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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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工业[2006]22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指导我国水泥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变水泥工业产业结构不合理,整体竞争力不强的状况,实现水泥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委制定了《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一、水泥工业基本情况
(一)产量持续增长
(二)布局趋于合理
(三)结构调整加快
(四)规模生产扩大
(五)装备水平提高
(六)效益同步增长
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厂点分散规模小,质量不稳标号低
(二)工艺落后能耗高,环境破坏污染大
(三)人均产出效率低,国际比较差距大
(四)盲目扩张结构差,矿产资源浪费大
三、发展环境及需求预测
(一)发展环境
(二)需求预测
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走循环经济道路
2、坚持技术进步和保护环境,树立科学发展观
3、坚持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培育优势大集团
4、坚持合理布局和发展西部,统筹地区发展
(三)发展目标
五、地区布局
(一)华北地区
(二)东北地区
(三)华东地区
(四)中南地区
(五)西南地区
(六)西北地区
六、保障措施



前 言

水泥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材料,水泥工业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水泥仍将是人类社会的主要建筑材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泥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产量已多年居世界第一位。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泥消费将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水泥工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当前我国水泥工业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整体发展水平粗放,不符合新型工业化的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生态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二是结构性矛盾突出,落后立窑水泥比重仍比较大,生产企业数量多,产业集中度低。
我国水泥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原则,加快结构调整。为指导水泥工业未来10-20年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有利于发展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避免投资盲目扩张,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本专项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泥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各部门在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时要体现本规划精神,各地区制定水泥工业发展规划也要遵循本规划的要求。





















一、水泥工业基本情况
(一)产量持续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规模扩大,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很快。1978年全国水泥产量6524万吨,2005年水泥产量10.60亿吨,水泥年产量净增9.95亿吨(见表1)。从1985年起我国水泥产量已连续21年居世界第一位,目前占世界总产量的48%左右。水泥产量的快速增长,从数量上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

表1、 1978年以来我国历年水泥产量

年份 全国产量 增长量 增长率 年份 全国产量 增长量 增长率
万吨 万吨 % 万吨 万吨 %
1978 6524 959 17.2 1992 30822 5561 22.0
1979 7390 866 13.3 1993 36788 5966 19.4
1980 7986 596 8.1 1994 42118 5330 14.5
1981 8290 304 3.8 1995 47561 5443 12.9
1982 9520 1230 14.8 1996 49118 1557 3.3
1983 10825 1305 13.7 1997 51174 2056 4.2
1984 12302 1477 13.6 1998 53600 2426 4.7
1985 14595 2293 18.6 1999 57300 3700 6.9
1986 16606 2011 13.8 2000 59700 2400 4.2
1987 18625 2019 12.2 2001 66104 6404 10.7
1988 21014 2389 12.8 2002 72500 6396 9.7
1989 21029 15 0.1   2003  86200  13700  18.9
1990 20971 -58 -0.3   2004  97000  10800  12.5
1991 25261 4290 20.5  2005  106000  9000  9.3

(二)布局趋于合理
目前,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有水泥厂。从布局上看,水泥的生产和消费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供需基本保持平衡,没有大量的调入调出,布局已基本趋于合理。
(三)结构调整加快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研制新型干法水泥技术装备开始,在国家的推动下,我国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1995年新型干法水泥2853万吨,仅占总产量的6%。2000年上升到7188万吨,占总产量的12%。2004年上升到3.2亿吨,占总产量的33%。到2005年底新型干法水泥产量达到4.73亿吨,新型干法水泥占水泥总产量的比重为45%。一年间增长12个百分点。目前,新型干法水泥发展已经形成了由政府导向、市场拉动、企业自主发展的良好局面,对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规模生产扩大
经过20多年发展,水泥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一批大企业集团发展壮大,对提高我国水泥工业的竞争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2000年,国家重点支持的十大水泥企业集团产量合计2640万吨,仅占全国水泥总产量的4.4%。到2005年底,这一比例已提高到15%,其中安徽海螺集团产量已超过6200万吨。
(五)装备水平提高
水泥行业科研创新与技术开发能力不断提高,装备制造水平有了很大进步。目前日产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装备已全部国产化,日产4000吨、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技术装备国产化率达到90%以上,日产8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和日产10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已经投产。工艺先进、技术成熟的大型国产化装备为我国新型干法水泥加快发展提供了技术保证,同时也为我国大型水泥技术装备出口奠定了基础。
(六)效益同步增长
水泥行业实现了产量和效益的同步增长。2005年全行业实现利润80.5亿元。按统计口径计算,60万吨规模以上企业效益显著,占全行业的73%,小型企业只占27%。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的规模经济优势和技术经济优势得到了充分体现,不具备经济规模和落后工艺的水泥项目已普遍不被认同。
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水泥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偏低、落后生产能力仍占相当比重、能耗大、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长期低水平发展积累的原因,也有近两年在市场需求拉动下,一些企业不顾产业政策,低水平盲目扩张所带来的后果。
(一)厂点分散规模小,质量不稳标号低
全国共有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水泥企业5000多家,企业数量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总和,平均规模仅为22万吨,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目前,水泥生产能力中55%左右仍为落后的立窑和小型干法中空窑,32.5级水泥等低端产品约占总产量的85%,42.5级及以上的约占12%,其余为特种水泥。我国混凝土标号大部分为C20、C30,而国外多为C50、C60。由于混凝土标号标准低,特别是立窑水泥产品质量不稳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寿命。
