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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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0〕1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C发。

    二○○○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C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3.原由经贸委负责的质量管理职能。
4.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5.原电力局、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咨询、服务及标准的宣传贯彻。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技术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领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研究拟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的注册。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以下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防伪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区性会议组织,信息收集与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技术改造、信息、统计和防伪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研究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实施业务教育培训规划。
  (四)组织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管理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质量处(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中心)
  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标准、计量、质量等社会投诉;承担自治区大案要案及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自治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推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内审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安全认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国家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局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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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财预[2012]3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高法院,高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了《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和《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两个配套文件。现予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2.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3.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财政部

2012年9月21日



附件1: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示精神和提升政府绩效的总体要求,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结果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积极探索并稳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效率观念和绩效理念,取得了初步成效。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增强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保障;绩效目标管理日益加强,绩效评价范围不断扩大,促进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应用,增强了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和部门支出责任意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框架逐渐清晰,中央地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推动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同时,我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绩效理念还未牢固树立,“重分配、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绩效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统一的工作规划尚未制定,管理制度体系仍不健全,相关办法不具体、不细化、不系统,对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支撑不强;绩效评价主体单一,第三方评价欠缺,绩效评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有待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还刚刚实行,绩效目标编制仍没有实质突破;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指标体系、信息系统、人员队伍、专业绩效评价机构建设等相对滞后,制约了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算绩效管理试点面偏小、范围偏窄、进展不平衡,试点工作在省级开展的较多,市、县级开展的较少;激励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还未有机结合,优化、促进预算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体现。总体上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期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亟需统筹规划、协调推进。
(二)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强调要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十七届二中、五中全会分别提出“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就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预算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支出绩效考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还专门批准建立了由监察部牵头的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绩效管理试点。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财政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强调结果导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公共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求使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与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预算绩效管理注重支出的责任,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部门的支出责任意识,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政府职能,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提高管理效率,改善决策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效率观念的拓展和提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时申报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绩效监督和结果问责,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有机结合机制,把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全过程,既可有效缓解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又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进一步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力抓手。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是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预算绩效管理更加关注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促进财政工作从“重分配”向“重管理”、“重绩效”转变,解决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支出责任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财政管理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是我国财政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总体要求,以及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部署,在全面认识预算管理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找准方向、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组织”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分级负责”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财政部负责全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区域性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具体实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有预算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扎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基础工作。
——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统筹规划”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统筹谋划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长远规划,确定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远近结合”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划时,要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推进情况,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有中长期规划,又要有年度目标,建立完善年度工作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相结合的机制。
——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全面推进”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面,逐年增加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和绩效评价项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是指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正视现阶段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抓住关键,以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民生项目作为突破口,积累经验,扩大影响,以点带面,早出实效。
——改革创新,协力推动。“改革创新”是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解决当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问题,又要敢于突破旧框架旧观念的束缚,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内部流程,从制度机制上解决财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创新中推进,在改革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职能作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协力推动”是指在发挥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能动性,推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借助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总体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总体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进一步增强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全面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绩效目标逐步覆盖。不断增加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和部门,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评价范围明显扩大。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逐年扩大评价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重点评价全面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都开展重大民生支出评价试点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试点。
——结果应用实质突破。所有评价结果都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增强支出责任;实现绩效报告及评价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的范围,强化社会监督;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预算管理;重点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实行绩效问责。
——支撑体系基本建立。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较为科学、适用的分级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成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三个智库建设;建成有机融合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绩效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为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2012-2015年,预算绩效管理着重围绕“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健全智库”、“实施工程”等重点工作来推进。
(一)建立一个机制。
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部门(单位)申请预算时,要按要求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明确、相对具体、可衡量,并在一定时期可实现。财政部门应加强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试点范围项目的绩效目标审核,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和主要依据,并在批复单位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绩效信息适时进行跟踪监控,重点监控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要认真分析和积极利用决算数据,对财政支出的实际绩效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提高预算绩效评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发挥实效。预算绩效监督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要充分发挥绩效监督的作用,建立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安排紧密衔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健全制衡机制,强化对所有财政性资金和运行全过程的绩效监督。
