上发扬民主作风,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并形成制度。

五、通过执法监察,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
1、建设工程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各种活动均应有工作记录,及时归档,便于查阅。
2、加强交通基本建设队伍建设,重视对基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和稳定基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重视发挥社会上各种中介组织的作用,把好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关。
4、重视施工现场的管理。
5、重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的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