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05   浏览:8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政府 赞比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卢萨卡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会谈是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现将会谈中商定的问题,纪要如下:

 一、三国政府代表团听取了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关于坦赞铁路的工作报告,一致同意要注意这两个报告。
  坦赞铁路自第二期技术合作以来,在中、坦、赞三国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由于坦赞铁路局全体职工和中国专家组的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尽管由于暴雨所造成的严重的路基塌陷和桥梁被炸,坦赞铁路两年来还运输了货物一百七十余万吨,输送旅客二百七十余万人次,为坦、赞两国经济的发展和支援南部非洲的解放斗争作出了贡献。三国政府代表团对此表示满意。
  三国政府代表团回顾了坦赞铁路的历史,认为中、坦、赞三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是富有成效的,并愿意继续进行这种合作。

 二、中国政府同意:
  1.在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和在中、赞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各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2.将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赞比亚政府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机车贷款协定的还款期推迟二年,即改为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五次偿还。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3.派遣一百五十人的专家组,对坦赞铁路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三、对坦赞铁路姆-马段水害的迅速整治和谦比西大桥的修复,是关系到坦赞铁路正常运输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务须及早整治和修复。坦、赞两国政府表示,在铁路局向货主催收的欠款不够用时,决心对坦赞铁路局提供必要的财政帮助。中国政府同意提供技术帮助,并为配合大桥的修复,督促中国有关公司加速运送已商妥的急需物资。
  整治水害所需的物资、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方式,将由坦赞铁路局同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另行商签协议。所需资金由坦赞铁路局在坦、赞两国政府帮助下自行解决。
  三国政府代表团对坦赞铁路的机车完好率下降表示关心,表示愿意共同研究提高机车完好率的途径。

 四、坦、赞两国政府代表团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坦赞铁路局欠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的零配件款和价让物资款延期偿还,中国政府代表团允向中国政府报告。中国政府代表团同意将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价让给坦赞铁路的物资中可用但不需要的物资,按原合同所列价格和原施工机械材料离境返回中国的做法,退给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具体做法由三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定。

 五、坦、赞两国政府代表团表示同意,为了改善坦赞铁路的管理工作,坦、赞两国政府愿意采取下列积极措施:
  1.帮助坦赞铁路局向货主收取他们应付的欠款,同时要求铁路局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如果货主超过付款期限,要向坦赞铁路局支付利息。
  2.责成坦赞铁路局制订货主在运货前或运货的同时或提货时向铁路局交付运费的制度。
  3.责成坦赞铁路局采取措施加速车辆周转。为此,坦赞铁路局应尽早同赞比亚铁路局商定对等罚款条款,并将罚款条款纳入现行的过轨协议;同时,坦赞铁路局应同达累斯萨拉姆港口和其他主要货主签订运输协议,该协议应包括超过规定装卸时间的罚款办法。上述办法应报坦、赞两国政府部长理事会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4.责成坦赞铁路局要定期审议运价,及时向坦赞铁路董事会提出调整运价的建议,以确保坦赞铁路局按照良好的商业原则经营其业务。两国政府要支持坦赞铁路局提出的合理和有竞争力的运价。

 六、为改进坦赞铁路局的经营管理,三国政府代表团建议坦赞铁路局:
  1.在运输方面,加强运输组织指挥,加速车辆周转;加强各项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还应提高机车检修速度和质量,加强维修保养,提高机车完好率,以保证运输生产顺利进行。
  2.在企业管理方面,认真改善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量入为出,控制基本建设费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于运价,应根据坦赞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和邻近铁路的运价水平及时进行调整,做到铁路运价既有一定的利润,又有竞争力;同时为确保铁路收入,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收回运费;挖掘企业内部的潜力,坦赞铁路还应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审议补充和修订必要的业务规章制度,提高计划统计工作水平,使其能准确地反映铁路的运营成果。
  3.安全生产方面,切实加强生产安全教育,严格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在运输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以便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4.物资供应方面,为保证铁路各项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坦赞铁路对所需的配件和材料,应广开来源,扩大自制配件能力;需由中国提供的专用设备、零配件和材料,应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按时付款,并推动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及时供货。