(二)工艺落后能耗高,环境破坏污染大
与新型干法水泥相比,小立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能耗高。由于目前采用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的能力还占相当比重,造成我国水泥工业整体能耗还比较高。
表2、我国各类水泥窑平均热耗对比
窑型 新型干法窑 机立窑 湿法窑 干法中空窑
吨熟料千克标准煤 115 160 208 243
热耗指数 100 139 181 211
水泥工业对环境影响主要是粉尘污染,其粉尘排放量占全国工业行业粉尘排放总量的40%左右。虽然国家对水泥行业的环保问题日益重视,水泥生产中的粉尘排放总量逐年降低,但污染问题仍很严重。目前多数立窑和干法中空窑企业粉尘排放浓度严重超标。
(三)人均产出效率低,国际比较差距大
2005年我国水泥企业全员人均实物劳动生产率约800吨/人·年,其中小型企业仅200吨/人·年,中型企业为400—600吨/人·年,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生产线,已提高到2500—4000吨/人·年。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如德国为3015吨/人·年,法国为3273吨/人·年,日本已达到15000吨/人·年。
(四)盲目扩张结构差,矿产资源浪费大
在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拉动下,新增水泥产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立窑水泥,当前落后生产能力的重复建设仍未得到完全有效的遏制。主要原因:一是闲置立窑生产能力在市场的刺激下恢复了产能,并扩径改造提高产量;二是相当一部分已淘汰关闭的小水泥企业又投入生产,形成虚关实开的现象;三是在水泥市场形势较好的西部地区,不但一些应淘汰的立窑没有关闭,而且还有新建立窑的现象,东部地区一些水泥企业将拆除的立窑转移到西部地区恢复生产。盲目扩张进一步加大了结构调整的难度,严重影响了水泥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水泥企业不建矿山,采用民采民运方式,不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较严重。
三、发展环境及需求预测
(一)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发展阶段,国内国际环境总体上都有利于我国加快发展。水泥工业作为基础性原材料行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比较高,随着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乡居民住房水平升级,都将拉动水泥工业的快速发展。此外,在国家鼓励新型干法水泥技术推广和实施装备国产化政策的引导下,已经解决了制约新型干法水泥设备依赖进口的问题,降低了投资成本,为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需求预测
综合考虑国情及水泥生产和消费现状,借鉴国际工业化国家水泥消费变化经验,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水泥消费都将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根据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水泥消费量的分析,当人均累积水泥消费量达到12—14吨,年人均水泥消费量为600—700公斤的时候,水泥消费量达到饱和,消费总量和人均消费量开始呈缓慢下滑的趋势。2005年我国人均水泥消费量806公斤,人均累积消费量8.69吨。与发达国家相比,人均累积消费量还比较低,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水泥消费还有较大增长空间。据测算,2011—2015年间,人均水泥累积消费量将达到14吨,人均水泥消费量为900公斤,水泥年需求总量约为12.5亿吨。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翻两番的目标,综合考虑水泥与国民经济各领域的关联因素,预测2010年需求量为12亿吨。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和落实,考虑到技术进步和厉行节约等因素,水泥实物消耗量将逐步减少,预测到2020年,水泥需求量也将基本维持在13亿吨左右。
四、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控制总量,以优化地区布局和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依靠技术进步,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实现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走循环经济道路
建设大中型水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资源保障。禁止采用破坏资源的开采方式,加强对民办矿山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整顿,对民采民运方式要进行有效监督。要重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以及砂岩、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粘土配料,支持采用工业废渣做原料和混合材。推广节能粉磨、余热发电、利用水泥窑处理工业废弃物及分类好的生活垃圾等技术,发展循环经济。
2、坚持技术进步和保护环境,树立科学发展观
水泥工业发展要坚持技术进步,广泛推广使用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装备,严格禁止低水平建设。要依法保护环境和生态,对矿区采后要进行复垦,恢复景观地貌。对文化、旅游、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为发展重点的大城市市区及风景名胜区,今后一律不再建设水泥项目。现有水泥厂也要逐渐向远郊或周边地区转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努力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3、坚持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培育优势大集团
国家鼓励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西部地区建设规模也应达到日产2000吨及以上,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原则上不再建设日产2000吨以下规模的水泥项目。禁止建设任何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能力,对环境污染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小水泥厂,要依法淘汰。通过兼并重组,实行产业整合,积极培育优势企业,提高竞争能力。鼓励大企业在消费市场兼并小企业,将具备条件的小企业改建为粉磨站、中转库或预拌混凝土等接替产业。努力提高散装水泥比例。
4、坚持合理布局和发展西部,统筹地区发展
各地区要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水泥消费水平相差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水泥产品附加值较低、保质期有限、不宜远距离运输的特点,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等配套条件,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水泥工业已形成较大规模,随着土地、环保压力不断加大,应严格控制产能的扩张,以重点改造现有企业为主,不再铺新摊子;中部地区石灰石资源比较丰富,交通运输便利,水泥工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满足本地区水泥需求的同时也可兼顾周边地区的需要,应依托老企业扩建日产4000吨以上生产线,尽快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西部地区新型干法水泥发展薄弱,应重点支持,要以减少运输压力和满足本地区需求为原则,发展建设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加快淘汰落后,促进西部地区水泥工业结构升级。
(三)发展目标
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比例达到70%以上,新型干法水泥技术装备、能耗、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水泥工业现代化,并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能力;新型干法水泥熟料控制在7亿吨左右;企业数量由目前5000家减少到2000家左右,生产规模3000万吨以上的达到10家,500万吨以上的达到40家。
五、地区布局
各地区水泥工业的发展要按上述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华北地区
该区域石灰石资源主要分布在河北省和山西省,能源条件好,靠近经济中心,是水泥工业发展和调整的重点地区;北京和天津是重要的中心城市,环保要求高,原则上不再发展水泥,需求由周边地区供给;内蒙古自治区应结合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生产力布局。
(二)东北地区
该地区是我国的老工业基地,大型石灰石矿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大连、本溪、辽阳、凌原、朝阳以及吉林双阳、磐石、辉南等地。考虑到目前东北地区新型干法水泥比重偏低,应结合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加快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
(三)华东地区
