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9:13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3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证监机构字 [1999]92号)


  为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同城迁址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同一城区内迁址进行审批,同时将审批情况报我会备案。

  二、证券经营机构迁址后,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止营业。

  三、在证券营业部迁址过程中,计算机软硬件的购置和应用系统的开发均不得出现新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新系统应组织全面调查、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修改应急计划,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四、在新的有关换证办法出台之前,各证券经营机构迁址后,仍直接到我会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各派出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利用同城迁址增设或变相增设证券营业部、营业网点。各派出机构也不得利用同城迁址增批证券营业部或营业网点。一旦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我会将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共处以下处罚:

  (一)证券公司利用迁址增设网点的,自发现日起两年内暂停审批其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对派出机构利用同城迁址增批证券营业部或营业网点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六、证券经营机构拟异地迁址的,继续按《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及有关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14号2001年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的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新的标准足额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费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的原则,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2001年2月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根据各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被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一、二、三、四类。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四类区平均3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四类区每月280元至560元。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要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财政负担人数、增资额等有关情况报送人事部、财政部审核,并由财政部按照核定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拨付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中央各部门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各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工作,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央有关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单位由人事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国际发[2002]332号



关于《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2月5日以MSC.105(73)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货船和油轮检验期间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订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Ⅺ章的规定,该导则为强制性要求。按公约第Ⅷ(b)(vii)(2)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 200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附件A
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
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2.2.2 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进行对漂浮船舶的检查。”
3 在原第8.1.1段后新增第8.1.1.1段如下:
“8.1.1.1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的油船(按生效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船舶的纵向强度应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所进行的构造安全换新检验期间,通过视情使用经测量、更新和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规定的油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标准来评估。”
4 在原第8.1.2段后新增第8.1.2.1段如下:
“8.1.2.1 在因初步评估而对结构构件作了更新或加强后,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舶纵向强度评估的最后结果,应作为状态评估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5 在附件8中,在原第3.3段后新增第3.4段如下:
“3.4 船舶纵向强度的估算结果(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
6 在附件9的末尾增加下列内容:
“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评估结果
(在下面第1、2和3节中,只需填写适用的一节)
1 本节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何时建造:船体桁材的甲板缘板(甲板板材与甲板纵材)和船底缘板(底壳板与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计算得出,并发现横截面面积的减小不超过原建造面积的10%,如下表所示:
表1 船体桁材缘板横截面面积
实测值 原建造值 减少量(率)
横截面1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2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横截面3 甲板缘板 cm2 cm2 cm2 ( %)
底板缘板 cm2 cm2 cm2 ( %)
2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而确定的减少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2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req(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Zact系指在进行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
*2 Zreq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得出的船舶纵向弯曲强度的减少限值。
Zact的计算过程应附于本报告之后。
3 本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体桁材横截面的截面模数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第2.2.1.1条规定计算得出,并发现该截面模数满足主管机关或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衡准,并且Zact不小于附件12附录2中所规定的Zmc值(见下文*2的定义),如下表所示:
描述主管当局或被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船体桁材最小截面模数的接受衡准。
表3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
Zact(cm3)*1 Zmc(cm3) *2 备注
横截面1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2 上甲板
船底
横截面3 上甲板
船底
注:
*1 见表2注*1的定义。
*2 Zmc系指按照附件12第2.2.1.1段的规定计算出的船舶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
7 在附件11后新增附件12如下:
“附件 12
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衡准
1 总则
1.1 本衡准应被用于评估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体桁材纵向强度。
1.2 为使评估的船舶纵向强度能被承认为有效,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之间的角焊状况应该良好,能够保持纵向内部构件与船体外壳的完整性。
2 纵向强度评估
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的换新检验(SC换新检验)期间,应视情根据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按本附件的要求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进行评估。
2.1 船体桁材甲板和船底缘板横截面面积计算
2.1.1 在SC换新检验期间,船体桁材甲板缘板(甲板材和甲板纵材)和底部缘板(底壳板和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应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进行计算。
2.1.2 如果甲板或底部缘板的截面面积的减小超过其原建造面积(即船舶建造时的原横截面面积)的10%,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更新或加强甲板或底部缘板,使实际截面面积不少于原建造面积的90%;或
.2 在安全证书换新检验期间,运用附录1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视情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厚度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
2.2 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的要求
2.2.1 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不小于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所确定的减少极限;或
.2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按照第2.1.2.2 段算得的船体桁材横截面的实际截面模数(Zact),应满足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船级社要求的现役船舶最小截面模数衡准,但无论如何,Zact的值都不应小于附录2中规定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
附录1
船体桁材船中截面的截面模数计算衡准
1 在计算船体桁材横截面模数时,需要考虑所有连续纵向强度构件的截面面积。
2 大开口(即长度超过2.5米或宽度超过1.2米的开口)及运用挖孔焊接处的扇形口的面积通常要从截面模数计算中使用的截面面积中扣除。
3 小开口(人孔、照明孔、焊缝单扇孔等)的面积不必扣除,但其宽度或阴影面积宽度在一个截面上的总和不应使甲板或底部截面模数减小超过3%,而且纵材或纵桁材上的照明孔、排水孔和单扇孔的高度不超过桁板深度的25%,扇孔最大为75毫米。
4 船底或甲板上一横截面中不予扣除的小开口宽度总和为0.06(B-∑b)(式中B为船宽,∑b为大开口的总宽)时,可认为等效于上述截面模数的减小。
5 阴影面积将通过画两条开角为30˚的切线来取得。
6 甲板模数与船舷型甲板线有关。
7 船底模数与基线有关。
8 如果连续的围壁通道和舱口围板由纵向舱壁或深桁材加以有效支撑,则应包括在纵向横截面面积中。甲板模数则通过用惯性力矩除以下述距离来计算得出,但该距离应大于至船舷甲板线的距离:
yt = y 0.9+0.2 χB
式中: y = 从中轴线至连续强度构件顶部的距离
χ = 从连续结构顶部至船舶中线的距离。
χ和y将量至yt值最大的点。
9 多舱口之间的纵向桁材将按特殊计算方法加以考虑。
附 录 2
现役船舶最小纵向强度的减小限值
1 现役油船的最小截面模数的减少限值(Zmc)由下述公式给出:
Zmc = cL2B(Cb + 0.7)k (cm3)
式中:
L = 船舶长度。L是在夏季载重水线上从船艏柱前侧至承舵柱后侧或舵杆中心(如果没有承舵柱)的距离,以米计。L不小于夏季载重水线上的最大长度的96%,但不必大于97%。对于有异常船尾和船首布置船上,L的长度可作特殊考虑。
B = 最大型宽,以米计算。
Cb = 相应于夏季载重水线的吃水d处型方形系数,取决于L和B。Cb取值不小于0.60。
Cb = 吃水处d的型排水量(立方米)LBd
c = 0.9cn
cn = 若130m≤L≤300m
cn = 10.75 若300 m<L<350m
cn = 若350m≤L≤500m
k = 材料系数,例如:
对于屈服应力为235N/mm2及以上的软钢而言,k = 1.0。
对于屈服应力为315N/mm2及以上的高强度钢而言,k = 0.78。
对于屈服应力为355N/ mm2及以上高强度钢而言,k = 0.72。
2 依据上文第1段的截面模数要求的船体桁材的所有连续纵向构件的尺寸在船中0.4L的范围内应得以保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船型、船体构形和载重条件的考虑,构件尺寸在0.4L部分的末端方向可逐渐减少,但应注意不要限制船舶的装载灵活性。
3 然而,上述标准可不适用于特殊船型或设计,例如对于非常规主配载和/或重量分配的船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