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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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四月十一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同时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三、有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根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热用户与供暖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确定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无住房以及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五、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
六、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按《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鞍政办发〔2003〕31号)执行。
七、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八、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九、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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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我省录音录像制品 (指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广播电视主管我省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行使音像制品管理权。各市、地、州、县广播电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 (包括在本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单位)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同文化、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做好音像制品管理工作。
第二条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销售。
(一)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的,严禁私自翻录在市场上出售。非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不得出版音像制品。
(二)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因业务需要而自录的音像资料 (含从卫星转录的节目)、同国外交换的音像资料,只能在本单位使用或与有关业务单位作为资料交换,不得以任何方式制成商品投放市场或进行营业性播放。

(三)与外商合作制作出版音像制品 (包括与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带、录像带来料加工业务),一律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有关项目和合同,由省广播电视厅与省经贸厅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和抄告海关部署及有关口岸的海关部门。?
魏蔚ノ缓透鋈瞬坏盟阶杂胪馍糖⑻敢粝裰破返闹谱鳌⒊霭嬉滴窈拖蛲馍烫峁┮粝裰破返哪复?
(四)出口音像制品需经省广播电视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再报广播电视部会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并向海关备案后方能进行。
(五)音像制品的经销单位,只能销售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产品,未经批准的出版单位生产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不得销售。
(六)凡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的单位,需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广播电视部批准。鉴于我省地域辽阔,放映点、队较多,为解决录像带的供应,可由省广播电视厅委托有复制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翻录部分经审查同意放映的录像片,由省录音录像
制品管理处统一制发片目准映证和准映的录像带徽记,供给营业性录像放映队放映。
(七)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对产品的内容负责,出版音像制品的样品和目录,需报省广播电视厅备案。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走私、进口、制作 (包括复制)和播放淫秽录像的,以及个人利用职权和所管的设备复制淫秽录像带的,除依法惩处责任者外,还要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鉴别是否淫秽录像带,由省广播电视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审查,公布片名。由缴的淫秽录?
翊骋簧辖皇」蔡榉獯怼?
第三条 营业性录像放映队的管理。
(一)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的条件。
凡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为“四化”建设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有主管单位和部门,有正当的供片渠道,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场。
(二)开办营业性放映业务的对象。
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应以广播电视部门和文化部门下属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县以上工会系统的俱乐部为主。个人经批准亦可申办营业性录像放映。党、政、军机关与学校等,一律不得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
(三)申报手续及批准机关。
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县 (市)广播电视局按规定审核合格后,发给营业性录像放映许可证,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个人申办营业性录像放映的,要从严掌握,批准权限在地市州一级的广播、公安工商管理部门。?
朔⒂敌月枷穹庞承砜芍ぃ砂闯杀臼杖∫欢ǚ延谩?
(四)放映内容应以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录像片、国内电视台播送的节目和电影发行部门发行的影片录像带为主,也可放映经严格审查后,由音像出版部门供应的海外文艺性录像片。严禁播放反华、反共、反社会主义和色情、诲淫内容的音像制品,以及进行宗教宣
传活动的和其他音像制品。
(五)所在营业性录像放映队一律属企业性质,单立帐户,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六)放映队应定点放映,不得跨县流动放映,更不允许到省外流动放映。放映票价一般应低于当地普通银幕故事片的电影票价。
(七)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对营业性放映队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其任务是: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组织节目带源;定期培训放映员;监督检查财务收支等。
(八)放映队必须“三证” (营业性放映许可证、营业执照、片目准映证)齐全方可放映,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转让、出租“三证”。
第四条 关于海外音像制品的管理。
(一)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与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要严格清查,查出的制品统一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关依法没收的国家禁止进口的音像制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销毁。
(二)加强对海外文艺录像带的审查。
对海外文艺录像带实行区别对待方针:有益的经过审查批准,可以提供给营业性放映队 (点)放映;有害的坚决查禁。审片权限,按广播电视部意见应控制在省一级。鉴于我省的实际状况,集中到省一级审查有一定困难,目前暂时实行由省和省委托地、市、州两级审查的办法。各地?
⑹小⒅菝磕晟蟛橥夥庞车暮M饴枷衿坑墒」悴サ缡犹范ǎ坏蒙米栽黾印9ジ飨刈孕猩蟛橥夥庞车暮M饴枷衿宦晌扌В鞯鼐蟛榈暮M饨谀俊H魏蔚厍偷ノ徊坏蒙米韵蛲獾靥峁?
(三)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利用差转台、转播台播放未经审查批准的海外录像节目。
(四)拥有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凡使用录像设备放映内容反动、淫秽录像片的,要追究借出和使用单位、个人双方的责任。
(五)科研、文教、文艺等部门,因业务需要引进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这些单位引进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作营业性放映。
播放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内部参考录像片,单位负责人要鉴定内容,确定播放范围 (有密级的参考片要严格保密)。播放后应将片名、内容、播放范围、审定人逐一登记备查。
(六)非经国家出版单位批准引进的海外音像资料,一律不得作为商品出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来我省从事各项活动的海外团体和个人购买、交换、索讨、翻录音像制品。
(八)广播电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假借名义在内部播放与业务无关的、国家查禁的音像制品;不准用这些音像制品拉关系、搞交易。
第五条 闭路电视的管理。
开办闭路电视 (含共用天线系统),必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当地广播电视部门登记,报省广播厅备案。
办有闭路电视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宣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宣传问题的暂行规定》,一般只能播放正式发行的节目。如需播放非正式发行的节目,需经省广播电视厅审查同意后方可放映。
第六条 对违犯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制止、控告,任何人不准打击报复。对违犯者,由广播电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没收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军队系统的音像制品。原则上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在营区范围以外违犯本规定,则应由广播电视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当地部队机关按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复录、发行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8月6日