该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市场容量大,石灰石资源丰富,大型石灰石矿区广泛分布在安徽怀宁、枞阳、贵池、铜陵、含山、繁昌、芜湖等沿长江两岸地区以及山东济宁、枣庄、潍坊等地区。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已成为我国水泥的主要产地。这些地区应在严格控制总量,进行等量淘汰的前提下,加快结构调整,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上海是重要的中心城市,没有石灰石资源,生态和环保要求严格,应限制发展水泥工业。
(四)中南地区
该地区石灰石资源丰富,大型石灰石矿区主要分布在广西沿西江流域及西部地区、广东英德、广州及东部地区、河南南阳、洛阳、焦作等地区以及湖北沿长江流域。广东省经济发展水平高,但水泥工业结构不合理,是结构调整的重点地区,鼓励省内外大集团在广东通过兼并重组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广西、湖北、湖南、河南水泥工业发展条件好,可适度发展大型熟料基地。
(五)西南地区
该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大型石灰石矿区主要分布在四川中南部的峨眉山、攀枝花一带以及重庆的涪陵、丰都、忠县等沿长江流域。目前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仍很小,需加快结构调整,努力提高新型干法水泥比重。
(六)西北地区
该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水泥消费水平低。甘肃、陕西石灰石资源丰富,可根据市场需求,建设大中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加快淘汰落后工艺。
六、保障措施
颁布实施《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是政府对水泥工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重要措施。产业政策包括水泥工业发展目标、产业发展重点、产业技术政策、产业组织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发展保障政策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各部门、各地区、各类经济组织均要严格遵守,以保证我国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除禁止类项目外,其他水泥类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未经核准的水泥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自行建设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关闭。
质检部门要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水泥企业的查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生产水泥的查处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假冒伪劣的水泥,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
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排放和治理作为各地区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水泥工业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建设管理部门要提高混凝土使用标准,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修订建筑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全面提高水泥制品、构件及混凝土的性能和质量,逐步建立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与监督机制,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寿命,从而实现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条件下,减少全社会对水泥的实物消耗,达到有效节约石灰石等自然资源与能源的消耗,减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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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趋势,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目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处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临界点,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现就加强在职卫生人员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在2004年在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中,重点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鼠疫、霍乱和呼吸道传染病(以下简称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达到下列目标:
(一)使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学知识、医疗关怀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做好自身防护,杜绝院内感染。
(二)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专业人员,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预防控制措施、消毒、隔离、防护等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并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三)使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和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包括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掌握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基本防护措施、疫情报告程序及公众预防指导原则。为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或培养一名主诊医生,重点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培训对象
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要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事与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人员。包括:预防保健、临床医药护技、检测检验、采供血人员、实验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相关工勤人员及乡村医生、个体医生等。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与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有关的专业知识。
(一) 法规部分: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等。
(二) 专业部分
艾滋病、结核病、霍乱、鼠疫和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现状;病源学和致病机理;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诊断程序和诊断标准及鉴别诊断;传染病相关疾病;传染病病人的医学管理模式;职业感染和职业防护;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艾滋病等病人的医疗关怀;传染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以及传染病网络报告等相关知识。
四、 培训方式
全员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自学、参加专题讲座、培训班、研讨会、学术论坛、远程教育等。培训中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组织相关会议时要注意安排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内容,城市卫生机构支援农村工作中要把培训作为重要内容。
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等直接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采取进修、集中培训等形式进行培训。
五、组织管理
按照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逐级负责、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全员培训工作。
