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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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08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水电)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7号)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截止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已建立起来,其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
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始运作。如湖北省、海南
省分别以政府令下发了两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
发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
了国发[1997]7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补充意见。但也有一些地区建
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对本地区水利建设投入增加的力度,不
利于保障今年江河汛期的安全。针对上述情况,为促进水利建设基金的全面建立,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水利建设
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尽快建立并管好用好水
利建设基金意义重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从全局的
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
二、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步伐。目前尚没有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的财
政、水利等部门要加紧工作,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
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
的基础,各地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对中
央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本地区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分
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期间可能出现
不少问题,为了及时加以解决,各地财政、水利等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反馈。近期内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筹
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报财
政部和水利部。

文号:[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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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刘成江


  司法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在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重要性,它是法的最初表象,具有从现实到抽象的逻辑思维特点。虽然两大法系对司法判例的认识深度和表现形式大有不同,但通过对各国的立法模式转变的研究和认识,不可否认的得知司法判例不光是在不同法系国家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发展都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促动性。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世界上最主要、具有代表性的两大法系,通常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这两大法系的关键的、最主要的分歧点在于它们的法律渊源,即普通法系国家把司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而大陆法系把成文法作为它们的主要法律渊源,对司法判例作不明确表示态度。但是现在前者正逐渐重视成文法,后者也逐渐适用判例法,两大法系逐渐呈渗透融合之势。本文通过四个方面的阐述,从不同的角度论析司法判例的重要性,同时为我国司法判例的建立提供一些建议。
  一、 国际私法领域中司法判例的意义
  (一)司法判例的概念和特点
  单从概念就能得到它的第一大特点。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1.司法判例的示范、指导性
  这里所说的相近似的案件并不是具体案件的本身,在法律问题上绝对相似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所以说这里所说的“先例”并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指先前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理由。对往后审理案件有示范、指导作用。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融合了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对判例的态度,即为:一项已判决的案件和法院的判决,它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的相同的或类似的案件或类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先前案件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审判,这些事实或者法律原则方面与已在审理的案件相近似的案件称为先例。
  “先例”在不同法系国家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明文的规定先例原则,对于采不采用很多学者多持不同的意见,也没有一项成文法条例来解释它,规定它。其表现形式仅仅存在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总得来说,司法判例的这一先例作用,这种先例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仅仅是一种宏观的约束作用。那么在普通法系国家来说,它们这些国家始终都坚持着遵循先例原则。其表现形式大多是上级法院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理由对下级法院、平级法院的约束力,实质上是一种指导作用,因为遵循先例已经成为普通法系国家明文规定的判案依据。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呢?这就引出了判例的第二大特点了。
  2.司法判例具有隐藏属性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成文法始终作为其立法渊源,历史悠久。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对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重视了司法判例的重要性。他们对判例的重视和在司法实践上的大量运用以日本、法国、德国为例,这些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逐步的认可司法判例的这些功能,也相应的建立起了有关的制度。事实上司法判例也逐渐成为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辅助立法渊源了。那么也就是说,两大法系国家都把司法判例作为了其本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渊源了,可以这样说,司法判例本身就具有法律性,其隐藏就是它的造法性。同样是先例原则为什么在两大法系中却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适用深度,这就要追述到法律的渊源问题上来了,司法判例历来都是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渊源,其地位是非常稳固的,大多数的法典都是以司法判例为源点发展起来的。
  可以这样说,法一开始是由法官来完成的,而法官首先面对的是案件,从案件到先例,先例到规则,形成法典。可见司法判例在这一链条中是源点。大家都应该清楚法官首先面临的是案件,在历史的逐步发展中,这些案件也逐步的积累,很多案件也就变本不变质的出现在新的法官面前,其判决这些变本不变质的案件也就出现了一些潜在的规则,慢慢的固定下来,即形成了稳定的法典。也就是说司法判例经过长期的演变发展最终会成为了法律,即司法判例的隐藏属性造法性。
  国际私法是国内性质的法,它的立法源于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正如我前文所说的,法典的形成经过一个漫长的链条,各国为了扩大对外交往,而且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好本国的利益,就必须要确立相关制度以适应外国法的各项条款,而相关的规则和制度只能在各国的对外民商事关系中慢慢产生、发展、成熟。经过司法实践累计固定下来成为法律,在这一积累过程中司法判例是基石。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政府令〔2010〕第15号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联合作业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能。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拓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领域。

第七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人数并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提出设置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点)的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核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与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结束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作业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作业档案,如实记录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作业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跨行政区域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和专用设施。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并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利用高射炮、火箭作业的,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

第二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需要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二)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设备;

(四)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的;

(二)未申请空域直接指挥实施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作业情况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一)在未获批准的作业站(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作业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作业档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