(二)完善两个体系。
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着力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从方向和目标上加以规划和指导,增强可操作性。绩效评价体系着力规范评价主体范围,合理运用评价方式方法,切实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要在《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以政府名义出台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的发展方向、基本目标、工作程序、工作任务和主要内容。二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涵盖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健全社会中介、专家、数据库和档案等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单位决算报表、资产配置标准、部门项目支出标准等体系建设。三是加强业务规程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制订系统、规范的绩效管理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各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范操作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分级分类、适用高效、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及业务规范。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一是完善绩效评价主体。强化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绩效评价主体功能,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的评价或再评价,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下属单位支出进行评价或再评价。第三方评价可以在接受财政或预算部门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开展。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对部门基本支出、部门项目支出、部门支出管理和财政综合支出进行绩效评价。二是完善评价方式方法。创新评价方式,逐步建立自我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多种绩效评价方式,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评价。三是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对绩效指标的研究设计和修订补充,初步形成涵盖各类各项支出,符合目标内容,突出绩效特色,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加强各类标准值的收集和整理,初步形成体现计划、行业、专业、历史等各方面特点的各类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权重设置的研究,选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合理设置权重分值,构建体现相关性、重要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实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共建共享。
(三)健全三个智库。
健全专家学者库、中介机构库和监督指导库,分建共享,动态管理,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制衡监督。
——健全专家学者库。通过发布公告、申请邀请、审核审查等程序和方式,建立中央、省两级涵盖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学者库,按照其实际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态度、能力、道德水平及民主评议结果,实行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分建共享。
——健全中介机构库。建立中央、省、市三级符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的社会中介机构库,加强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行业咨询等机构在内的社会中介力量的引导和培训,强化管理和规范。
——健全监督指导库。积极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研究建立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人员库。
(四)实施四项工程。
拓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在所有预算部门(单位)的全覆盖,并通过重点评价的深入推进、评价质量的有效提升、评价结果的切实应用,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取得实效。
——实施扩面增点工程。一是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各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部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0%,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本级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20%。二是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管理范围,到2015年,编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单位占本级所有一级预算单位的比例力争达到30%。编报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资金占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规模的比例力争达到40%。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资金占本部门项目预算资金的比例力争达到50%,并将绩效目标管理范围逐步覆盖到绝大部分预算资金。三是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方参与行为,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各类智库,逐步扩大第三方参与的范围,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实施重点评价工程。以党委、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以县级财政支出、部门支出、重大民生项目为切入口,实施重点评价。一是推进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开展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县级财政部门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2012年,财政部开展全国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3年起,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市、县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二是推进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以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评价为突破口,对部门或单位的基础工作、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改革创新等管理进行评价,逐步拓展,推进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促进部门或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责。2013年,财政部开展中央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对下属单位都开展部门(单位)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试点。三是推进重大民生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每年选择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关注、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民生支出开展重点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资金总量占民生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逐步将涉及“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支出项目,尤其是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项目纳入重点评价范围,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确保民生工程的顺利开展。以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相关财税政策为评价重点,开展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完善资金监控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宏观政策目标。
——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以绩效评价质量控制为手段,以绩效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预算绩效监督开展为保障,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质量的有效提升。一是实施绩效评价质量控制。探索研究不同部门同类项目绩效比较的方法和途径;发挥投资评审机构作用;建立部门绩效自评抽查审核机制,财政部门要对部门评价报告实施抽查,出具审核意见,促进部门改进内部管理。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第三方组织评价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实施绩效评价报告质量的评审、考核和通报,确保工作质量,并与绩效评价业务委托相挂钩,营造“专家敢说、中介真评”的绩效评价氛围。二是完善绩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强化对现有预算绩效管理数据的整合,逐步实现预算绩效信息资源的共享,增强绩效信息数据对比分析能力,提升绩效信息的质量。三是加强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监督。加强预算编制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设置,确保科学合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强预算执行监督,重点检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切实督促其整改落实;加强绩效评价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有效;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重点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结合情况,向政府报告情况以及结果公开情况,不断提高绩效监督质量。
——实施结果应用工程。以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为落脚点,以促进预算管理、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实施结果奖惩为突破口,实现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一是促进预算管理。建立完善绩效报告机制、反馈整改机制以及与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2013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将预算部门报送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送,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督促其整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其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调减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好的,优先安排。二是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加强预算绩效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绩效信息公开机制,逐年扩大绩效目标、绩效报告、评价结果等绩效管理信息在本部门内部的公开范围,到2015年,实现在本部门内部的全面公开。扩大向社会公开绩效信息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结果奖惩。建立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和结果通报、约谈制度,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和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得较差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督促。研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作为评价地区和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四、保障措施
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扩大舆论宣传,健全机构人员,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素质培训,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规划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制订工作规划作为下一阶段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中心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具体实施、专业机构支持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二)加大宣传力度。
宣传工作要伴随预算绩效管理始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预算绩效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理论研讨、要报简报、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倡导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切实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培育绩效管理文化,扩大预算绩效管理的社会影响,有效引导社会各界主动了解预算绩效管理、支持预算绩效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健全机构人员。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机构,已成立单独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完善机构职能,充实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立或暂不具备条件设立预算绩效管理机构的,要明确工作职责,并在相应职能部门增加专门人员。将绩效管理岗位作为锻炼、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把品德好、素质高、能力强、有事业心、善于研究、敢于创新的人员充实到绩效管理队伍中来,为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素质培训。
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选送深造,以及“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加大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力度,力争三年之内对所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三级以上预算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一次轮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廉政意识,建设一支踏实肯干、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预算绩效管理队伍,有效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水平。