我部医政司、疾控司负责省级师资培训,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市(地)级师资培训,各市(地)按属地原则负责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的实施和统一考核。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全员培训每人不少于20学时,直接从事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人员培训时间每人不少于50 学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将全员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等管理中,重点抓好医院感染科、急诊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传染病主诊医生集中培训工作的落实。培训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注重发挥学术团体和高校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培训工作,做好组织和管理工作,为培训提供有利条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方式,我部科教司组织编写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教材,制备培训光盘。
六、监督与考核
我部科教司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各地区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和培训效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工作或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注重对培训质量的评价和考核。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登记考核,考核成绩可纳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在岗培训管理。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的考核结果将与年度考核、在职培训、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执业注册等管理制度相衔接。
各地在全员培训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组织与管理,及时解决培训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我部科教司。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市统一的、保障市民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政府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系统组成)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包括:
(一)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
(二)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有关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库;
(三)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四)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和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并对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有关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库和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原则)
按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规范采集、资源共享、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
第七条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
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内容,应当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服务相对称。
面向市民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并报市统计主管部门批准。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统一组织具体信息采集工作,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所采集信息的用途。
第八条 (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的信息采集,除通过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外,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的约定提供数据,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完成数据传送。
第九条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
业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主要通过相关业务部门日常的业务积累取得,也可以从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取得或者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从其他业务数据库取得。
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在相关业务部门现有数据库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条 (信息共享)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的信息共享需要,牵头商定信息共享协议,并督促执行。
相关业务部门依照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其他相关业务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共享协议和工作程序,并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取得。
其他国家机关要求获取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或者相关业务数据库信息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息维护)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分别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的信息维护规范进行维护。
各业务数据库的共享信息发生变更的,该数据库的维护方应当在信息变更后的24小时内,将变更的信息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至共享数据库和有关业务数据库。
第十二条 (信息应用的限制)
共享数据库和各业务数据库中的所有数据,只能用于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和政府办理行政管理事务,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不得提供任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
市信息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监督。
市信息服务办根据系统安全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安全守则,并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市信息服务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市信息服务办报告安全运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设备安全)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经过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定、检测的安全产品,并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安全产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运行安全)
通过市级信息交换平台传送数据的,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获取共享信息时,应当采用物理隔离措施。
共享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及时制作备份。
第十六条 (个人数据安全)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管理系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因管理失职或者不当而泄露信息,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2日