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5:01:45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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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若干事宜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富拉尔基油田的石油资源,现对富拉尔基油田开发管理方面的若干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计委批准,富拉尔基油田(以下简称油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建设;原油的生产销售纳入市统一计划。
二、富拉尔基油田开发建设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油田管理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具体组织勘探、钻井、采油作业的实体性企业公司。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开采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油田进行勘探。
四、油田开发建设要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在油田规划区域内的非油田建设项目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与油田开发部门协商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五、油田占用土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征用。
六、因油田开发建设需要动迁的地上建筑和地下构造物,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被动迁者不得借故刁难和拒绝搬迁。
七、未经专业主管部门和油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油田生产建设用水、电管(线)。
八、井口、井架、觇标、物资材料等油田野外作业设备均属国家财产。油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油田管理部门要坚持经常地对当地人民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拆卸油田野外作业设备。

对切割、哄抢、盗卖上述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198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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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

北京市物资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


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办法
市物资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控办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转发的《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封存车辆的调拨、报废的处理提出以下办法:
一、凡是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小汽车和大轿车,本着既要节约能源、节省开支,又要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尽量利用起来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新建单位确需增车的;
2、定编后缺编的;
3、更新用汽车;
4、生产上确实需要增车的;
5、公共交通总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市交通运输公司等用于营运的。
二、各种摩托车,对城市污染比较严重,由物资局负责,除适当留下一部分用以解决某些部门的生产需要外,向外省市出售。
三、载重汽车除市交通运输公司留用部分外,由物资局负责用于更新或向外省市处理。
四、凡无使用价值或耗油量过大的老旧汽车,由各单位在六月底以前报公安局车务科技术鉴定后,报市控办审批办理报废手续。并凭物资回收公司收据由市控办予以销号。
物资回收公司对报废的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五个委、部、局一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计综〔1980〕666号文印发的《载重汽车更新试行办法》第四条和北京市计委等十个部门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二日〔1981〕市购字16号文《关于严格控制小汽车、大轿车的分配和购
买的规定》第五条的精神执行,即物资回收公司回收的废旧汽车,应及时解体作废钢铁处理,不得用旧零、部件拼装汽车变卖或变相出售整车,否则,将收入一律没收上交财政,并没收买方的车辆。
五、财务处理办法。
1、在本市范围内调拨,除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均按无偿调拨外,其他单位之间均按有价调拨处理。价格可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也可通过信托公司作价。
2、由物资局向外省市出售的车辆,一律按质作价。
处理车辆所收的价款,行政、事业单位按市财政局〔80〕财行字第1257号文第五条规定处理;企业单位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处理,通过物资局处理的可以按百分之一收取手续费。
对所有车辆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处理。
六、调拨手续。
1、无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固定资产调拨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到调出单位和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调拨和过户手续。
2、有价调拨的,调入单位持市控办开给的专控商品批准单和公安局车务科封车收据(在封车单位存放),办理交款、取车和过户手续。
3、交物资局出售的车辆,由市控办开出通知单,同时通知封车单位和物资局(抄录牌照号给物资局)。车辆售出后,物资局把销售车辆的牌照号通知市控办销号,并持封车收据到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转出手续。
七、申请调拨封存车辆的单位,均要按现行申请购买汽车的审批手续事前办理审批,再送市控办审查办理准调手续。



1982年3月19日
房屋层高净高、空间、容积率缩水问题处理的法律分析

武志国


  一、商品房净高“缩水”责任的定性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在建筑净高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符,究竟属于欺诈、一般违约还是意思表示错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否构成违约
  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单方擅自变更净高,或因建设施工误差过大导致实际净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净高允许存在合理误差。
  如构成常规违约,购房人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只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购房人才能解除。《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净高要求是最低标准,未达到此标准的,可认定构成根本违约,购房人方可请求赔偿并解除合同。
就房地产开发净高案件而言,净高虽然减少,但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对正常居住使用不产生重大的影响,不符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购房人单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是否构成欺诈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欺诈购房人的故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隐瞒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净高而虚报净高,而购房人因陷入对净高的理解错误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购房人的损失。事实践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认定对购房人实施欺诈的可能性较小,多为过失所致。
  (三)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将全部或局部净高在合同中书写“x米”成“y米”(举例),应属于“笔误”,系意思表示行为的错误,即做出意思表示的人虽知表示行为之客观意义,但于行为时,误用文字或表示方法,以致文字表意与其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全部或局部净高是“y米 ”系“笔误”,应当负举证责任。如能够证明“y米”确实系“笔误”,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签署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图纸已经确定“全部或局部净高是x米”,销售现场公示的其他资料记载的净高或者购房人能够获悉或应当获悉的信息资料表明“全部或局部净高是x米”,如能完成上述举证,向法院说明情况,则浆被法院判定为“意思表示错误”的可能性较大。
  还需要注意的是,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即使能够证明其在意思表示发生错误,也应承担对方受到的损失,对前述损失的赔偿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有人解释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但是法律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也不明确,仍需要法院的自由裁量。
  二、对商品房净高不符的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商品房因违约、欺诈或“意思表示错误”等导致的净高缩水问题而给购房者救济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净高缩水如何处理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也不宜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净高恢复到约定净高,购房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损失。购房人在索赔时,往往无法证明所受损失的具体金额虽然无法证明,但法院也不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都会判定一定的赔偿额。一般有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做法计算赔偿额:
  (一)按净高缩水比例赔偿
  按房屋净高缩水比例确定赔偿额,计算公式:赔偿额=净高缩水比例×房价款=(约定净高-实际层高)÷约定净高×房价款
  (二)按(空间)体积缩水比例或大小赔偿
  按商品房体积缩水比例或者大小确定赔偿额,计算公式:赔偿额=体积缩水比例×房价款。或,赔偿额=减少空间×每立方米分摊的房价。
  其实,方法(一)、(二)的赔偿额会相同。
  (三)建筑容积率折算法(如单纯是单层净高缩水,整栋楼的建筑面积不增加,则不适用)
  若每套房屋的净高减少且整幢楼的建筑面积却增加的,则容积率就增大(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实际容积率与约定容积率之比再折算为价格,计算相应的每套净高缩小可得到的补偿。
  (四)参照适用面积缩水处理的司法解释
  参照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品房面积缩水的规定,解决净高缩水/体积缩水/容积率缩水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以此类推:净高缩水/体积缩水/容积率缩水误差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际净高/体积/容积率小于合同约定的,误差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五)以相应的缩水工程造价及利息为标准
  赔偿金额按以房地产开企业缩水所节省的工程造价及利息为标准,分摊计算至某一房屋。该法将违约方通过该违约获得的利益可作为对守约方的赔偿计算依据。
这种赔偿计算方法也较少见,不易计算。
  (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的方法
  委托鉴定机构,对同地段符合约定净高的房屋和净高缩水的房屋进行估价鉴定,计算赔偿差额。
  (七)法官拍脑门自由裁量方式确定损失额
  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净高缩水如何处理的情况下,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得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净高缩水程度及房价款大小以及对购房人的具体影响程度、个案情况,酌情裁决一定赔偿金额。此法被许多法院所采用。
  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处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武志国 woo_eye@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