附件2: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国家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强化县级财政支出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丰富财政管理手段,着力提升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评价范围
国家民政部批准的县、县级市和旗(以下简称县)。
三、评价内容及标准
评价内容主要是县级财政支出管理情况,具体包括重点支出保障程度、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和财政管理水平三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
(一) 重点支出保障程度(60分)
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等六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通过总体保障评价和分项保障评价两种方式测算并汇总得分。
1.总体保障评价(20分)
对县级财政六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进行考核,评价县级财政保障重点支出的努力程度和整体效果。
第一步:根据各县的人均财政支出状况(人均财政支出按总人口计算,下同)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六项重点支出占比与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20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 ×20。
其中:
某县重点支出占比差=某县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2.分项保障评价(40分)
评价县级财政对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六项重点支出分为两组,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
(1)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评价各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年度间改进情况,分静态和动态评价。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10分、6分、3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静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当年保障率高低确定。保障率大于或等于100%的,得满分;保障率小于或等于50%的,得0分;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保障率-min(保障率)] ÷[max(保障率)-min(保障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保障率=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某县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100%。
某项重点支出的标准支出=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单位支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的客观因素为总人口,教育的客观因素为学生数,成本差异系数按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核定);
某县人均财政支出水平调整系数=某县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全国县级近三年实际人均财政支出平均数×100%;
max(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大值;
min(保障率)指各县保障率大于50%小于10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保障率的变化情况确定。当年保障率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当年保障率在100%以下的,比上年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得0.1分,最高以分项重点支出分值乘以30%为限(即该项重点支出的动态分值上限)。
(2)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
主要考核县级上述三项重点支出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分值分别为8分、4分、9分。其中,各项支出的静态评价占各项分值的70%,动态评价占30%。
① 静态评价
第一步:参照总体保障评价分档情况进行分档。第二步:计算某县上述三项重点支出与所在档平均重点支出占比的差。第三步:计算某县得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超过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满分;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低于所在档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得0分;该项重点支出占比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某县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max(所在档占比差)-min(所在档占比差)]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70%)。
其中:
某县占比差=某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所在档重点支出平均占比;
max(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大值;
min(所在档占比差)指各县所在档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差大于-10%小于10%之间的最小值。
② 动态评价
动态评价得分根据各县年度间某项重点支出占比的增长率情况确定。
得分=[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min(增长率)] ÷[max(增长率)-min(增长率)] ×(分项重点支出的分值×30%)。
其中:
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当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上年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100%;
max(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大值;
min(增长率)指各县上述某项重点支出占比增长率的最小值。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20分)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财政实际在职供养人员数的控制情况。
1.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
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按照总人口、面积等客观因素,分类、分档计算确定。
某县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某县按总人口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85%+某县按面积因素分档计算的标准人员数×15%。
2.得分
(1)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低于或等于标准人员数的,得满分。
(2)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高于标准人员数的,以超出率为评价指标,超出率高于或等于50%的,得0分;超出率低于50%的,在0分和满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max(超出率)-某县超出率] ÷[max(超出率)-min(超出率)] ×20。
其中:
某县超出率=(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数×100%;
max(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高值;
min(超出率)指各县超出率低于50%范围内的最低值。
(三)财政管理水平(20分)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1.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2.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为1分。暂存款、暂付款比率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1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1分之间计算确定。
(1)暂付款
得分= [ max(暂付款率)-某县暂付款率] ÷[max(暂付款率)-min(暂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付款率=暂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付款率)指各县暂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2)暂存款
得分= [ max(暂存款率)-某县暂存款率] ÷[max(暂存款率)-min(暂存款率)] ×1;
其中:
某县暂存款率=暂存款÷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暂存款率)指各县暂存款率高于0的最低值。
3.债务风险(8分)
债务风险得分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各县具体得分通过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测算得出。
4.年终结转(4分)
以当年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考核,低于或等于零的按照4分计算,高于或等于50%的按照0分计算。在两者之间的,在0分和4分之间计算确定。
得分= [ max(年终结转率)-某县年终结转率] ÷[max(年终结转率)-min(年终结转率)] ×4;
其中:
某县年终结转率=年终结转÷公共财政支出×100%。
max(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低于50%的最高值;
min(年终结转率)指各县年终结转率高于0的最低值。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财政部每年组织对上年度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得分进行排名。对得分排名前200名的县,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激励性奖励。同时,分省下发所辖县评价得分及全国排名情况。对管理基础较好、综合得分较高(所辖县平均得分前10名)的省,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基础较差、综合得分较低(所辖县平均得分后10名)的省,督促其采取措施加强对县级财政管理的指导。
五、其他事项
评价数据来源于各地财政总决算、地方财政分析评价系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及其他统计数据。
本方案自2012年开始执行。

