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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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7〕24号   2007年04月1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二)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垫付之前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上报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即时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三、规范资金归垫的申请、审核和批复程序
(一)资金归垫申请程序。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薄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随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资金归垫审核批复程序。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予以转发,基层预算单位持财政部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相关材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3.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以及需要现场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垫付事项,财政部(国库司)可委托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进行核实,并根据财政专员办核实情况办理批复。
财政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财政专员办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财政部(国库司)收到财政专员办上报的核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或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四、加强对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对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归垫资金的情况,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资金归垫的相关批复文件办理。
(三)中央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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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

卫生部


进口寄售食品卫生注册暂行规定

1986年11月13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寄售食品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进口寄售食品是指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代理外国(地区)厂(商)向来华外宾(指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6种人)销售的进口酒、外国饮料及其他食品(以下简称进口寄售食品)。其他渠道进口的同类产品不属于本暂行规定的管辖范围。
第三条 进口寄售食品由货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入境口岸的食品卫生检验所或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注册。向中国销售进口寄售食品的外国(地区)食品厂(商)也可以直接向我国上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卫生注册。
第四条 各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对申请卫生注册的资料,经初审,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由该所负责审查、批准、编号和发证工作。
卫生部食检所对报请审批发证的卫生注册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向各地发布注册公报。
第五条 申请卫生注册者要提交下述资料:
1.出口国政府生产许可证;
2.政府卫生机构对产品的安全证明;
3.货主对进口寄售食品成分的证明;
4.卫生质量检验证书;
5.产品样品(以最小包装计,每个品种3份)。
第六条 已经过卫生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再签订进口合同时,在有效期限内,只凭注册证明,不再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 已经卫生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到达口岸时,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凭注册证明放行,同时要现场检查注册证明所标志的质量、规格等是否与实物相符,一般不再进行检验。
对未经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口岸食检所按一般进口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和出证,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法规者不得进口。
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者登记时提交的技术资料等,如需保密的,参与注册的有关人员要为之保密。
第九条 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到期进行复核登记,如在有效期内注册的进口寄售食品的配方、商标、包装、制作工艺等有变化时,应重新进行申请注册。
第十条 申请卫生注册应交纳注册费用,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逃避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寄售食品质量与注册申请或注册证书所标示的质量不符、提供假注册证书和过期注册证书、在规定范围以外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法规的寄售食品及对卫生部门的处理意见不予采纳时,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发布以来,各级地震部门积极组织认定和资格考试,一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保持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资质管理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设立过渡期。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

二、在过渡期内,原甲级、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继续有效。持有上岗证书的人员,在取得一级、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后,应及时将其上岗证书缴回原发证机关。过渡期满后,上岗证书停止使用。

三、过渡期内,持有上岗证书或者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均可担任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过渡期满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

四、过渡期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的要求。

五、过渡期内,专业技术人员条件未达到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证书暂予保留。有效期延展、变更和资质审查等,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的要求,在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时,应将取得上岗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数合并计算,其中,一级注册证书对应甲级上岗证书,二级注册证书对应乙级上岗证书。过渡期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8号令要求的单位,其资质将予以降级或终止。

六、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已经符合8号令要求的资质单位,应按照《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各省(区、市)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相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本单位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进行注册,并按照8号令的要求,于2009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和服务,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平稳过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震害防御司联系。





中国地震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