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为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资金提供真实、客观的依据,从而事前控制建设项目总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下列资金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的预算调整;
(三)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其他有关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可以对前款评审内容的全过程进行评审,也可以对某阶段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质量,提高评审效率。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应及时将概算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抄送的概算后10日内,将评审报告抄送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评审报告作为市政府投资综合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并将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并将竣工决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审计机关或审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抄送市财政部门,并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结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批准前,建设资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建设费用的90%。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建设预算或暂停拨(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财政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及时作出评审意见,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四)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浅谈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李磊
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中 止、终止的过程中,违约金常常作为履行担保出现,所谓“违约”简言之就是违反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协议中约定内容的行为,保障合同完整、有效地履行。从法理上看,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同样可以约定违约金。是不是任何月翻约定的行为都能成为违约金的成立条件呢?从实际情况来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劳动合同违约金采取了消极主义态度,中国立法也不例外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应用范围采取了很大限制。劳动关系应当是一种稳定的、和谐的关系。如果每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都是支付违约金的话,实际上是增大了劳动关系的交易过程的法律成本。例如劳动者的一次迟到、早退;用人单位的一次迟延付薪、违章指挥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违约(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只是法律上不认可)。那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性将会被挑战,劳动管理将变得相当麻烦,并且也没有必要如此麻烦。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主要有四大限制:
一、范围限制
1、服务期限制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竞业限制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数额限制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但是在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数额的涉及,笔者认为数额可以双方进行约定,以及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先的按月补偿款构成劳动者的不当得利,应计算进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数额不应当奇大,最高不超过实际损失的120%-130%为宜。
三、成就条件限制
1、服务期要满足“脱产”、“6个月以上”、“专业技术培训”三个条件。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举证限制
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以上讲的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可否对单位约定违约金呢?作为单位违约行为的惩罚性条款。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的,只是笔者还没有遇到这样的实际案例,也许只是存在于小部分实力比较强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作者:李磊
单位: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电话:13851866512
特别声明:如需修改本文,须经作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