附: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内容表

评价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概要
分值合计 100
一、重点支出保障程度 60 以6项重点支出为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对重点支出的保障程度和重视程度。
(一)总体保障评价(20分) 以县级财政6项重点支出的总和占其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为评价内容,以分档的县级重点支出平均占比水平为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二)分项保障评价(40分) "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的保障率,即将县级某项重点支出的实际支出与该项标准支出进行比较,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社会保障和就业、节能环保、农林水事务三项支出主要考核县级重点支出占该县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分静态和动态评价。"
1、教育(10分)
2、医疗卫生(6分)
3、文化体育与传媒(3分)
4、社会保障和就业(8分)
5、节能环保(4分)
6、农林水事务(9分)
二、财政供养人员控制 20 以标准在职财政供养人数为评价标准,评价县级实际在职财政供养人数的控制情况。低于或等于标准的得满分,超出标准50%以上的得0分,超出标准在50%以下的按一定公式计算得分。
三、财政管理水平 20 以预算收支平衡、总预算暂存暂付款、债务风险、年终结转为主要评价内容,评价县级财政在上述几方面的管理水平。
(一)预算收支平衡(6分) 预算净结余大于或等于零的得满分,预算净结余小于零的得0分。
(二)总预算暂存暂付款(2分) 以总预算暂存款、暂付款期末余额占当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分别进行评价,每项各占1分。
(三)债务风险(8分) 根据债务风险程度指标分档确定。
(四)年终结转(4分) 以年终结转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率进行评价。



