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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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江西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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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 109 号

  《抚顺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刘 强
  二○○五年二月七日


抚顺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煤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煤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煤气和从事与城市煤气有关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煤气是指为城市煤气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以矿井煤层气为主的可燃气体。
  第四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煤气管理工作。
  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物价、公安、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煤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煤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煤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凡在城市煤气管网敷设范围内的民用住宅工程都应当建设煤气管网配套设施。
  第六条 城市煤气主干管网工程由市政府或者供气单位组织建设。城市煤气工程建设资金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筹集,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七条 城市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城市煤气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煤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城市煤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九条 城市煤气设施中的输配管道、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集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

第三章 供气管理

  第十条 新建煤气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凡申请使用城市煤气的新用户,在供气前要提交完整的城市煤气工程竣工资料,具备开栓供气条件后,由供气单位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开栓供气。
  由于建设单位或者供气单位的原因,三个月以上未投入使用的煤气设施,需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供气。复验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供气单位维护的煤气表,并经法定检定机构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城市煤气用户对煤气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法定检定机构对煤气表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煤气用户承担检定费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气单位按煤气用户前三个月的最低用气量收费,并由供气单位负责更换煤气表,承担检定费用。
  第十三条 供气单位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煤气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 城市煤气用户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需要更名的,应在房屋产权变更时到供气单位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供气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城市煤气生产单位、供气单位应当确保煤气质量符合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因煤气工程施工或煤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的,供气单位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煤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的,供气单位在抢修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气。
  第十七条 城市煤气用户应当按期足额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供气单位每日按其应交气费额的5‰加收滞纳金,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交纳气费的,可中止供气。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盗气行为:
  (一)在城市煤气设施上私自接通管道用气的;
  (二)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故意拆除、反置计量装置用气的;
  (四)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用气的。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煤气设施中的输配管道、储配站、调压站、阀门井、集水井和用户使用的煤气设施等,由供气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居民用户的煤气表及表前煤气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供气单位承担,煤气表后煤气设施的维护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工商业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者建筑物外墙为界,墙外煤气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供气单位承担,墙内煤气设施的维护费用由非居民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煤气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煤气设施的,必须经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煤气设施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煤气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煤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建筑、种植、堆放、挖掘的;
  (二)将煤气管线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的;
  (三)室内装修覆盖煤气设施的;
  (四)其他损害城市煤气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煤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二十四条 供气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供气单位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对管网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煤气事故或接到煤气事故报告时,应在四十分钟内到现场组织抢修、抢险。
  第二十五条 供气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煤气用户安全使用煤气。
  供气单位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重要的煤气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在调压站等煤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点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煤气用户发现煤气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报修,发现泄漏或火灾事故应紧急报告供气单位和消防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城市煤气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无正当理由阻挠城市煤气工程项目施工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煤气质量不符合有关部门认定标准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煤气用户具备开栓条件,供气单位未按期开栓供气的;
  (二)建设单位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或未经法定检定机构首次检定合格的煤气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盗气行为之一的;
  (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煤气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供气单位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发现煤气事故、接到煤气事故报告未按规定时间组织抢修、抢险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损害城市煤气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之一的;
  (二)无安全防护措施在调压站等煤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点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三十五条 市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气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1日起施行。《抚顺市城市煤气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24号文)同时废止。

矿产企业重组中价值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魏衍伟


  能源整合已经在全国全面展开,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因此企业价值也是交易双方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确定价值的资料比较混乱

  随着国家对矿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该行业的准入门槛逐渐提高。很多企业由于管理不规范导致基础资料不全,信息失真,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在实质上影响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体现,有的存在操纵财务报表或虚假财务数据的现象。同时,资料的换乱,导致整理、加工提取有效信息的难度加大,即便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评估,也因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各种原因,不能进行全面、准确的企业价值评估。
(二)产权权属存在瑕疵
  首先,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采矿权许可证取得存在重大法律瑕疵,面临被发证机构吊销的风险。此外,若采矿权人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未缴纳税费、未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义务等)、采矿权许可证期限届满前未依法申请续延、未经批准进行出租、承包等,矿业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许可证,导致采矿权消灭。
  其次,被收购、兼并的企业一般为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的小企业,在财务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十分混乱,造成部分产权权属界限不清、数量不详、价值无法确定等现象。
(三)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主观性比较强
  首先,矿产资源埋藏在地表之下,矿产品的储量是建立在矿产勘查基础上的。一方面,受勘查技术、手段及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管理工作的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矿产资源的储量及价值难以准确计量;其次,勘查是以取样为基础的,矿产的实际情况可能会与勘查结果存在很大的误差,从而导致采矿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再次,随着不断的开采,矿产资源数量和经济价值会逐年减少,其派生出的矿业权的权能也将随之缩小。
(四)政府存在强制定价的现象
  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被整合企业投资人基本都是以市场价甚至高于市场价购买的采矿权。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
(五)涉及的价值评估领域多
  矿产能源整合评估,不仅仅涉及到企业的整体评估,还涉及到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评估,评估领域涉及面广,应对的资产监管部门繁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繁多,而且各个评估领域均拥有各自的评估规范。

二、价格确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种方式

(一)重视专业评估机构的作用

  确定企业价值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很强的工作,不能凭交易双方的直觉或经验随意估算,一般应由专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专业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提供专门的评估报告。专业评估机构综合运用重置成本法、收益法、折现法等专门方法,对企业的现有资产价值及未来盈利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性的企业价值参考意见。评估机构还能协助企业进行评估项目的立项,评估报告的核准备案,对评估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等。资产评估机构经评估后出具评估价格数据,但评估确认价格仅仅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而不是唯一依据。
(二)重视律师的作用
  从专业分工的角度来看,确定企业价值一般由专门评估机构通过出具评估报告的方式初步确定,交易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或报经主管机构批准后最终确定,律师对并购中交易价格一般不过多发表意见。但是,确定企业价值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企业相关法律要素、交易程序也会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并购无效或失败,因此,在并购中确定企业价值方面,律师有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律师通过尽职调查,协助评估机构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法律定性,为评估相关事项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其次,律师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对评估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保证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再次,律师协助并购双方灵活运用评估价值,促成并购交易合法、有序进行,确保交易目的实现。
(三)政府为价格确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
  现阶段,资源整合虽然是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但毕竟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价格应当由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共同决定,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不应当由政府规定。资源整合中涉及的补偿费用问题,如果是行政行为,则补偿费用应当由政府支出,补偿标准可以由政府指定;如果是民事行为,则补偿费用应当由兼并重组企业支出,补偿标准不应当由政府指定。
(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的。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现实中可以通过如下方式确定价款:(1)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现实中,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但是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专业的基础上可以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双方可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2)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在资源整合中,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作者简介:魏衍伟,法学硕士,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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