1992年废止的交通规章目录

交通部


1992年废止的交通规章目录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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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废止的规章名称| 被废止 规章的发布 | 废 止 依 据
| 日期、机关、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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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8月4日交通
|1964年8月6日交 |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交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 |通部、财政部交水航 |工发[1992]672号文发布的
收和使用试行办法 |(64)肖字第74号文 |《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
|发布 |用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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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交通部文书档案管 |1980年11月5日交 |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
理办法 |通部(80)交办字 |[1992]89号文发布的《交通
|2343号文发布 |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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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交通部文书立卷归 |1980年11月5日交 |部交办发[1992]100号文发
档办法 |通部(80)交办字 |布的《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
|2343号文发布 |档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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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交通部文书档案保 |1980年11月5日交 |部交办发[1992]100号文发
管期限的规定 |通部(80)交办字 |布的《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
|2343号文发布 |档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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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1980年11月12日 |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
交通部科学技术档 |交通部(80)交办字 |[1992]89号文发布的《交通
案管理办法 |2411号文发布 |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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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交通部科学技术文 |1980年11月12日 |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
件材料立卷归档办 |交通部(80)交办字 |[1992]89号文发布的《交通
法 |2414号文发布 |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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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9日交通
交通部科学技术档 |1980年11月12日 |部、国家档案局交办发
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交通部(80)交办字 |[1992]89号文发布的《交通
|2414号文发布 |档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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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废止的规章名称| 被废止 规章的发布 | 废 止 依 据
| 日期、机关、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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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23日交通
战备钢桥储备管理 |1982年5月13日交 |部交计发[1992]57号文发
暂行规定 |通部(82)交计字 |布的《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
|1014号文发布 |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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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6日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1983年6月13日交 |部交救发[1992]19号文发
通部救捞船舶调度 |通部(83)交水监字 |布的《海上救助打捞船舶调
工作暂行办法 |1202号文发布 |度指挥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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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7月7日交通
交通部科技情报工 |1984年6月交通部 |部交科发[1992]548号文发
作条例 |(84)交科技字1331|布的《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
|号文发布 |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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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7月7日交通
全国交通系统科技 |1984年5月14日交 |部交科发[1992]548号文发
情报网工作条例 |通部(84)交科技字 |布的《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
|885号文发布 |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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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7月7日交通
各自、自治区、直辖|1984年5月14日交 |部交科发[1992]548号文发
市交通科技情报站 |通部(84)交科技字 |布的《交通科技情报工作管
工作条例 |885号文发布 |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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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5月16日交通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 |1985年7月5日交 |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
暂行办法 |通部(85)交公路字 |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
|1459号文发布 |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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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7月21日交通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1986年6月18日交 |部、国家统计局令第36号
业统计试行办法 |通部(86)交计字428|发布的《公路、水路运输全
|号文发布 |行业统计工作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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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1月23日交通
交通战备储备器材 |1987年3月24日交 |部交计发[1992]57号文发
租赁管理试行办法 |通部(87)交计字194|布的《交通战备储备器材管
|号文发布 |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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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被1992年6月10日交通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 |1987年10月24日 |部交工发[1992]443号文发
程质量监督管理暂 |交通部(87)交基762|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
行办法 |号文发布 |行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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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24日交 |已被1992年5月16日交通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 |通部工程管理司工 |部交工发[1992]378号文发
暂行办法 |公字(89)131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
|布 |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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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废止的规章名称| 被废止 规章的发布 | 废 止 依 据
| 日期、机关、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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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察工作暂 |1990年5月24日交 |已被1992年1月16日交通
行规定 |通部(90)交监察字 |部交监察发[1992]23号文发
|285号发布 |发布的《交通部监察工作规
| |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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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超期使 |1990年6月12日交 |已被1992年5月5日交通
用费计收办法(试 |通部、国家物价局 |部、国家物价局交运发
行) |(90)交运字333号 |[1992]379号文发布的《国
|文发布 |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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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建设监理 |1990年8月28日交 |已被1992年1月25日交通
工程师注册试行办 |通部(90)工监字291|部交工发[1992]66号文发
法 |号文发布 |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 |工程师注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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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教材编审、|1987年6月19日交 |已被1992年5月4日交通
出版试行办法 |通部(82)交教字 |部交函教[1992]272号文发
|1288号文发布 |布的《交通类专业教材编
| |审、出版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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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