附件3: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促进部门从整体上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评价主体和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的主体。评价范围为本级各预算部门。
三、评价内容和指标
评价内容主要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基础工作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创新、监督发现问题七个方面,评价得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减分制相结合。
(一)基础工作管理(20分)
1.推进度(2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管理整体推进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再评得分×60%)×20/100
部门自评得分,是指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自我评价得分;财政部门再评得分,是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确认的得分。
(二)绩效目标管理(25分)
2.申报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年度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按规定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进行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数量情况。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
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是根据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时提出的相关要求所确定的部门应该编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数。
申报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目标覆盖率(10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本年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较,反映部门落实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申报要求的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4.细化率(5分)
是指通过对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分别比较,反映绩效目标的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10分)
5.监控率(10分)
是指通过对是否有项目运行跟踪监控措施,以及纳入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比重和资金规模比重进行评价,反映部门在项目运行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水平和程度。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20分)
6.评价覆盖率(20分)
是指通过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占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比重的评价,反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覆盖情况。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
覆盖率达到年度预算布置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要求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25分)
7.应用率(25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应用绩效评价结果项目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较,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水平和程度。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绩效评价项目数包括按财政部门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和部门自主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数。
已落实整改措施包括调整预算结构、改进预算管理、整改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措施、实施绩效问责等。
(六)绩效管理创新(加分项目,20分)
8.目标管理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申报绩效目标资金数量、规模超过规定要求的评价,反映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创新工作情况。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部门在财政部门要求的绩效目标填报数量之外自行扩大1个绩效目标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
9.评价推进创新(7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超过规定规模以及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的考核,反映部门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情况。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部门每自主组织开展1个绩效评价项目为1,最高为3。
是为1,否为0。
10.结果应用创新(6分)
是指通过对部门将绩效结果主动对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的评价,反映部门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的创新情况。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涉密部门不考核对社会公开因素,相应分值分别计入“9.评价推进创新”的3个项下。
(七)监督发现问题(减分项目,-10分)
11.违规率(-10分)
是指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反映部门预算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资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违规问题是指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并已受到处理处罚的行为。
四、评价程序
(一)部门自评
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评工作,撰写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评价
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必要时采用适当的方式开展现场评价。
(三)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对部门评价结果分类分析,形成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报告。
对涉密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单独组织开展。
五、评价结果和应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部门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三)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和报告。
(四)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给予激励性奖励。
六、其他
(一)本方案自2013年开始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评价实施方案;部门对所属单位支出绩效综合评价试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部门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内容 评价指标 指标解释 分值 评价标准 计算方法
一、基础工作管理 推进度 包括组织队伍、规章制度、专家中介库、指标体系、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推进情况 20 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情况 得分=(部门自评得分×40%+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得分×60%)×20/100
二、绩效目标管理 申报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与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申报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应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100%。申报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目标覆盖率 部门年度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占部门项目预算总额的比率 1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1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细化率 填报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资金额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资金额的比率 5 绩效指标细化程度 得分=(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有细化量化绩效指标的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三、绩效运行监控 监控率 实施绩效监控的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与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的比率 10 绩效监控实施 得分=(有无绩效监控措施)×5+(实施绩效监控项目数/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数×40%+实施绩效监控项目资金额/实际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总额×60%)×5  有为1,无为0
四、绩效评价实施 评价覆盖率 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与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的比率 20 年度预算布置要求 覆盖率=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额/部门项目预算资金总额×100%。覆盖率与年度预算布置要求比较,达到要求的得20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五、评价结果应用 应用率 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与绩效评价项目数的比率 25 评价结果应用方式 得分=向财政部门报告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向被评单位反馈评价结果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评价结果向内部公开的项目数/绩效评价项目数×5+已落实整改措施项目数/应整改绩效评价项目数×10
六、绩效管理创新 目标管理创新 部门编报整体绩效目标和扩大绩效目标申报数量、资金规模等创新 7 超出既定要求、突破原有模式、超越既定标准 得分=规定要求外绩效目标数量(小于等于3)×1+(申报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超过规定规模)×1+(部门是否编报整体绩效目标)×3   是为1,否为0
评价推进创新 拓展评价模式、扩大评价范围等创新 7 得分=自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小于等于3)×1+(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规模覆盖率是否超过规定要求)×1+(是否对下级预算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3  是为1,否为0
结果应用创新 评价结果公开、向同级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的创新 6 得分=(是否主动对社会公开)×3+(是否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3   是为1,否为0
七、监督发现问题 违规率 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金额分别占部门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量和资金总额的比率 -10 处理处罚结果 得分=(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数/实施绩效评价项目数×50%+存在违规问题的绩效评价项目金额/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总额×50%)×(-10)




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发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要求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公路司),以便修订。

附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年九月六日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技术要求

为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暂行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速公路应首先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联网收费,逐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的联网,为全国联网收费电子货币化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条 同一条收费高速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修建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投资建设或经营的,应当实行“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时,应按照“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逐步联网”的方针,在不断总结和积累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联网收费的规模与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总体规划;统一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模式、系统技术标准和收费业务流程;制定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管理规章等。

第五条 联网收费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应结合当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设置收费结算中心,按照“准确、公正、高效”的要求,对各收费单位收取的通行费进行拆分和清算。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应预留预付卡(储值卡、记帐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结算功能,以防止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联网收费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一般采用封闭式。收费站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在全国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尚未实施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首先确定本省区域内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

第十条 联网收费区域内的收费结算中心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统一制定费率表。

第十一条 收费方式一般采用人工半自动收费,即“人工收费、计算机管理、检测器校核”。电子不停车收费是收费技术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逐步予以发展。

第十二条 人工半自动收费的付款方式在以现金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预付卡(储值卡和记帐卡)、一卡通和一卡多用的付款方式,以减少现金收费比例,为用户提供方便。预付卡或电子标签卡(电子不停车收费用)的发行和使用应具备通用性。

第十三条 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中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所采用的专用短程通信频率推荐5.8GHz。电子标签宜采用可读写的“单片式”(可读写智能电子标签)或“两片式”(带IC卡接口的电子标签)。“两片式”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应与人工半自动收费系统兼容。

第十四条 当新建收费站预留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时,匝道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4条。主线收费站的入、出口收费车道总数不得少于6条。

