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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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中国 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10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方毅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福尔凯·豪夫博士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会谈纪要,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九日在波恩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赵东宛率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代表团由联邦研究技术部国务秘书汉斯-希尔格·豪恩席尔特率领。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委员会会议的日程见附件二。委员会举行了全体会议以及能源、地质和原料、医药卫生工作组会议。联邦部长豪夫博士于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九日会见了赵东宛副主任。
  委员会审议了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现状和发展。双方满意地看到,已经商定的一系列合作项目已在执行,并一致赞赏至今所取得的成效和进展。双方希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今后能巩固地持续发展。
  双方一致同意,在方毅主任和联邦部长豪夫博士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会谈纪要中规定的合作领域以外,把合作扩大到研究计划及管理方面。
  委员会还满意地认为,一年来双方专家为太阳能示范项目做了准备,签订有关协议的条件已经具备。双方代表团团长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研究技术部长关于利用再生能源供应农村地区的太阳能示范项目的议定书。
  委员会对合作的现状和今后发展的具体看法和决议,列为附件三。
  委员会商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
  本纪要用中文和德文写成。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研究技术部国务秘书
    赵 东 宛              豪恩席尔特
     (签字)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九日于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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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 高检发诉字[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现印发各地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公诉厅反映。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认真履行公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公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等重要司法权,要求公诉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刑事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和庭审方式的改革,要求公诉部门提高干警素质,创新公诉机制,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推动公诉工作与时俱进,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树立正确的公诉观念,全面履行公诉职能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公诉工作。增强大局意识,通过依法正确履行公诉职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稳定的指示精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公诉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国家政治安定、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正确认识公诉工作的地位,充分发挥公诉职能作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诉工作居于追诉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国家刑事诉讼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公诉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履行公诉职能,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
3、主动适应新的形势,确立公正和效率的司法理念。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思想,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轻视人权保障,忽视程序法的问题,注重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公诉原则,正确执行刑事政策,把办案质量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判断案件性质,运用证据指控、证实犯罪。审查证据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要注意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研究制定常见犯罪的证据参考标准,不断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水平。
5、积极倡导创新精神,努力推动公诉改革。公诉改革是推动公诉工作发展的动力。公诉改革应以维护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合理的诉侦体制、诉辩体制和诉审体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公诉改革要在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遵循诉讼规律,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强化公诉业务工作
6、依法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部门)取证。加强同侦查机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活动。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对侦查机关(部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7、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徇私舞弊、非法取证、任意改变强制措施和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追诉漏罪、漏犯力度,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8、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知悉其刑事诉讼权利。认真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帮助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时,尊重被告人的意见,将被告人同意作为适用的前提条件。
9、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支持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条件,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研究、探索证据交换的模式,探索实行控辩双方在审判前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促进司法公正。
10、依法行使不起诉权,推动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公诉部门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可以进行公开审查。在审查中充分听取侦查机关(部门)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等方面的意见,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
11、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积极建议或者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积极尝试普通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改革,合理使用司法资源,集中时间和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12、以出庭公诉为中心,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要改革审查起诉审结报告的传统模式,以制定出庭公诉预案为基础,充分做好庭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出庭公诉中推广运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积极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适应庭审对抗性、辩论性增强的要求,不断提高公诉人法庭质证水平和辩论技巧。公诉人出庭公诉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不仅对定罪提出明确意见,而且对量刑提出具体建议,以理服人,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13、提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亲自办案、亲自出庭。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一件、主管检察长每年至少办理两件由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各级院领导应当通过抽查案件、跟庭旁听、观摩评议等形式,检查、指导和促进公诉工作。
14、强化审判监督意识,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按照“慎重、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严格掌握抗诉标准,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办案质量,保证刑事抗诉的准确性;既要重视对有罪未判的案件提出抗诉,也要重视对重罪轻判案件提出抗诉,还要重视对轻罪重判案件提出抗诉,保证刑事抗诉的全面性。对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5、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诉工作整体水平。按照公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公诉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起诉案件、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定期组织案件考评活动,逐步提高办案质量。全面推广普通话出庭,规范法庭用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坚持和完善复议复核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案件检查制度。
  三、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公诉队伍
16、加强对公诉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公诉工作发展。各级院领导应将公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公诉改革、公诉队伍建设、公诉工作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从人力、财力和精力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上级检察院要强化宏观指导,注意发现和解决下级检察院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大要案、疑难复杂案件公诉工作的指导。下级院对遇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大案件要及时请示报告,对上级院的决定坚决执行。
17、提高公诉人的职业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队伍。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选任主诉检察官,保证主诉检察官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担任。每位公诉人每年至少要进行15天以上的业务培训、调查研究和理论学习。通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等活动,培养一批掌握各种刑事案件出庭特点和技巧的专家型公诉人。
18、充实公诉部门的办案力量,确保公诉队伍的战斗力。各级检察院应根据年受理起诉案件的数量等公诉任务,合理确定公诉部门人员数量。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起诉案件数量较大的地方检察院,应适当增加公诉人员数量。注意保持公诉骨干的相对稳定,避免优秀公诉人才流失。
19、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对主诉检察官等公诉人员的监督制约工作,必须建立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与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结合进行,注意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平时监督与定期监督相结合。坚决查处公诉队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障公诉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检察院应保护公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公诉人员的出庭特点和办案数量,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必要的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主诉检察官,优先解决其职级待遇,有条件的检察院应向主诉检察官发放岗位津贴。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保障开展公诉工作必需的经费、物质条件和技术装备,特别是要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积极配备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开发适用于各项公诉业务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的水平。


