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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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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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
  三、考核方式。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年终集中考核为主。年终集中考核经市考核委同意后,于当年11月底前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成绩评定。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县(市、区)政府占30%,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占30%,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占40%。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至8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结果运用。安全生产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
  (一)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市、区)政府
  (1)考核不合格,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
  (1)考核不合格、且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中有两家以上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死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连续三年被“黄牌警告”的。
  3.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取消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下年度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同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参与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在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期间,上述人员不得被提拔晋级。对重点管理单位在下年度年终考核达标后解除“一票否决”;否则,继续实施“一票否决”和下年度重点管理。在聊城市辖区内,对被否决人跟踪否决。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1.县(市、区)政府
  (1)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
  (1)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得分90分以下,且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有一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人员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省、市政府或安委会通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按要求予以消除的。
  “黄牌警告”管理于下年度1月份起开始,期限为半年。警告期满前一个月,被警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六、本办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略)

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报市考核委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方式。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为主,平时检查为辅。
  四、成绩评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一类、二类、三类3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一类单位,得分70—89分为二类单位,得分69分以下为三类单位。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如有缺项,其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最终得分=实际得分÷(100—缺项标准分)×100。
  五、结果运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
  (一)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取消被“一票否决”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晋级的资格,并在下年度对该部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达标后解除“一票否决”。如仍未达标,继续实施“一票否决”和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在聊城市辖区内,对被否决人跟踪否决。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且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部门主管或下属单位(企业)有两家以上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黄牌警告”管理于下年度1月份起开始,期限为半年。警告期满前一个月,被警告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六、对未与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及所有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02.28)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
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区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
利建设基金组成,主要用于各自所辖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车
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
驶员培训费。
  (二)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
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
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资源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
设基金。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对火力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千瓦时征收0.5元。
  (六)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七)对铁矿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八)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缴纳资源
税的30%。
  按上述(四)、(五)、(六)、(七)、(八)条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和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
接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资源费,由水行政机关负责征收,并按季度缴入同
级国库,同时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向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按
季度缴入同级国库,同时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四)从火力发电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月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同时划
转自治区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五)从煤炭、铁矿、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矿产品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
按月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同时划转自治区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是政府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每年
年初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
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
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征收票据。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视各代征代缴单位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入库级次安排其征缴金额5%的征
管经费,用于征缴过程中的正常开支。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制定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制度和办法;水利主管部门、发展和改
革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审计部门要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
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征集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征收和使用范围,不得截留、
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00〕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