第十五条 低速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设计速度为:主线收费站60km/h;匝道收费站40km/h。高速自由流电子不停车设施的设计速度一般应大于160km/h(无收费车道)。

第十六条 同一联网收费区域内应采用相同类型和数据格式的通行券(卡)。一般条件下宜选择多次重复使用的非接触式IC卡、一次性使用的纸质磁性券或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二维条形码券。

第三章 联网收费的软、硬件平台及功能

第十七条 联网收费系统总体框架结构一般由收费结算中心和联网收费区域内各路段的收费系统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联网收费计算机网络应按照先进性与实用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以及经济性与可扩展性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各层局域网应采用高速网络技术。

第十九条 各联网收费系统应对本网计算机IP地址作出规划,以避免发生IP地址冲突。IP地址使用10.0.0.0~10.255.255.255。

第二十条 联网收费系统网络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收费结算中心和路段收费中心局域网的服务器、电源、网络等,宜采用热备份工作方式;使用公共传输线路的网络出口应设置防火墙;收费数据的传输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并对信息中敏感的数据单元采取特殊的加密措施。建立健全系统和网络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操作人员安全观念、法制观念教育。切实做好计算机防治病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收费结算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制定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费率表、时间同步、系统设置参数等);接收收费站、收费中心上传的所有原始收费数据并对通行费进行拆分和复核,与指定银行进行帐目信息交换和通行费结算、帐务分割;接收收费中心上传的收费统计等数据;联网收费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设置与管理;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数据存储、备份和安全保护。可扩展的主要功能有:预付卡和电子不停车收费的管理;客户服务和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各路段收费中心的基本功能是:接收和下传联网收费系统运行参数;准确可靠地收集管辖区内每一收费站上传的原始收费数据与资料;处理收集到的数据与资料,汇总、统计、查询、打印收费、管理、交通量等报表,并上传所有数据和文件给收费结算中心;通行券、票证的管理;联网收费系统中操作、维修人员权限的管理;数据库、系统维护、网络管理等;数据、资料的存储与备份和安全保护;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收费站的基本功能是:轮询所有收费车道,实时采集收费车道每一条原始数据;对收费车道的运行状况实施实时检测与监视,具有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向收费中心/收费结算中心传输收费业务数据(收入、交通、管理);接收收费中心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并下传给收费车道;收费员录入班次的收费额;值班员录入欠(罚)款和银行缴款数据;通行券、票证的管理;抓拍图像的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车道的主要功能是:按车道操作流程正确工作,并将收费处理数据实时上传收费站计算机系统;接收收费站下传的系统运行参数;对车道设备的管理与控制,具有设备状态自检功能;可降级使用,但不丢失数据;当通信中断时具有后备独立工作能力;为车辆通行提供控制信息;将各种违章报警信号实时传送到收费控制室。

第二十五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收费车道操作流程必须完全相同,对车型、车种的识别标准应一致。

第二十六条 联网收费系统采用的报表格式应符合交通部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的报表格式不得自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和特殊的收费处理操作,应通过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进行观察和记录。收费广场和出口收费车道应设置摄像机。

第二十八条 联网收费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国家软件开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联网收费系统中,数据库格式、收费站服务器与车道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交换方式及格式,应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收费结算中心和收费单位保存。

第三十条 为保证联网收费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应同步建设专用通信系统。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系统的规划、设计与实施,应满足联网收费系统的组网要求。高速公路收费站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结算中心之间宜采用数据直传模式。当以高速公路专用通信网络作为数据传输主要通道时,公用通信网络可作为备份通道。

第四章 联网收费的结算模式

第三十一条 联网收费的结算,宜采用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收费数据,并按照各收费单位共同确定的原则进行统一拆分与清算。当采用收费中心(或收费站)进行拆分时,应由收费结算中心统一校核。

第三十二条 联网收费系统的结算模式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各地可根据不同的高速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因地制宜予以选择:

(1)统收统分结算模式。即通行费统一收缴,定期按各收费单位投资、建设里程、交通量、养护费用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2)按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各路段实际费率进行通行费计算并进行拆分。通行费的计算和拆分应以车辆的实际行驶路径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选择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型式时,应避免路径的二义性。路径识别的方法主要有:最短路径法、抽样调查法和路径标识法。各地可根据所选用的结算模式选择适宜的路径识别方法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联网收费土建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有关交通行业标准和本暂行技术要求(见附件)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技术要求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收费高速公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