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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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

民办函(1999)114号 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财社字〔1999〕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

(财社字〔1999〕160号1999年10月20日)



民政部:

你部转来《关于请求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民函〔1999〕4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颁由后,目前,一些特点突出的行业,如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了行业财务制度,这些行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没有行业财务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属非营利组织,今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体系,执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则。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业务,需要收取有关费用时,应按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即申请设立收费项目须经中央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须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核定。收费经批准后,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到财政主管部门申领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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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各类信贷资金,包括城市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以乌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的国开行贷款资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开行贷款资金,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遵循量力而行、择优选择、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属于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政府预算管理,与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国开行贷款资金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七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设投融资机构集中举借。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由市城市建设投融资公司集中举借,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贷款资金由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集中举借。
  第八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各负其责,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报贷款资金收支预算;负责贷款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对项目贷款本息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市审计局: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审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条 指定借款人的职责:
  (一)汇总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计划,按月度和年度编报贷款资金项目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时办理贷款资金拨付;
  (三)对贷款资金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根据与国开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五)负责与各区签订国开行贷款转贷资金借款合同,协助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市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国开行管理要求,指定借款人在国开行内蒙古分行开设专用账户存放贷款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初审确认,送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审核后,报项目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审批。具体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指定借款人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和贷款人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五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贷款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六条 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由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专账管理。对挤占、挪用、截留贷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资金用途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市审计局接到竣工报告后,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的通知

朔政发〔2006〕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朔州市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信、电话或者走访等形式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第三条 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行政执法投诉,适用本办法。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违法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颁发执照的;
  (二)违法收费的;
  (三)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不依法告知权利的;
  (六)违反收缴罚款规定的;
  (七)违法执法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二)对乡(镇)政府或者区、县政府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组织主管的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五)对市或者区、县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六)对市或者区、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由该部门本级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受理。
  (七)影响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直接受理。
  第七条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案。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属于本机构受理的行政执法投诉,应当立案。市、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根据不同情况,将投诉转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受转办部门应当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不得再转办,并且应当在限期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转办的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调查取证。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可向有关机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的案卷、文件及资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三)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确认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投诉案件经调查不属实,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如实回复投诉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
  (四)送达。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送达行政执法部门,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对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