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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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
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实重视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征收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屠宰税的执法检查,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介绍和宣传屠宰税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了解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关注
屠宰税的专项治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税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征税自觉性。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好屠宰税的征管办法,省以下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为方便征管而确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严禁以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也不得将屠宰税与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并收取。
(四)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部门应坚决抵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
(五)委托代征屠宰税,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在代征协议中,要把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六)征收屠宰税必须开据屠宰税税票,严禁将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
四、清理检查,专项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要求对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对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本地区各市、县政府及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屠宰税文件要全面清理和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和废止。
2.1995年以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贯彻屠宰税征收办法的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摊派屠宰税问题。
3.屠宰税征收任务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有否随意加码的现象。
4.屠宰税代征工作中是否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人员能否严格执法。
5.有无假借征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现象,其中有无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这类活动的。
6.在屠宰税票证管理与使用上,有无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的。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应于1997年8月底完成。
(三)检查要求:
1.各地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局领导要及时研究和部署检查工作并做好组织和动员,配备政策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2.要层层落实检查任务,采取全面自查、各市县交叉检查和选择1至2个地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对屠宰税收入占当地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要作为检查的重点。要强调严格执法,防止只抓收入,不注意把握政策的倾向。
3.要边检查边整改,有错必纠,不手软、不护短,不敷衍塞责。对有摊派问题的地区应限期整改,已摊派征收的屠宰税应限期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能认真执行政策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取消其代征资格。对假借征
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特别是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通过检查,认真研究和改进屠宰税征收及代征办法,加强对代征工作和代征人员的管理。
4.通过这次检查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对屠宰税征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表扬,差的要批评。要总结征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差距和改进工作的方向,侧重从政策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大力推行切实可行的、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征管办法和经验,迅速解决摊派屠宰税
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反弹。树立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屠宰税执法检查和治理整顿之后,如再发现有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将1995年以来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和这次清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专项治理措施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附本地区制定的屠宰税征收办法。报送时间为1997年9月30日前。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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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办法。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工人和干部,工人指固定工和计划内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短期临时工不发工作服,工作中可采取借用办法。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具体配备标准附后)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3.发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保用品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各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在“公务费”中的“杂项费用”中列支。
6.各单位对本办法中未列,但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配备办法,报我局审批后执行。
7.本办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实行。在实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



1988年6月2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5.01.31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职业教育,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市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各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同时也应看到,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个别县(区)、一些部门和一些行业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机制、就业准入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县(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要实现萍乡在江西的率先崛起,争当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排头兵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重视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提供了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我市工业化,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迫切要求;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确立职业教育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采取切实措施,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3、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坚持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4、从2004年至2008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方针不动摇,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到2008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生达1.5万人,力争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重点建设3所在校生规模3000人以上的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到2006年莲花县、安源区、上栗县要完成示范性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的建设;重点建设10个示范专业;以市职业中专为龙头,重点建设以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汽车维修技术、数控技术三个专业领域的萍乡市职业教育实训中心。通过自筹资金,以及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的扶助,建立以上栗县职教中心为基础的计算机应用与软件实训中心。通过与上海特隆空间有限公司校企合作的方式,在大安职中建设我省重点扶助和支持的特色冶金和金属制造业中的钢构建筑实训中心。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每年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3万人次,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万人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万人次;90%以上未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培训;全市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的比重达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达20%以上。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8000人,争取在2008年将市职业中专建设成在校生规模3000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5、改革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市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强化县(区)人民政府在统筹管理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办学效益,优化职业学校布局结构,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6、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和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重点办好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指导并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县(区)政府至少要办好1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并努力把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办成当地实用技术人才培养的基地、就业和再就业的培训基地、劳务输出的基地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的基地。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行业和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制度。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职工总人数的20% 。行业和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行业和企业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依托职业学校开发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大力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努力增加民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比重。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简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允许公办学校、国有企业所属职业学校及政府新建的职业学校按照民办机制进行运作。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采取出租或转让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市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拓展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7、扩大职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允许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试行春秋两季招生,并积极推行历届初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注册入学制度。改革跨省、跨市招生办法,除公安、司法类等特殊专业必须征得公安和司法主管部门同意外,积极支持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省示范性职业高中面向外省、市招生。