高官旁听审判可否悄悄进行

           杨涛


9月13日上午9时,92名正在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走进北京市一中院大法庭,他们前来旁听一起因不服公房租赁合同变更而状告西城区政府的“民告官”案。92名省部级高官中,包括北京市副市长牛有成,原最高法院副院长、现司法部副部长张军等人,他们多数是第一次到法院旁听庭审。(《北京晚报》9月13日)
尽管《行政诉讼法》颁布有十多年了,但这部法律在实施中却遭遇到不少的困难,有的地方法院的审判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扰;有的地方行政判决执行难,判决成了一纸空文;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不派人出庭也时有耳闻。这里面的因素很多,但无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官员头脑中法治意识的淡薄,存在权大于法的观念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让省部级高官来旁听行政审判,正如牛有成所说:“旁听此类案件对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行政很有好处。”
但是,该报道又说:“由于案件和旁听人员的重要性,此案由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高级法官、市一中院副院长李新生亲任审判长。”看来,高官们来旁听审判早就打好招呼,法院也早精心研究好了审理什么案件,由?来审,动员了全法院的力量来共同“过好这个堂”,甚至可能连记者都事先通知了。如果我的猜测成立的话,高官们旁听的“作秀”意义要大于高官们想真心感受庭审从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的意义。
本来,只要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公民凭身份证就可以到法院旁听审判,高官们当然也可以以普通公民身份来法院旁听审判。因而,高官们如果想真正了解我国行政诉讼在现实中实施的情况,通过了解真实情况来增强自身和教育下属依法行政,完全可以通过工作人员了解到法院对于案件审理的安排,选择一、二个典型的案件到时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旁听,这才能实实在在地真正感受实际中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如何审判。
因为,如果一切都事先打好招呼,那么法院就可能选择那些干扰、风险不太的案件,选择素质比较高的法官参加“汇报表演”,甚至不排除事先研究好案情和可能出现的意外,以防不测。而那些恐怕平时并不怎么买“法院的帐”的政府机关在听到高官们要旁听审判时,也不得不重视起来,甚至“一把手”亲自出庭。而主审的审判长在高官们的注视和镁光灯下,也在经意和不经意之间,进入了一种表演的状态,可能关注高官们的反映比关注当事人多一些。如此一来,呈现在高官们眼前的庭审就不再是一种能客观反映法院日常审理的成百上千个行政案件中实际情形的庭审,而是一种经过“格式化”后的庭审,一种带扭曲的庭审。这种庭审的旁听也许最大的意义就是表明了高官们重视行政审判,对于了解实际运行中的行政审判和它存在的困境也许是无济于事。
高官们多多旁听行政审判是好事,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为表明去旁听了而旁听,而是想真正了解实际中行政审判是怎样的现状,不妨以普通公民身份悄悄地去旁听!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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