 七、三国政府代表团认为,坦赞铁路局训练学校的培训工作,在三国教学人员共同努力下是有成绩的。为便于在训练学校继续进行合作,三国政府签订了议定书。

 八、中国政府代表团尊重坦、赞两国政府关于将共有的曼古拉混凝土制品厂的产权完全移交给坦桑尼亚政府的立场。为此,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团团长              代表团团长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团团长
                       钦 库 利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用地、收费、信息、工商登记、纳税服务等方面,降低创业门槛,给予农民工返乡创业更大的支持。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农村二三产业、生态农业和县域中小企业。做好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支持力度,提供符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继续加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推广力度。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其解决创业资金困难。
结合推进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采取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返乡农民工积极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乡镇公共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建设。利用当前农民工提前返乡、农村劳动力增加的有利时机,将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加快解决农村供水、用电、修路、求学、就医等突出问题,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利用冬春农闲时期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最大限度吸纳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稳定就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和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本着“快立、快办、快结、办好”的原则,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采取简易程序处理,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五、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按照国家政策认真做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农民工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调,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对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服务。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加强返乡农民工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衔接。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返乡农民工及其随返家属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做好农民工返乡的管理服务工作。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相互衔接和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组织返乡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他们解决返乡中的实际问题,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救助,使农民工顺利回家过节。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春运高峰提前的情况,及早制订相应的疏导预案,安排组织好运力,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各地区特别是交通枢纽地区要积极做好返乡和回城农民工的交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避免农民工滞留,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六、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农民工是流动在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耕地仍然是他们的基本保障。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工正确看待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经营困难。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发后劲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黄办发〔2001〕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后劲项目开发进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享受奖励政策的后劲项目范围

(一)基本建设项目

1、促进经济、科技发展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2、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效益)的扩建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指按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纽带,能带动1000户以上农民通过农业经营的扩大和升级,形成产业经营系统,大范围、多层次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农业龙头项目,或农业形成产业链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利税达到1000万元的经营项目。

(四)国内外大公司、大财团投资的项目。主要指国内外大公司或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五)旅游、商业项目。旅游项目指国家、省、市定点的旅游区和新开发的旅游项目的建设;商业项目指国家、省、市规划的重点市场建设项目及新型商业业态项目。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在本产业中处于前沿地位的项目;购买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是指符合国家高新产业技术政策和黄石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是光电子、信息安全、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和新增税收的认定

(一)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认定

中介入引进项目资金,是指引荐本市以外的客商或外商来黄石市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资金,不含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投入的政策性资金、无偿拨款、国内银行贷款和本市企业自有的资金、企业自行借贷资金。

(二)项目新增税收的认定

1、项目必要实行单独核算;

2、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提供项目投产后的会计报表;

3、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税票(复印件)。

第三条 后劲项目奖励实行合同制管理

对后劲项目和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奖励,由市增强发展后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后劲办)会同项目主办部门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奖励合同》;对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由项目业主单位与中介人签订《引资合同》。市后劲办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并及时通报合同履行情况。

(一)《奖励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方式;

3、项目的开工时间、建成投产时间;

4、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5、项目业主享受政策性奖励的兑现条款;

6、其他。

(二)《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2、引进资金额度、到资方式和项目竣工投产时间;

3、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4、奖励标准和兑现条款;

5、其它。

第四条 后劲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兑现

(一)资金来源

1、项目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比例,按照企业的收入级次提取,由市级财政集中建立奖励基金,设专户管理。

2、资助企业购买使用高新技术成果的资金,由市科技局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支付。

3、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各承担50%;项目业主单位承担50%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从奖励给该单位的资金中提留,财政部门承担的50%奖励资金从项目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一并进入奖励基金。

4、奖励给中介人的资金,在项目未产生新增税收之前,由市财政从奖励基金中垫付。

(二)奖励资金的兑现程序

项目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

2、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认定意见和财政部门对项目新增税收的核准意见;

3、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支付。

中介人奖励的兑现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项目主办单位申报并提供《引资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主办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引资人的基本情况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拒不申报的,引资中介人可直接向项目主办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办单位需及时审查作出决定;

2、项目业主单位出具对引资中介人50%奖励资金的承诺意见;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引进资金的验资报告;

4、项目主办部门出具对《引资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核意见,经市后劲办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市财政部门从奖励基金中按《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支付。

第五条 大冶市、阳新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