鼓励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合作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的新路子。职业教育集团是以专业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校企或校校双赢为基本准则,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以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由开设相同专业的职业学校或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积极支持办学条件较好的职业学校对一些办学条件较差的职业学校进行兼并重组,把职业学校做大、做强、做优。
逐步规范各类职业学校的管理。加大对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调整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结构。对办学条件较好的职业中学、成人中专等其它职业学校,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办成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或举办职业中专班,提高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8、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是我市今后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各县(区)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强农业职业学校建设,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校的资源,依托农村中小学校举办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立以县(区)农业体系为依托,以县(区)职业学校或职教中心为龙头,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农村职业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推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培养农民掌握特色农业技能的本领,切实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县(区)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村中学职业教育渗透和分流工作,建立“绿色证书”培训制度,培养一大批科技致富带头人。要积极推进城市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同时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大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提高教育质量
9、以实施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职业学校要重点强化职业技能教学和实践教学,其理论教学要服务于职业技能训练,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时间原则上要按照一比一的要求配置;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职业学校要加强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要加强对学生“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基础文化知识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10、以就业为导向,以实训教学体系、实训基地建设和完善为核心,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模式。职业学校要适应我市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推进专业现代化建设,选择一批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重点建设,改善专业教学条件,提升职业教育适应和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逐步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受教育者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满足学生个性的发展。全面推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中心。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加快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江西省农村中小学卫星地面接收站”开展对农民和农村学生的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要建立职业学校人才资源开发信息网络,及时沟通学校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为学校提供企业用工信息。
11、加快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大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提高教师掌握使用高新技术和新工艺的能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有计划地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加强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事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到2008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80%以上的专任教师达本科以上学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达到50%以上。60%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深化职业教育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拨,竞争上岗和服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12、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的“立交桥”。职业技术学院要充分发挥现有办学优势,继续办好中专教育,使高职和中职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既担负着为高等学校输送新生的任务,也担负着帮助不能升入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更好地就业的任务。要在普通中学引进职业教育课程,对未能升学的学生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组织未能升学的学生到职业学校进行培训。鼓励未能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干涉、阻止学生接受各类中等职业教育。要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在全市普通中学进行课程改革实验。普通中学课程的开发,要因地制宜,努力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注重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与成人教育的融合与渗透。农村地区的高中学校要结合农村建设和发展的实际开发课程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教育,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多种形式和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活动,使人人终身都有学习机会。
四、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13、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相关职业教育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和培训人员就业的行为。
14、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省级以上重点及部分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发挥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或职业考试机构。
15、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渠道。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人们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职业学校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鼓励职业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指导,提供就业政策和用工信息,组织和帮助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实现就业,切实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1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县(区)政府用于举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5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财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支出中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扶持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按年人均0.2元,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科技开发推广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17、各类企业要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18、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信贷政策和有关法规的基础上,应对职业学校基本建设、购置教学设备和发展校办产业给予大力的信贷支持,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财政贴息贷款方式支持学校贷款。启动优质职业学校利用信贷扩充工程。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有偿服务,增强职业学校自我发展能力。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实行职业教育助学券。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形成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19、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办学成本据实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和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截留或挪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在振兴萍乡经济、富民强市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在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同步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在部署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布置职业教育工作;在抓经济工作的同时,要同步抓好职业教育工作;在考核经济工作实绩的同时,要同步考核职业教育工作的业绩;在加大经济发展投入的同时,要同步加大职业教育资金的投入。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依据之一。要调动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人民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主动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服务,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1、加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建立督导评估机制。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和办学方向,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完善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都要对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22、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各条战线上创业、立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要不断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的待遇。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树立技术标兵、能手。大力宣传表彰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使全社会都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